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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作者:白小平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3
本类榜单:艺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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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73135
  • 条形码:9787520373135 ; 978-7-5203-7313-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本书特色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通过公法、私法传统法学原理与社会法原理的比较,尝试将社会法所提倡的“平等社会合作与公平社会分配”原理贯彻到当代法制系统中,提倡以社会合作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构建独立的社会法法律类群。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的意图在于持续推进国内社会法从现象性研究向本质性、规则性研究过渡。把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回归到基本范畴上来,通过对基本的概念探讨和基础理论研究,协调社会法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统合社会法实在法范畴与理论法范畴,衔接社会法理论研究与社会立法、司法活动。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社会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为分析对象,通过法的社会语境论、本体论、价值论、法律范畴论、运行论五个方面全面认识社会法,尝试将“平等的社会合作与公平的社会分配”之社会法基本原理贯彻到当代法治系统中,提倡以具有平等因素的社会合作行为为其规范的行为对象,从而构建起独立的社会法法律类群。本书对指导社会法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一定意义。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目录

导论
一 法的基本范畴
二 社会法的基本范畴
三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方法论
(一)语义分析与法的社会语境研究方法
(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
(三)整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研究方法
(四)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研究方法
四 社会法基本范畴体系

**章 法的社会语境论
一 财产型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个体自我维护
二 分配型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
三 法的社会语境:个人与国家关系模式透视
(一)市民与国家
(二)公民与国家
四 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及其法权关系
(一)人民与国家:人民社会
(二)人民社会的法权关系

第二章 社会法的本体论
一 社会法的本质:社会合作维护之法
二 社会法的本位: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合作利益
三 社会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平等因素的社会合作行为
(一)社会参与
(二)社会保护
(三)社会补偿
(四)社会预护
(五)社会促进
四 社会法的认识:概念、内涵与外延
五 社会法的定位:独立的法律类群

第三章 社会法的价值论
一 法的价值:价值属性与价值目标
二 社会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平、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平
(二)社会公正
三 社会法的权利现象:权利的多维性与社会权利
(一)权利的多维性
(二)社会权利
四 社会法的原则:以保护与补偿为主
(一)保护与补偿设定原则
(二)保护与补偿弱者原则
(三)保护与补偿适度原则
(四)保护与补偿优先原则

第四章 社会法法律范畴论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之一:社会债的证成
(一)工资的含义与工资债
(二)工资的社会债属性与社会债的确立及范式
(三)工资债的法律适用范式分析
二 社会法法律关系之二:团体契约
三 社会法的法律责任:以客观归责、社会补救补偿为主
(一)社会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主
(二)社会法的法律责任负担本质:社会补救补偿

第五章 社会法运行论
一 多元、综合的利益补偿模式:社会补偿的实证
(一)多元、综合的灾后重建社会补偿机制
(二)灾后房屋修复重建社会补偿表象与合法性反思
(三)社会补偿的社会法证成
二 社会法的请求权:防御保护请求权与给予设定请求权
(一)社会法的请求权概念与特征
(二)社会法的请求权分类
三 社会法的救济途径:以社会救济为主
(一)社会救济引入的必要
(二)社会救济机制与形式
四 社会法的冲突机制:以协商与社会合作为中心
(一)以协商与社会合作为中心的冲突机制
(二)公益诉讼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四)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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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节选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它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从生产和交换方式角度来看,市民社会以人与人之间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财产法权关系构建了整个私法系统。“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①,进而确立了以财产私人所有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角度来看,黑格尔认为“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②,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都以私人占有和聚集财产为基础,整个社会活动从占有财产开始,到聚集财产结束,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③,因此,是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决定了私法的市民社会语境中人对自身私利追逐的本性,而近现代资本主义公法则通过“政治国家一公民”社会语境来防止政治国家专制对这种个体自由的侵害。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诱因”④,纯粹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在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变化,为保护社会弱者、应对风险而采取的“8小时工时”“*低工资”“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知情权”“社会保障”等措施,均使绝对的财产权背负了社会合作义务,“这样,财产权利已经不单是对有形物的控制,还包括一大堆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权利”①。他们开始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社会合作秩序建设,为保护社会弱者*低生活水平进行资源的有限分配,矫正纯粹对物的交换价值的依赖关系,在这里生产和交换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形成财产型社会向分配型社会过渡状态。庞德有关“社会利益”的解释和主张,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说明等,都是对原生产关系进行补救的一种解说,而马克思更是彻底地主张从改造生产关系的角度人手,深信“只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被历史地改变了,如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么占统治地位的有可能是注重公共利益和‘自我牺牲’的人性”②。换言之:在强调自我独立的生产关系中,政治国家开始附加了社会保护、社会分配、社会预护、社会促进的社会合作经济关系,通过对社会资源的保护和对经济资源的有限调控与分配来弥补原有经济关系的缺陷,从而在财产型生产关系之外构建了一种新的合作分配型生产关系,这改变了以往的国家与个人关系模式,由此形成的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促成了社会法与诸法的分道扬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和不断调和,也使得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势及其社会需求进一步社会化,而人如何实现生存,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的实际情势和社会需求。一般来说,劳动者虽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但却长期被排斥在社会财富系统之外,尤其在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他们只是因雇佣而需要支付工资的活工具。在财产型社会里,受物质资源匮乏的局限,人的生存维护形式是“各耕自家田、各扫门前雪”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同时,人的生存的个体自我维护是以获得财产为前提和基础的,因而它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丛林式”生存观。然而,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猛烈地撕扯了这种认识。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扩张,使更多的人成为一无所有者,他们开始激烈地反抗,表达对被剥削事实和生存维护形式的不满,社会强者也逐渐认真地对待他们的诉求。  ……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作者简介

  白小平,男,1975年12月生,甘肃平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论点摘编;出版著作5部,参编教材1部;曾获甘肃省高校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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