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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辩护

作者:黄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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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辩护 版权信息

有效的辩护 本书特色

绝处逢生的典型案例 办案流程动态化呈现 精准的辩护技巧策略 辩护要点总结与复盘

有效的辩护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了作者本人承办的部分无罪辩护的办案实录,通过对案情的剖析,将案件清晰地展示给读者。尤其记载了作者是如何了解案情,客观、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掌握辩护技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何通过精妙的罪名分析,运用法律、文献和案例来证明自己辩护意图的正确方向;如何引导法院很终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使“无罪推定”的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本书精选了作者本人承办的部分无罪辩护的办案实录,通过对办案过程的回溯与对案情的剖析,将案件的全貌清晰地展示给读者。尤其记载了作者如何了解、分析案情,客观、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如何掌握和发挥辩护技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何精准运用法律、案例和文献,通过精妙的罪名分析,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从而顺利实现自己的辩护主张;如何帮助审判法院形成内心确信,并引导法院很终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使“无罪推定”的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等。此外,作者还通过大数据比对的方式对同类案件进行总结,形成相关罪名的辩护要点,提供可行的借鉴与参考。

有效的辩护 目录

案例一林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件关键词:法律援助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改判无罪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判决 /


二审辩护 /


二审审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二孟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案件关键词:投资纠纷名义出资人追讨债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各阶段主要工作及成果 /


一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一: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要点 /


辩点总结二: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 /


案例三刑民交叉之某网络公关案


案件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刑民交叉不批准逮捕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诉前辩护 /


【办案感悟】 /

案例四王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案件关键词: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排除合理怀疑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一审辩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一: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要点 /


辩点总结二:抢劫罪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五某地产公司刑事风险防控


案件关键词:休闲养生度假预付款返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案情简介】 /


操作流程 /


经办过程 /


一、刑事风险识别、评估 /


二、刑事风险诊断 /


三、刑事风险应对 /


四、风险防控成果 /


【办案感悟】 /


案例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风险防控


案件关键词:实际控制人资金混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


【案情简介】 /


操作流程 /


经办过程 /


一、刑事风险识别、评估 /


二、刑事风险诊断 /


三、刑事风险应对 /


四、风险防控成果 /


【办案感悟】 /


案例七某公司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案件关键词:资金借贷股东挪用资金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


【案情简介】 /


操作流程 /


一、刑事风险识别、评估 /


二、刑事风险诊断 /


三、刑事风险应对 /


四、此案凸显的几个问题 /


【办案感悟】 /


辨点总结: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办案感悟】 /


案例八徐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关键词: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程序瑕疵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办案感悟】 /

案例九于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诉前辩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要点 /


无罪辩护要点 /


罪轻辩护要点 /


案例十某大学教授诈骗案


案件关键词:外国专家补贴诈骗不起诉决定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诉前辩护 /


【办案感悟】 /

案例十一曲某诈骗案


案件关键词:软件开发后台操作诈骗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诉前辩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办案感悟】 /

案例十二魏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案件关键词:产品推广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诉前辩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十三顾某虚假诉讼案


案件关键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势力犯罪集团执业律师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一审及二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十四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关键词:单位犯罪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一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案例十五马某集资诈骗案


案件关键词:消费返利互联网+公益集资诈骗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办案感悟】 /

案例十六蒋某妨害作证罪、行贿案


案件关键词:妨害作证罪行贿罪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一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妨害作证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十七某财务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件关键词: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一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一: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十八钱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件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单位犯罪海关监管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十九A污染环境案


案件关键词:工业废渣倾倒处置污染环境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一审辩护 /


一审判决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污染环境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案例二十李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关键词:组织卖淫股东存疑不诉 /


【案情简介】 /


指控事实 /


指控罪名 /


罪名分析 /


律师工作及成果 /


【办案感悟】 /

辩点总结:组织卖淫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


后记铸剑刑辩,一生收锋——刑辩律师的坚守


【引言】 /


一、漂泊 /


二、迷茫 /


三、专业 /


四、艰辛 /


五、创新 /


六、情怀 /


七、独立人格 /


展开全部

有效的辩护 节选

案例一 林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件关键词:法律援助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林某,原系某市海关在职人员,于1983年到该市海关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多处海关关务员,负责货车载货及旅客行李检查等工作,1990年离职后以经商为业至今。2013年9月,张某(案外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市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在押期间,其妻子聂某于2014年3月找到周某(另案处理),希望请周某通过社会关系帮张某获得从轻处理。周某因知道林某曾在某市海关任职,认为林某在该市海关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于是联系林某并转述了聂某的请求,林某在了解情况后同意给予帮助。此后,林某多次找到某市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田某、马某,希望在张某案件退回该市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时,让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相应帮助。其间,聂某共计向周某支付钱款60万元,其中周某向林某转交钱款35万元。 2014年6月至7月,因张某所涉刑事案件没有明显进展,聂某不愿再给付钱款并要求周某退钱,周某便与林某协商归还人民币22万元。但因林某未能如期还款,2014年8月,聂某以周某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 2016年7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由,将林某刑事拘留。 ◇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5月,林某以找海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张某获得从轻处理为由,多次通过他人向张某的家属聂某索取钱款共计35万元。林某利用其原在某市海关任职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该市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田某、马某,企图在张某案件退回该市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时,让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相应帮助,但张某所涉刑事案件没有明显进展。 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指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分析 一、主体要求 本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具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一)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本罪的具体条文规定上来看,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从法条的字面规定上看,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似乎均指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本罪的主体,但本书认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本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利用关系或影响力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本身是不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职权或地位等便利条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该等便利条件显而易见,但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必然具备此等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与其职务息息相关,其往往只负责特定范围的职务工作,即在一般情况下,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仅在其职务范围内具备相应的职权和地位。如请托人所期望达成的不正当目的恰好是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内,则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应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如请托人所期望达成的不正当目的不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内,则其不具备相应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此前提下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转而应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即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上看,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其次,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于主体描述的具体内容看,关于该罪的主体具体描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并未绝对排除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均有可能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从该罪主体描述具体内容的逻辑来看,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亦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二)如何认定“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近亲属”本是一个概念相对明晰、范围较为确定的用语。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不同位阶、不同部门的不统一的规定状况,在适用和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见,《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范围界定为两代血亲以内。而《民法典》**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的基础上,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纳入近亲属的范围。 不同部门之所以对“近亲属”范围界定不一,目的在于解决其自身法域内的相关问题,如刑事诉讼法中解决的是诉讼权利问题,民法中解决的是人身、财产、经济等相关问题。 然而,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而言,“近亲属”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大小,如将范围扩大,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扩大打击腐败犯罪,有助于惩治现实中主体成分复杂多样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但另一方面,《刑法》在扩大打击犯罪范围的同时也极易过于膨胀而侵害公民权利,违背《刑法》的谦抑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理念,因此,确立合理、准确的“近亲属”范围界限至关重要。考虑到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必要性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等因素,本文认为采用我国民法中关于近亲属的界定较为合理,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关于“关系密切的人”之认定,也是理论和实践中聚讼纷纭之处。作为《刑法》中的新兴概念,“关系密切的人”是《刑法修正案(七)》提出的一个新名词,其本身指向模糊,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由于缺乏对“关系密切”的客观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完全可以各执一词。 有观点认为,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因此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即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有观点认为,形成“关系密切”的原因有多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具有密切关系。例如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关系密切”,除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其他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如基于地域关系、乡土观念而形成“关系密切”,在中国,人们由于出身或长期居住在同一个地域、环境,会自然地产生同乡、邻里的地缘感情,由此而形成“亲帮亲”、“邻帮邻”的密切关系;如基于职业经历中相互合作而形成的“关系密切”,人们所进入的行业,所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相互的分工协作,这种业缘之间的频繁来往,就必然会逐渐形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配合与协作等密切关系;其他的还有基于特殊共同经历而形成的“关系密切”,如同学、战友等。 在法律上尚未对“关系密切”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具体衡量、判断。然而,人际关系交往中除感情因素之外,往往还包括特定的利益因素,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中的利益因素并不一定是非法的,在认定关系是否达到密切时,不能单纯地认为两者间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关系密切。而且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特定语境中,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定“关系密切”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密切程度是否达到具有影响其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 二、罪行表现 (一)主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应当是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二)客观 根据主体的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此外,本罪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即除了行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影响下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外,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是相分离的过程,现实中可能出现多种行为状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认定难免会出现疑问。 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即为犯罪的既遂,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亦不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行为人的影响下实施了特定职务行为。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制的是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的主体,利用其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向请托人索要、收取财物的行为,假使行为人并不具备这种影响力,首先,不符合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不应认定构成该罪,更谈不上是否为既遂;其次,假设行为人系具备某种影响力的主体,在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并未利用其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将该种情况认定为犯罪既遂,不仅背离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也会因人为的错误认定造成法条之间的竞合,造成刑法罪名间的逻辑混乱。假设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但其向请托人谎称可以帮忙找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并在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再三推脱,在正常情况下此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但如按照此段前述提及的观点,此种行为又可以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毫无疑问,无论是从罪名设立的立法本意,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的认定操作,都不应以此观点作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的标准。 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多重属性注定其既遂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并不能设立绝对精准、固定的既遂标准,但可遵循如下参考:其一,行为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利用该影响力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归根结底,该罪设立的目的是规制特定行为主体利用影响力干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履行的行为,因此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的**要素,至于是否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成功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无需纳入考量范围。其二,在上述**种情形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应向请托人索要或收取了财物,即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至少向请托人索要过财物,即使后续未实际收到财物亦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审判决 2017年2月,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辩护人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经查,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实际收受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还称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林某并无自动投案的情形存在,故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的非法所得。 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林某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效果并不理想,律师所提出的关于林某属于犯罪未遂、自首的罪轻观点均未被一审法官所采纳。提出上诉后,林某并未继续聘请律师,未曾想二审法院的法官主动联系林某,询问他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在得到林某肯定的答复后,2018年1月,某市中院通知该市法律援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有关规定,请某市法律援助处为林某指定辩护律师。某市法律援助处收到该市中院关于为林某指定辩护律师的通知后,指派笔者作为林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审辩护 〔上诉辩解〕 对于一审判决,林某虽然表示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其辩称:1对于自己收取周某的人民币35万元并无占为己有的意图,而是大部分支出用在各种用途上,且相关应酬也得到周某本人的认可,在周某表示不再为张某的案件进行斡旋时,经与周某协商,其亦同意退还人民币22万元。2其确实约请过两位海关官员吃饭,但并未向他们提及张某案件,且上述两位官员亦非该案件的办案人员。另,在受托处理张某案的过程中,该案亦未从检察院退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因此在海关方面的操作,只是停留在规划和准备阶段,并未进入实际操作的层面。故,所谓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尚属于未遂状态。综上,上诉人林某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要点〕 1.何谓“影响力”? 2.林某对涉案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影响力? 〔辩护观点及论证〕 在《刑法》语境中,“影响力”应理解为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够影响和改变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让其在行使职权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回到本案,如果要认定上诉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首先必须证明上诉人对某市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其次必须证实林某利用该影响力改变或影响了该市海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并致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徇私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事实。 综合全卷证据,上诉人林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条线:1.联系马某,征询是否可以将张某“捞出”或减轻罪行,并通过马某疏通公检法的关系;2.根据周某的提示联系叶某,从而通过叶某认识周某所提示之某市海关缉私局的邓某;3.联系海关征税部门的退休人员田某,希望通过田某在核价方面帮忙。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林某在上述三个行为中,对马某、邓某及田某均不具有影响力,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林某对涉案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影响力 根据案卷证据,虽然可以证实上诉人林某于1983年至1990年间先后在某市多处海关工作,系海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事实上,并非只要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一定具有影响力。 首先,根据上诉人林某的供述,在中间人周某找他帮忙将张某“捞出”时,其当时并未答应,而是先征询某看守所的教导员,询问是否可以将人“捞出”或者减轻罪行,在得到马某的答复之后才告诉周某此事可办。 此即说明:**,上诉人林某对该事情是否可行无任何把握;第二,上诉人林某并不知该如何操作此事。这也就说明林某并不知其在该事情上是否有影响力,更不知道其影响力的支点何在。 其次,根据上诉人林某的供述,“我找叶某是为了通过他去认识一个叫邓某的人,听周某和她的老板说,这个叫邓某的人很重要,是在某市海关缉私局工作的。我想叶某应该认识这个叫邓某的人,所以我就找叶某”可知:**,林某不知道自己在操办该事项中可以具体影响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上诉人林某并不认识周某所提示之重要人物邓某。故其实质上也不可能影响邓某,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后,根据证人田某的陈述,林某与其于1985年至1986年仅曾共事过一年,退休前和林某交往不多,在2014年3月退休后才与林某有一定联系。由此可见,上诉人林某与证人田某虽在30年前曾为同事,但是否可以简单地据此得出上诉人林某对田某具有影响力呢?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林某与田某曾有一段短暂的同事关系这一基础事实,但却无法直接得出他们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的结论。根据证人田某的陈述,其与上诉人林某仅共事一年,其后在林某离职近30年的时间内,其与上诉人林某几无交往,作为一般社会人根本无法仅以此得出上诉人林某与田某关系密切的结论,更无法据此得出上诉人林某对田某具有影响力的结论。

有效的辩护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安刑事律师团队负责人,现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广东省第一批辩护律师入库律师,广东省法律服务团入库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巡回讲师团讲师,深圳市武警边防支队顾问律师,深圳新闻网特邀专家评论员,《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热爱刑事辩护,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其中不乏被央视、广东卫视、江西卫视、深圳卫视、腾讯、新浪等媒体报道过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办理的某海关官员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件被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人民网、澎湃新闻、东方头条、百度、新浪、网易、腾讯等媒体广泛报道,并获全国无罪案例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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