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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8390
- 条形码:9787510928390 ; 978-7-5109-283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内容简介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包括《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四卷,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担任主编,由*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的领导和法官以及相关部委的有关科室人员为组成作者团队。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托*高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和对涉农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梳理了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中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多发点以及法律风险点,并采用一问一答形式,结合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对人们普遍关心的涉农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解答,提示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目录
**节 导读
一、登记的概念、类型
二、登记的共性程序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问题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主要有哪些类型?
问题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具备哪些材料?
问题3:相邻权人是否有权对他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问题4:哪些主体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法律规定速查
第三节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问题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问题2:连续登记行为应该如何救济?
问题3: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如何归属?
问题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问题5: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否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问题6:农村违法建房是否一律不能登记?
问题7: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因继承主张农村房屋登记?
问题8:对房屋登记行为有异议,何时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速查
第四节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何种权利?
问题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有哪些?
问题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想要承包需满足什么条件?
问题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纠纷中民行交叉问题如何处理?
问题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问题6:集体农业用地承包使用权审批表是否具有可诉性?
问题7:乡镇政府对于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具有监管职责?
问题8: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如何化解?
问题9: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要达到何种程度?
◎法律规定速查
第五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问题1: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类型有哪些?
问题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问题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问题4: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人市?
问题5: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是否创设土地权利?
问题6:哪一主体有权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7: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是否可再行主张征地补偿?
问题8:乡(镇)企业用地的概念是什么?
问题9:乡(镇)企业用地在使用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问题10: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乡(镇)村公益用地?
◎法律规定速查
第六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及如何正确理解
……
第二章 土地确权
第三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章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第五章 乡村违法用地行为及其处置
第六章 农村村民权益保障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节选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问题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有哪些? 【解答】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性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一种是契约式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承包经营权均适用于草原、林地、水面等特殊类型土地的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就家庭承包而言,我国农村仍然实行集体经济,而在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形下,集体经济的*主要的表现是确保每个农民有地可种,即确保其经营权。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承包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针对四荒地承包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此,家庭承包意味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才能进行承包,具有内部性、身份性。这种承包具有本村成员生存发展的社会保障功能。家庭承包的这种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家庭承包只是区分不同家庭拥有哪些地块和多少地块的方式,需要发包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土地分配到每户家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其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这种承包方式只适宜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价方式承包,可以由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受到完全的契约约束,并可自由流转。与家庭承包不同的是,四荒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包合同约定,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明确规定这类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4条规定可以继承,不仅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而且在承包期内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契约式的承包完全不同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完全商业化、财产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默认了这样的两分体制,确认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可继续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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