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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9045
- 条形码:9787510929045 ; 978-7-5109-290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 内容简介
1.所选文书来源非常不错,内容准确。 2.文书样式收录全面,编排科学。 3.参照新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方便使用。
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 目录
一、裁判文书类
1.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4.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5.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用)
6.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用)
7.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用)
8.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9.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11.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12.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1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14.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15.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1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17.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1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1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二审自诉案件用)
20.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21.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
22.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23.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24.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25.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26.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27.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28.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
29.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30.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31.刑事裁定书(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有特殊情况的假释用)
32.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33.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用)
34.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35.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36.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
37.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
38.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
39.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40.刑事裁定书(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
41.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
42.特赦裁定书
43.不予特赦裁定书
二、决定、命令、布告类
44.逮捕决定书(自行决定逮捕用)
45.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46.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47.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48.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49.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50.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51.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用)
……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文书撰写相关规定
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 节选
《*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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