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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作者:贾林青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8-01
开本: 26cm 页数: 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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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版权信息

保险法 内容简介

  保险法是我国现代民商法体系中专门以保险市场作为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体现保险市场的诸多特点,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体系,在民商法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保险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专门就保险法进行了制度介绍和规则内容分析,以便读者全面把握保险法的制度体系和诸多规则;力求适应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保险法律制度的实际需要,以保险法理论研究和解读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深入浅出地阐述相关保险法理论;同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践,针对各项保险法知识重点,选择介绍相关的保险案例,用以帮助读者解决学习保险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此外,为满足读者扩大保险法知识面的需要,《保险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逐章选择介绍我国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新制度、新问题和新现象,使读者能够用宏观的视角观察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走向。

保险法 目录

**编 保险法导论
**章 保险法概述
**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节 *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
**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二节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节 索赔和理赔概述
第二节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理赔的程序及其适用
……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编 保险业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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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节选

  《保险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二、1949年10月以后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是中国保险业历史发展的重要分水岭。因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中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在保险领域内的工作重点,在于改造旧保险市场,建立新中国的保险事业。  首先,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实施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一方面是由人民政府对原官僚资本保险机构,或予以停业,或予以监理。①另一方面是改造私营保险公司,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对于私营保险公司重新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复业②,由此淘汰一批投机性保险机构,制止了保险业内的投机行为。而且,为了提高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改变民族保险业在分保上对外商保险公司的依赖性,1949年7月,人民政府鼓励华商私营保险公司自愿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③,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增强华商私营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继而,人民政府对于私营保险公司实施社会主义改造,1951年和1952年,在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合并和国家投入部分资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股)的基础上,先后成立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该两家公司再次合并,称为“太平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国外保险业务,不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保险业以此为标志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其次,人民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即允许其继续营业,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实施必要的限制和监管。至1952年年底,61家重新登记的外商保险公司因其垄断地位和特权被取消而失去了高额利润和业务来源,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同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其成为新中国**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代理体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后,先后开办火灾保险、企业财产强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团体和个人人寿保险,并在农村试办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为促进新中国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51年)、《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1957年)等法规,对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到1958年,随着中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在保险功能因公有制所替代而无必要的思想支配下,国内保险业务继1953年基本停办农业保险之后①,全面停办。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进出口保险业务,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保险业务。而在对外保险业务中,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②或“太平保险公司”的名义。1966年至1976年,受“左”的思潮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同时,国外保险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况,这意味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此时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  (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全面恢复时期  1979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相应地,国务院子同年4月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具体部署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的工作内容。当年5月至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便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同时,着手筹建保险机构,到1980年年底,除西藏以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均已恢复,它们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有关保险体制改革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升格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均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由总公司统一领导。  在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的影响下,中国保险业的国外业务也迅速发展起来,服务范围不断扩大。1980年以后,中国在港澳地区增设35家国外保险机构,使港澳地区形成了管理比较健全、业务门类比较齐备的中国保险集团。同时,中国的保险公司还向东南亚和欧美地区扩展保险业务。到1990年年底,通过独家投资或参股投资等方式,中国的国外保险机构已达60余家,主要分布于英国、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并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关系。  (三)中国多元化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面对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源于计划经济的垄断经营体制亟须改革,其中当然包括中国的保险业(尤其是国内保险业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也应当予以打破。因为,自从太平和新丰两家保险公司于1956年退出国内保险市场,专营国外保险业务后,国内保险业务一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导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缺乏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

保险法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自1982年任教以来,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实务等课程。同时,在从事民商法的研究中,独立或者与他人合作撰写民法、商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有关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破产法等领域的论文百余篇。代表作有《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主持完成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参与完成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人民银行“九五”科研项目“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等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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