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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540
- 条形码:9787521611540 ; 978-7-5216-1154-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本书特色
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研究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
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借鉴德国法来研究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在本书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确保适当的诊断治疗与后续治疗,保护患者的人格权,以及事实上的证据保存功能。在民法上,除《侵权责任法》规定外,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也可推导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作为履行辅助人)负有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权,以及医疗机构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披露或者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探讨了医方的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以及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权。很后,笔者讨论了医方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法层面,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瑕疵一般不构成独立的责任基础。在证据法层面,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仅作为是否存在说明疏失的参考。在医疗疏失案件中,医方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可推定相关医疗措施未实施(医疗疏失之存在);该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在特定条件下可进一步导致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
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目录
**章 问题的提出
**节 研究背景
一、病历资料是医疗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病历的运用
第二节 问题限定
一、病历资料的研究现状:凌空的“点”研究
二、回到基础讨论:病历制作义务与患者的查阅权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第二章 病历资料的概念、功能及相关权利义务
**节 序 言
一、医疗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与医疗服务合同学说
三、大数据时代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动向
第二节 病历资料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病历资料的概念
二、病历资料的分类
三、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三节 民法对病历资料的规范
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负有病历资料制作义务
二、医疗机构负有病历资料保管义务
三、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
四、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 小 结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
**节 概 说
第二节 病历资料记录的内容与范围
一、病历资料记录的总体要求
二、病历资料记录的典型内容
三、病历资料记录的特殊情形
第三节 病历资料制作的主体、形式、时间与修改要求
一、病历资料制作的主体
二、病历资料制作的形式
三、病历资料制作的时间点
四、病历资料的修正与更改
第四节 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
一、保管期限
二、保管界限
三、追回义务
第五节 小 结
第四章 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节 概 说
第二节 病历资料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制
一、患者查阅权的客体范围
二、患者查阅权的内容范围
三、患者查阅权的限制
第三节 病历资料查阅权的行使模态
一、病历资料查阅请求主体
二、适当时间间隔
三、查阅地点与病历复制
四、电子病历询问
第四节 继承人与近亲属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一、继承人与近亲属病历资料查阅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二、继承人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三、近亲属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四、不违反患者明示或可推知意志
第五节 小 结
第五章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法律效果
**节 问题之提出
一、问题限定
二、现有学说和司法实践
三、问题评析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法理
一、医患关系规范路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并行
二、医疗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规范效果统一
三、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医疗诉讼特殊规则
第三节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实体法效果
一、不作为独立的责任基础
二、记录瑕疵作为损害原因
第四节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证据法效果
一、说明疏失:书面同意文件仅作为参考
二、医疗疏失:推定必要医疗措施未实施
三、记录瑕疵可例外产生因果关系推定
四、小结
第六章 结 论
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节选
三、病历资料的功能 立法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58条时,特别强调了病历资料的“证据”功能。从现代医患关系以及诊疗活动的过程来看,病历资料实际上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一)病历资料具有保障治疗的功能 病历资料首先有助于保障患者获得适当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治疗。早先病历资料仅被视为医务人员的备忘录,但实际上病历资料首要的功能是保障治疗,特别是当现代医疗服务已进入到协作医疗的模式,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举例来说,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通常须接受不同的检查,此类检查及其结果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来说可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医务人员若不及时对此类检查及其结果进行记录,即可能因患者人数众多以及有限的记忆能力,而将上述重要的检查及其结果遗忘,不利于患者的诊断治疗。另一方面,患者亦可能基于自由选择医疗机构与医师的权利,或者基于其他客观原因如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或者由其他医师治疗。此时后续治疗的顺利有效进行,即有赖于之前医疗机构或者治疗医师所完成的病历记录,比如已发现的检查结果,已采取的医疗安排以及医疗措施等。只有在获得可靠的病历资料的前提下,才能避免不同医疗措施或者药物治疗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副作用,以及避免不必要且耗费金钱,甚至可能给患者带来身体负担(如放射性检查)的双重检查。如此,才能进一步为患者提供统一的且互相配合的医疗服务。 (二)病历资料有助于实现患者自治 其次,病历资料有助于保障患者人格上之权利。在现代医患关系中,医师已不再像过去那样具有父权式威权,相反医患双方之间是治疗工作同盟关系,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决定相关治疗行为。质言之,患者非仅是治疗行为的客体,其享有自主决定权,有权在基本法秩序价值判断的框架下,自由决定其身体以及发生在其身体上的事情。而病历资料即有助于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实现患者自治。具言之,患者作为医学外行,通常对治疗行为或者医学领域缺少了解,甚至在接受手术等医疗措施时,因被麻醉而未清醒地参与治疗过程。与患者相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明显具有知识与信息优势。为了切实尊重与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使患者能够知道在治疗过程中,其身体以及健康被如何处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哪些信息,以及该如何评估接下来的发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负有信息提供义务,应当对治疗过程进行记录。如此,患者便有机会,在必要时借助于第三人的辅助,获得关于已发生的治疗过程的解释与说明,并进一步对治疗过程实施控制。从实际效果来看,患者也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向其他医师咨询或者选择其他医师,达到前述获得适当诊断治疗保障的效果。 (三)病历资料实际有助于保存证据 *后,如我国立法者特别强调的那样,病历资料实际上承载了证据保存功能。在医疗诉讼中,患者通常须借助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制作的病历资料,才能完成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举证。具言之,在医疗诉讼中,一般只有借助病历资料,才能够理解或者重现患者疾病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治疗过程。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交往安全义务)的情形。但需强调的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其首要或者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证据保存,而在于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适当的诊断治疗。实际上,病历资料也仅具有证明责任相关性(Beweislastrelevanz)进一步地,从医师享有治疗方法自由(Therapiefreiheit),也不能推导出其相对应地负有保存针对自己的证据的义务。我们在讨论病历资料功能的时候,不能过分强调或者异化病历资料的证据保存作用,否则即有可能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造成负担。具体来说,在履行病历资料制作义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基于医学必要性,对相关治疗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凡是不具有医学必要性的,医务人员在法律上一般便不负有记录义务;而不是基于所谓证据保存目的,医务人员须记录所有包括不具有医学必要性的治疗过程信息(这实际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
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为视角) 作者简介
章晓英,女,浙江上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德国柏林自由大学交换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医疗法。目前已在《政治与法律》、《西部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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