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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作者:杨立新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26cm 页数: 31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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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83050
  • 条形码:9787300283050 ; 978-7-300-28305-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物权法 内容简介

  《物权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普通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全面修订。  杨立新教授独著的《物权法》(第七版)在国内物权法教科书中可谓是首屈一指的。作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及分编牵头人。  全书基本按照物权法的结构设计,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  作者对于该书,并非教条式,而是有生动的案例、带着探讨的精神在编写。全书结构明晰、语言简化、案例典型、分析透彻并且深入浅出。为了能够尽量贴近实践,《物权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普通高等教育》在每章前设置了引读案例,在章后围绕案例设计了“思考题”,并增加了“司考题”和“考研题”,使三类题目各有侧重,同时也给司法考试和考研的同学提供参考,让教材更加贴近教学实际。

物权法 目录

目 录

**章 物权法概述 1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5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7
第二章 物权概述 20
**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23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26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27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29
第三章 物权变动 34
**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34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39
第三节 动产交付 48
第四章 所有权 54
**节 所有权概述 54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59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68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6
**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76
第二节 专有权 81
第三节 共有权 84
第四节 管理权 88
第六章 相邻关系 96
**节 相邻关系概述 96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98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02
第七章 共有权 105
**节 共有权概述 105
第二节 按份共有 110
第三节 共同共有 118
第四节 准共有 123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128
**节 用益物权概述 128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133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136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43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143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46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148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52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154
第六节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保护 156
第十章 地上权 159
**节 地上权概述 159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161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171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174
第十一章 居住权与地役权 178
**节 居住权 178
第二节 地役权 183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194
**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194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199
第十三章 抵押权 204
**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204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208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209
第四节 特殊抵押 217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 225
第十四章 质权 230
**节 质权概述 230
第二节 动产质权 232
第三节 权利质权 239
第十五章 留置权 249
**节 留置权概述 249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52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255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263
第十六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 268
**节 优先权 268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274
第三节 让与担保 278
第四节 后让与担保 284
第十七章 占有 290
**节 占有概述 290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294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299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301
第五节 准占有 306
参考书目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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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节选

**章 物权法概述 重点知识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的归属和利用 3.物权法定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5.一物一权原则 引读案例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 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也即物权编。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 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法和对人法的区别。 ① 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即使是查士丁尼在制定《法学阶梯》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的,没有严格的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还没有使用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物权法 ① ,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8世纪制定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 时,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 门建立了物权法的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相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顿法学所创,在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的物权编首创的。 ② 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 德国式的物权法模式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并为德国学者所完善。其特点是民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财产法与身份 法。因此,物权法成为民法中一项体系完整、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而,德国式的物权法是明确使用物权概念、规范各类物权的法律。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 法国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删除了诉讼法的内容。罗马式的民法典不设总则,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不够严格,因此,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但是在学说上采用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也有较为严格的物权法理论体系。所以,法国式的物权法模式可称为实质物权法模式。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没有物权法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财产法的概念。尽管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基本上包含了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将租赁、赠与等债权法的内 容包含在其中,使财产法的概念和体系较为庞杂。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 不应当制定《物权法》而应当制定《财产法》的观点,实际上是没有注意到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的区别。如果制定民法典,就不能抛弃物权法的概念而采用财产法的概念,不能在民法典中出现一个英美法系传统的财产法制度。这是因为,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任何国家,只要采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制定民法典,就必须采用物权法的概念,并且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基本范畴。 (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提出物权法概念的是钱明星教授。他在《物权法原理》这部著作中,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 ,对物权法作出了*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他认为,广义的物权法是指所有以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所以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因此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① 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所下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认为广义的物 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但民法上的财产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甚广,除有体物(动产、不动产)外,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无体财产,以及租赁权等债权。物权法并不将上述内容全部纳入,仅以有体物(动产、不动产)的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有时也及于某些特定权利的归属,如权利质权。此即狭义的物权法。通常所说的物权法,指狭义的物权法。 ②(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学说上对物权法进行界定,一般都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这种划分有助于掌 握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和特别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关于物权关系的规定的关系,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 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前者如《德国民法典》,后者如《法国民法典》。如果一个国家专门制定《物权法》,这个《物权法》是狭义的物权法。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 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研究物权法的基础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够对物权法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理解,同时,也才能够将物权法与民法的其他部门法予以区分,正确适用物权法和 其他民法部门法。 在当前,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 一是“支配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 ③ 凡是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之法规范,均可称为物权法。 ④二是“占有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物的占有关系是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 ⑤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是调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就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和归属关系。 ①四是“占有、利用、归属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 ②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该说认为财产关系可分为动态财产关系和静态财产关系,物权法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 的安全” ③ 。研究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对象,主要目的是解决对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 的认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对物关系说”。这种学说*早 为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所创造,后来为德国民法学家邓伯格所倡导和完善。这种观点认为,债 权关系乃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乃人与物的关系,因而物权的定义就是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 利益的财产权。物权的本质就是人与物的关系。二是“对人关系说”。历史法学派的首倡者萨 维尼及其嫡传弟子、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德则反其道而行之,鲜明地提出“对人关系说”的主张,认为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的关系,故物权的本质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折中说”。这种观点折中了以上两种学说的对立,认为物权所调整的对象,包括对人、对物两个方面,其支配一物的方法和范围,不仅包含事实问题,也包含法定的法律关系。但仅有对物的关系,尚难确保权利的安全,故还必须使人对物负担一种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两者相辅相成,即可确保物权之效用。 ④物权法所调整的物权关系,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对物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对人关系说”体现了物权的本质,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体现的是就一个特定的物 所形成的人对这个物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民法典第205条关于“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这个物权法律关系好像是指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 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对物的归属关系,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对 物的利用关系,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例如,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开发商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这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利用关系。

物权法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 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参加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是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编立法工作的主要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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