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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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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71902
  • 条形码:9787520371902 ; 978-7-5203-719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内容简介

《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是新加坡分层建筑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 该法及其附属法例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现阶段仍在制定的规定将于宣布之日生效。 BMSMA属于新加坡国家发展部(MND)管辖范围。BMSMA是将《建筑和共有物业(维护和管理)法》(“ BCPA”)与部分《地契(分层)法》(“ LTSA”)合并的法规。该法的制定经过了与行业和公众的广泛磋商,很终由特选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研究分析新加坡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为中国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塑造一个安全,优质,可持续和友好的建筑环境管理办法提供参考。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目录

**节 序言
**条 简称和生效日期
第二条 名词解释

第二节 职务任命
第三条 执行专员及其他职务任命
第四条 执行专员和其他官员均视为公务员

第三节 建筑大楼的维护
第四A条 对本节的解释
第五条 本节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执行专员可要求建筑业主等承担维修等义务
第六A条 费用追偿
第七条 建筑业主等交付押金
第八条 可就维修通知提出上诉
第九条 楼体外部不安全问题

第四节 分层地契建筑
第十条 本节的适用范围及“销售”的含义
第十一条 分层地契房屋须在《建筑分层单位附表》获得执行专员许可后方可出售
第十二条 分层地契房屋《建筑分层单位附表》一旦获批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禁令之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

第五节 分层地契房屋管理
**部分 未成立管理法团之前应由业主开发商管理
第十五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由开发商设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业主开发商在维修基金方面的职责
第十八条 未经执行专员批准,不得收取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执行专员可为开发项目委任物业公司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开发商应继续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买方未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开发商设立管理法团的职责
第二部分 管理法团及共有物业
第二十四条 管理法团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管理法团公章
第二十六条 管理法团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法团会议(不含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管理法团地址
……
第六节 纠纷与分层地契委员会
第七节 【已废除】
第八节 概述
展开全部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节选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第十七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业主开发商应——  (a)就该开发项目中已售出的每个单位或待批单位——  (i)向相关维修基金缴存等同于买方在该等维修费用到期应付的维修费用的金额;且  (ii)从维修费用到期应付之日起向该开发项目中每个单位或待批单位的买方收取所有维修费用,并将所有此类维修费用缴存到根据第十六条设立的相关维修基金中;  (b)就该开发项目中每个未售出的单位或待批单位而言,自相关维修基金根据第十六条成立之日起,向相关维修基金缴存等同于该单位或待批单位(如已售)买方应付维修费用的金额;且  (c)自相关维修基金根据第十六条成立之日起,将该开发项目的共有物业及限制性共有物业(如有)所得的所有收入缴存到该开发项目的相关维修基金。  (2)尽管第(1)款已有规定,业主开发商仍有权为第(1)款第(a)项第(i)目所述开发项目中的单位或待批单位向相关维修基金缴存所有维修费用,自下列日期的较晚日期开始生效——  (a)该开发项目任一单位或待批单位的**份临时使用许可颁发之日四周后;或  (b)根据第十六条为该开发项目设立相关维修基金的日期。  (3)开发项目任一维修基金的所有款项应在信任的基础上由该开发项目业主开发商持有——  (a)如属根据第十六条第(2)款设立的一般维修基金,则由该开发项目单位或待批单位的所有买方委托;且  (b)如属根据第十六条第(3)款为任何限制性共有物业成立的特别维修基金,则由开发项目中该类单位或待批单位的所有买方委托,这些买方享有其与业主开发商订立的销售和购买协议指定的限制性共有物业排他性权益。  (4)根据第十六条设立的任何维修基金中的款项,只能存放在根据《银行法》(第十九章)规定持有牌照的银行,且不得用于投资。  (5)开发项目的业主开发商应——  (a)就根据第十六条为该开发项目设立的每个维修基金所收取及支出的款项,保存妥善的账簿,并列明有关该等收支的事项;  (b)委任一名审计员每年审计每个此类维修基金;  (c)该开发项目的管理法团成立后4个月内对每个此类维修基金账目进行审计;  (d)于不迟于每个此类维修基金的账目经审计后的第28天,向执行专员提交核证后的经审账目副本;  (e)允许执行专员或其授权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充分自由地查看每个维修基金的账目和其他记录,并允许执行专员或其授权人员复制或摘录该等账目或其他记录;且  (f)按执行专员所规定的时间间隔向执行专员提供每个维修基金核证后的经审账目副本。  ……

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作者简介

  新加坡建设局(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BCA)是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法定机构。它在1999年4月由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和前新加坡公共工程局下属新加坡建筑控制司合并而来。该机构主要作用是发展和规范新加坡建筑行业,以及为新加坡塑造一个安全、优质、可持续和友好的建筑环境。    张颖,教授、资深翻译,曾任外交部翻译司会议翻译处处长、现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高级翻译学院院长、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语专家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政治文献翻译,曾担任主要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译员,承担多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访华翻译工作,参与完成大量领导人讲话、对外政策宣示等政策类稿件翻译、核改工作。完成《中国和平发展和创建和谐世界》等译著、主持国家哲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和中国外文局等多个翻译研究项目。    孙巍伟,英语语言文学博士,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高级翻译学院讲师。主要译著有《中国丁业化的道路:奋进与包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问题》等,主持中国外文局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等研究项目。    张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高级翻译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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