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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作者:荣振华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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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版权信息

经济法概论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共13章,其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方面的公司法和企业法,市场行为方面的合同法和担保法,市场管理方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利法和商权法,以及市场财税方面的票据法和税法等。  在教材内容设计上,《经济法概论》不仅将上述法律新变化编写进来,还在体例设计上将地方院校的应用型改革成果融人其中,进而使《经济法概论》内容既能满足地方院校在应用型转型过程中对“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此类教材的需求,又能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提高。  《经济法概论》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师生的教学用书,还可以作为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考资料。

经济法概论 目录

**章 经济法概述
**节 经济法起源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起源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四、经济法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
复习思考题
实训材料及实训要求

第二章 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及其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及解散后的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破产与清算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实训材料及实训要求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中外合资企业
……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第十章 专利法
第十一章 商标法
第十二章 票据法
第十三章 税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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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节选

  《经济法概论》:  三、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并不关注被集中的企业的法律人格或债务关系的变化,而是关注集中后的市场主体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确保维护一个均衡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按照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程序控制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自由行为,但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政府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政府管制。我国采取事前审批的强制申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8月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强制申报的例外  反垄断立法同时考虑到了例外的情况,规定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也即是如果经营者的控制权原来就已经集中的,那么在不增加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况下,实施的经营者合并等行为并不需要申报。  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4.审查的行政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审查的行政程序主要有三方面:①由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资料;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③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特定情形下该期限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60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及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不进行进一步审查或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经营者未申报而实施集中的法律后果  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由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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