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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作者:史际春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6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1.9(4.9折) 定价  ¥6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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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3117
  • 条形码:9787521613117 ; 978-7-5216-1311-7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本书特色

《经济法学评论》以学术性为唯一评价标准,收录经济法总论、主体制度、规划和产业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消费者法、对外贸易法等领域内规范且有创见的力作。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高质量的探讨经济法热门、前沿问题的论文集,已在我社连续出版,本书主要包括姚海放的《转换视角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廖呈钱的《人之图像变迁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税梦娇的《税法漏洞填补的原理及规则》等12篇文章。收录的文章对关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法、地方附加税、房地产税、人大预算、家族信托、政策型保险、人工智能等方面进行探索研究,主编史际春探讨了“竞争中立”的相关问题,他山之石版块收录了关于上市公司较为双层股权结构问题的探讨。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目录

目录

卷首语

转换视角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姚海放 /

专题

人之图像变迁与纳税人权利保障

——新中国70年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成就及展望 廖呈钱 /

税法漏洞填补的原理及规则 税梦娇 /

税率确定和调整之法治:规范解读与再造 黄家强 /

地方附加税法何以正当:理论拓补与制度调适 邹新凯 /

房地产税法中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

——以税收负担调节机制为视角 黄心怡 /

论坛

“竞争中立”的社会本位考量 陈鹏 /

人大预算问责法律制度建构论 沈斌 /

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法律立场

——以反永续原则为中心 彭雨晨 /

立法评议

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定位与法制化关键问题分析 张力毅 /

调查研究

人工智能自主审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巩轩竹 郁宇婷 周亦然 李文华 /

讲座

也谈“竞争中立” 史际春 /

他山之石

上市公司永久双层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 Lucian A Bebchuk & Kobi Kastiel著

罗伟恒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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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节选

卷首语: 转换视角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转换视角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姚海放 …… 一、民营企业保护话题的视角转换 谈及民营企业,观念上往往将其等同于“中小微企业”或与公有制企业相对的弱势方,但如此笼统的认识并不利于分析问题。 与民营企业较接近的概念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与公有制企业概念相对,是指非公有的经济成分占据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投资人可能是我国公民、非公有企业或经济组织,或者是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非公有制企业相对,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此外,还存在上述各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联合即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因此,以所有制为标准对企业分类,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单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公有或非公企业代表的二分法,并以此凸显民营企业的弱势地位,有可能与公有和非公有企业的现实情况不完全相符。事实上,同属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享受超国民待遇,使其拥有较一般国有企业更为优越的地位。 另一分类以企业规模为标准,依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 上述按照所有制和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分类,在民营企业保护研究中可能造成似是而非的错觉。如上所述,不少人会认为,国有企业受各种政策照顾,外资企业甚至享有一定程度的超国民待遇,而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对较弱。但这种认识不仅是根据过往经验的推断,不代表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而且是相对笼统的,未能结合个别企业实际进行判别。近年来,我国在内外资平等待遇方面付诸了许多努力,如在合同、所得税、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立法上逐渐并轨:2020年开始实施《外商投资法》消弭内外资企业的制度差异;以《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为主体的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也是中性的,并未给予国有企业特殊的地位;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体,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促进措施,不可谓不全面。在政策层面,基于《反垄断法》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建立,以及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落实,明显基于所有制而区分国有或民营企业的政策被确认违法。 ……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作者简介

主编史际春,1985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师从罗马法权威周柟教授,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任教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师从民法学泰斗佟柔教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先后担任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法学院图书馆馆长。1998年中共中央法制讲座课题组组长,2005年中央政治局讲座主讲人。兼任北京市人大常委及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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