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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816
- 条形码:9787521611816 ; 978-7-5216-1181-6
- 装帧:字典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本书特色
《法律法规全书》是畅销的法律工具书,至今已经更新至第十八版。第十八版增补了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新公布和修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共计268件,行政法规605件。 本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法规类图书编排方式,所收法律文件全面准确。为方便读者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法律文件检索方便。
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内容简介
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本书在第十七版的基础上,根据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增补了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共计268件,行政法规605件。
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目录
......
二、民法商法
(一)总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
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三、行政法(九)民政2.婚姻、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存目,参见三、行政法(九)民政2.婚姻、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存目,参见三、行政法(九)民政2.婚姻、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8.31)
(二)物 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
(三)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3.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1.8)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1.8)
(四)知识产权
1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1.30)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9.25)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12.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4.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1.3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1.30)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1.8)
2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9)
专利代理条例(2018.11.6)
国防专利条例(2004.9.17)
3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4.29)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7.1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6.28)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10.20)
4其他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9.18)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3.19)
(五)商 法
1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12.2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存目,参见四、经济法(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6.公司、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存目,参见四、经济法(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存目,参见四、经济法(十六)农林牧渔1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存目,参见四、经济法(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6.公司、企业登记)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4.28)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7.28)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2.2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2.6)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3.15)
2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存目,参见四、经济法(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6.公司、企业登记)
3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
4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4.24)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1.8)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8.4)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12.2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12.2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6)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7.29)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2.6)
5期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3.1)
6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9.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3.2)
农业保险条例(2016.2.6)
7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
8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8.28)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1.8)
9海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
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分编 通 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分编 通 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法律法规全书(第18版)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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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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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文创礼盒A款--“作家言我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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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文创礼盒B款--“作家言我精神状态”
¥42.3¥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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