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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作者:李向东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19
本类榜单:历史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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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71919
  • 条形码:9787520371919 ; 978-7-5203-719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内容简介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分税制的推行,其实质是在地方势力靠前膨胀时中央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这种嫁接性、功利性特征虽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但常因政令难出都门而收效甚微,各项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众多征管机构的建立并未给民国税收带来好运。中央非常不错的丧失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弱化,地方军阀对中央财政的恶意侵蚀和西方列强对中国税政的野蛮干预等一系列困扰,使新生民国轮的财税改革一直是个愿景。税收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是国家独立和社会稳定,其基本要求是税收法定。税收法治化是税收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初社会的急剧动荡恰是其致命缺陷,军阀财政必然罔顾民生,过度的资源汲取必然动摇国家根基。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目录

绪论
一 研究旨趣
二 学术回顾
三 研究路径
四 概念界定

**章 晚清财政危机的谱系
**节 晚清财政的持续恶化
一 近代经济的转型
二 财政恶化的原因
三 财政危机的表现
第二节 晚清财政的应对决策
一 传统补救措施
二 现代财税改革
三 晚清统治危机

第二章 近代税权分设的愿景
**节 清末分税制的筹议
一 分税制的引入
二 分税制的架构
三 分税制的意义
第二节 民初分税制的再兴
一 中枢的企盼
二 都督的纷争
三 文人的思考

第三章 北京政府分税制的实践
**节 分税制的法制构建
一 税收法制的完善
二 民初分税制的确立
三 民初分税制的演进
四 民初分税制的特征
第二节 分税制的征管机构
一 中央财税机构
二 地方财税机构
第三节 分税制的税务管理
一 税务计政制度
二 税务稽征制度
三 税收宣传制度
四 人事管理制度
五 税收征管实效

第四章 北京政府分税制的梗阻
**节 制度流弊泛滥
一 税收不公
二 人治因素
三 税收法定
第二节 央地关系恶化
一 税收伦理
二 军阀财政
第三节 民众抗税如潮
一 税收乱象
二 抵制风潮
第四节 列强野蛮干预
一 税权丧失
二 列强干预

第五章 北京政府分税制的回望
**节 税收现代化的挣扎
一 军阀政治与财政
二 国家税政与民生
第二节 税收现代化的路径
一 税收文明
二 历史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节选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一)财政关系  民国中央与地方之财政关系与前清大同小异,解款仍旧,协款仍旧。如果说新型国家财政制度有一定进步的话,其优于晚清的地方大致如下几点。  一是解款制度的统一。前清收支省自为政,皆不统一。各省向中央解款,可以钱出多门、对应各部,中央各部亦有接受解款之权,甚为混乱。民国则要求各省由各县解款财政厅,北京则解往财政部,实现了管理上的逐步统一。  二是协款制度的统一。前清旧制,相关省份按照中央指令直接协济,但协济与否、协济多少自命令发出后,便与财政中枢的关系不是很大了,纯然成为各省之间的私下交易,扯皮不断,很难统一协调。民初协款规定,由各富省将协款上解中央,再由中央配于各贫省,不令彼此私相授受,杜绝了中间程序上的烦扰和无序。  三是设立审计院。北京政府于中央设立审计处(后设审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审计院依法负责对全国财政进行监督,审定国家岁入岁出,应该视为财政上的一大进步。中央政府虽然对地方行政管控乏力,但对于举借外债之事,政府必定干涉,故至今各省借外债者极少。此为审计院的成就之一①。  财政上的三权分立当列为税制变化之亮点。民国成立,政制改为内阁,设立国会,以财务立法监督财政;设立审计院,以财务司法审核财政,依法审核收支之用途及其收支之虚实,人民有监督财政之权;财务行政由财政部负责,掌管全国预算决算之编制,财政收支之执行,公帑之保管等职责②。尽管许多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以推行,如预算决算并未按期编制实行,财政监督也仅仅是一种设想而徒具其名,但至少是税制上的一大进步。较之前清“既无立法机关为准则于先,复无司法机关为检查于后,一任坐握财权者之欺饰蒙混,是以紊乱纠葛不可爬梳”①的弊端,民初财政上三权分立在时人看来,简直是一剂灵丹妙药,“三重监督为国家整理财政必不可少之制度”,虽然因各种原因而“始终未克完全施行”②,但其进步意义不容忽视。  民初税收特点除紊乱苛繁之外,尚有税收不公的问题:一是间接税过重,直接税过轻。间接税涉及一般消费品,人民负担额与其负担力相比,贫者过重,富者反轻,有失租税公平之道。二是直接税偏重田赋,而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家屋税等很难推行,殊失公平普及之旨。三是涉外税收严重不公,中外商民在租界内及外国人之在内地所经营之所有事业、资本、财产等,均不能依法纳税,不仅莫大税源因之脱漏,亦且驱逐内地工商与资本移入于外人势力之下。笔者曾就税收不公问题撰写数篇文章,常扼腕于民国之多艰,民生之辛酸。  就税收征管而言,*为讨厌的是税收征管制度自身的腐败和有法不依。租税征收制度,当力求人民纳税之便利与国家收入之增加。中国征收制度,多由官吏包收,如厘金、常关及统税、统捐等,大多是国家预定税额,责成官吏依额征缴,并以各种考成制度督促征收,增收则奖励有加,减收则谴责随至。官吏往往设法勒索,或额外加征,务为贪索,以邀懋赏,每有税制本良,而结果转至害民病国,因是人民负担较应纳之额为重,而国家收入并不因是而增加③。  ……

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作者简介

  李向东,1969年出生,河南南召人,北部湾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社科一般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厅级科研项目10多项,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中州学刊》《山东大学学报》《历史教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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