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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评注.总则/家事法评注丛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78742
- 条形码:9787561578742 ; 978-7-5615-787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评注.总则/家事法评注丛书 内容简介
本书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组织编写和审定,作者均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界的非常不错学者。本书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各个具体法律条文,以日本、德国婚姻家庭法评注大全为蓝本,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婚姻家庭法评注体例。本书可作为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者的非常不错参考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评注.总则/家事法评注丛书 目录
**章 继承与继承法
**节 继承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二章 新中国继承法的立法历程
**节 新中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初创
第二节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实施
第四章 当代中国继承法的立法完善
**节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继承法编
第二节 2018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继承编
第三节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继承编
第四节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二编 法条评注
第五章 评注第1条(继承法的立法目的)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宪法对继承权的保障
第三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四节 主要内容
第五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六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六章 评注第2条(继承的开始)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本条的价值与意义
第三节 本条的演变
第四节 主要内容
第五节 重要的学术观点和争议
第六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七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七章 评注第3条(遗产的范围)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八章 评注第4条(个人承包的收益在继承中的实现)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九章 评注第5条(遗产处理的顺序)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十章 评注第6条(未成年人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实现)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 评注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第十二章 评注第8条(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外或地区立法现状
第五节 立法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评注.总则/家事法评注丛书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评注 总则/家事法评注丛书》:一、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立法目的隐含在具体规则中考察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俄罗斯联邦等国家的民法典,不难发现,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在继承法编或继承法卷中明确提及“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的几乎没有。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忽视或否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的重要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继承法中的自然延伸。经过权利启蒙运动的西方法治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即便不在继承法篇或继承法卷中重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目的,也不会削弱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第二,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整体性角度而言,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是公民生前财产权保护的延伸。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从继承法编或继承法卷具体规则设计上看,继承法律规范设计秉承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理念。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分为外在的规范体系与内在的价值体系。从外在规范体系的角度看,明确将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的立法目的规定在继承法或民法典中的情形极为少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外立法忽视或否认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进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保障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继承法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内核。现代社会,各法治国家都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作为继承法规则设计的基本目标。二、国家继承权的补充性与滞后性为了避免遗产因欠缺法定继承人而出现无主的情况,现代法治国家大多设置了由国家取得遗产的制度。但是,由国家取得遗产具有补充性与滞后性的特征。各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上,都确定了国家滞后于亲属、配偶的规则,让遗产尽量由被继承人的亲属、配偶等继承,而不收归国有。《德国民法典》“继承法编”第1936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不存在被继承人的血亲、配偶或者生活伙伴的,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后住所地所在的州,或者在无法认定此种住所时,其惯常居所地所在的州,为法定继承人。在此之外,由联邦继承。”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享有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国家的法定继承权不为公权力上的归属权或者先占权,而为归属于私法的继承权:在既不存在远亲属,也没有配偶或者生活伙伴的情形下,国家被指定为*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①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723条规定:“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非婚生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时,归未死亡的配偶;如此等继承人均无时,遗产属于国家。”《意大利民法典》第586条规定:“于没有其他得继承的人的场合,继承财产由国家继承。其取得不需要经过承认,而且亦不得将其放弃。国家对超过其取得的财物的价额不负继承债务及遗赠责任。”《葡萄牙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第二编“法定继承”第六章专门就“国家之继承”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152条规定:“无配偶、任何可继承遗产之血亲时,赋权予国家继承。”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遗产大量被收归国有,现代法治国家大多规定了较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层级,从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尽量将遗产转移给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近亲属。《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28条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了规定。该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五个层级。**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第五顺序法定继承人和更远亲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远亲等尊亲属和远亲等尊亲属的直系卑亲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41条至第1145条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六个层级。**顺序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后代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被继承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三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父母的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以及被继承人的堂(表)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第三亲等的亲属——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第五顺序继承人为第四亲等的亲属——被继承人亲侄子女和亲外甥子女的子女、被继承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第六顺序继承人为第五亲等的亲属一一被继承人侄孙子女和侄外孙子女的子女、被继承人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堂(表)祖父母的子女。第七顺序继承人为继子、继女、继父、继母。《葡萄牙民法典》第2133条第1款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d)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e)国家。”根据上述规定,法定继承人根据顺序被分为五个层次。《法国民法典》第734条规定:“在没有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情况下,亲属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遗产:1.子女和他们的直系卑亲属;2.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3.父母之外的直系尊亲属;4.除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以上四类亲属各成一个继承人顺序,并排除其后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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