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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作者:林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8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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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20245
  • 条形码:9787516220245 ; 978-7-5162-202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本书特色

构建法治文明的社会,培育文明的法治文化素养是关键。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要重新发现和发掘“中华法系”的历史价值和合理思想。本书从《狄公案》《包公案》《毛公案》《蓝公案》《林公案》《彭公案》等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公案、侠义小说所描写的冤案、奇案故事情节中,聚焦、提炼其中的办案、破案、审案,以及涉及的检验、质对、刑讯、判词等场景细节,生动、直观地呈现了唐、宋、明、清的司法制度运行状况,折射了官吏、民众对法律条法的认知与法文化观念,梳理了贯穿古今、植根民间的中华法脉。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内容简介

构建法治文明的社会,培育文明的法治文化素养是关键。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要重新发现和发掘“中华法系”的历史价值和合理思想。本书从《狄公案》《包公案》《毛公案》《蓝公案》《林公案》《彭公案》等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公案、侠义小说所描写的冤案、奇案故事情节中,聚焦、提炼其中的办案、破案、审案,以及涉及的检验、质对、刑讯、判词等场景细节,生动、直观地呈现了唐、宋、明、清的司法制度运行状况,折射了官吏、民众对法律条法的认知与法文化观念,梳理了贯穿古今、植根民间的中华法脉。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目录

导言001

**章

从《狄公案》看唐律的中华根脉

**节从现场勘验与移尸问责,看历代律例沿革

第二节开棺查验事体重大,反坐革职官民皆知

第三节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从无”

第四节官员贪赃枉法、不受词讼该当何罪

第五节唐律开启的中华法系传统根脉

第二章

从《包公案》看宋代官吏的司法职业认知

**节重质证,轻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第二节重礼义,慎刑讯,看包公如何用刑

第三节情理相协,断罪引律,看包公如何下判词

第四节犯奸案情频率*高,历朝律法大同小异

第五节“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从无”立法思想

第六节面对各色诬告,“反坐”*为有效

第七节依状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第八节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第三章

从《毛公案》看明代家庭的分化与世风的恶逆

**节卖良为娼,罪非事小

第二节状词善恶两分,案情瞬间翻转

第三节“秀士”闯堂理问,被杖陷狱暗害

第四章

“三言二拍”中的法文化认知

**节“婚变”凸显社会细胞分化问题

第二节调息与健讼,明代社会法文化的真实写照

第三节明代社会民众法文化的认知状况

第四节案件受理与“断罪引律”的考察

第五章

从《蓝公案》看清代唆讼之风

**节讼师唆讼之道叹为观止

第二节亲族纷争,和息为贵

第三节与上司抗辩,重事实而不枉

第四节私下再嫁,倍偿负刑

第六章

《林公案》折射清末法治状况图景

**节入幕府佐理案卷,破奇案平冤狱声名鹊起

第二节首任江苏按察使,惩治恶霸慰民心

第三节赴任陕西臬司,平反冤案名声再播

第四节江宁布政查赈灾,揭惊人真相

第五节整治粮帮,连破奇案背后的制度失灵

第六节整顿漕弊,文武两举人包揽遭革

第七节禁烟有法难依,历史终难更易

第七章

《彭公案》中侠义与公案精神的交织

**节初任三河私访遇险,强夺霸占移尸该当何罪

第二节玩笑斗讼也有责,奸情命案判凌迟

第三节见色起念、为主杀女、知情隐匿,按律审判却失当

第四节侠义有道,“犯法”免究

第五节剿匪平冤,御赐金牌失盗罪非寻常

第六节采花也遭江湖弃,失察窝盗当革职

第七节妖言惑众,迷药抗官,罪责几何

第八节又是采花蜂熏香作案,“限期破案”追责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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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节选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在古代司法案件审讯中,刑讯逼供成了家常便饭,轻质证、重口供成为普遍现象,这在各种公案小说情节中也比比皆是。而包公却树立了重证据、重质证而轻口供、慎刑讯的典范,为后世历代清官所崇拜和效仿。  如《包公案》**则《阿弥陀佛讲和》中,秀才许献忠与邻家女淑玉私下偷情已往来半年,邻舍皆知,只瞒着女孩的父亲萧辅汉及其妻子。某晚二人相约,许生因朋友请酒夜深未至,夜间叫街和尚明修发现二人私约所用的白布、圆木,被淑玉误认而拉上阁楼。明修欲强行求欢,淑玉不从而被明修拔刀杀害。第二天,其母发现女儿被杀,邻居主动告发,推测是许生所为,为此一纸诉状告到包公面前。那时包公还只是个小地方官,“是时包公为官极清,识见无差。当日准了此状,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证等听审”。  让人佩服的是,包公并没有一上来就审原告、被告,而是先问干证,左邻萧美、右邻吴范都指证许生与淑玉已经有奸情半年,“此奸是有的,并非强奸,其杀死缘由,夜深之事众人实在不知”。应该说,邻居干证的证词起到了关键作用。尽管淑玉的父亲强烈要求“老爷若非用刑究问,安肯招认”,但包公并未轻易用刑,而是有了自己的心证。通过讯问许生了解到,本月只有一个叫街和尚夜间敲木鱼常经过此地,就基本判断出了案情的原委,并找到了淑玉的钗珥戒指等物证,明修一看只得乖乖招供,承认了死罪。  第三则《嚼舌吐血》,凸显了包公对质证的重视,以及对诬告罪的判决处置。  该故事讲的是西安府乜崇贵长子克忠娶妻蒋淑贞。在照顾克忠的过程中,蒋淑贞与四弟克信在如何护理克忠的问题上产生了误会。克忠过世一年,蒋淑贞之父蒋光国来祭奠女婿。请来道士严华元等来做法事,克信认为此事无益,也由此得罪了蒋父。没曾想严华元见色起心,夜间用邪药迷晕淑贞,严华元得以恣意淫乐。事后淑贞发现被人迷奸,羞愧之余嚼舌自尽。家人发现淑贞猝死,都怀疑是克信强奸了寡嫂以致其嚼舌吐血自尽。蒋光国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告到包公衙门。而克信知道自己被蒋光国以强奸兄嫂罪名告官,无地自容,到大哥灵柩前抚棺,痛哭不已,以致呕血数升“顷刻立死”。结果到了阴间遇到大哥,克忠告知克信是道士严华元所为的实情,让克信还阳以证冤情。于是克信也写了具状告到包公跟前。  包公准了克信的诉状,“即唤原告蒋光国对理”。两人当堂相互对质。蒋光国认定就是克信所为。克信申辩指证是严道士所为。蒋光国说:“严道人仅做一日功果,安敢起奸淫之心人我女房,逼她上阁?且功果完成之时,严道人齐齐出门去了,大众皆见其行。此全是虚词。”同样,包公也质问克信:“道士非一,单单说严道人有何为凭为证?”克信就将自己羞愧呕血而死,到阴间见到大哥,是大哥说严道人致死嫂子的话说了一遍。包公怒道:“此是鬼话,安敢对官长乱谈!”遂将克信打三十板。包公随后忽然困倦而枕于案上,得到托梦,遂将淑贞的婢女菊香找来,找到了关键的证物和淑贞日记簿中所记载的给严道人做法事的赏钱,与克忠托梦中所说一致。于是将严道人缉拿归案,才一夹棍就直接招认了。包公判决严道人,“填命有律,断首难逃”。①  此案中,包公让蒋光国与克信当堂对质,自己又质讯克信,还将婢女招来辨认物证。可见,包公办案尤重物证、人证等证据,而轻单纯的无法求证的口供。而在此案中,包公对克信用刑,是以为克信讲“鬼话”诓骗官长,有惩戒的意味。这在包公各案中,因惩罚刁恶之徒、因伸张正义、公德而用刑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也体现了包公为人刚直的一面。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用刑都强调必须严格按律法执行,用什么刑,用多少规格尺寸的刑具等,均有具体规定,如违法用刑致人而死,官吏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如《宋刑统》第二十九卷“断狱律”之“决罚不如法”条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此条规定承袭了《唐律疏议》的思想,例如,此条规定中,“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又“依令: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②。如果用刑的杖长短粗细不合上述规定,要对执刑的官吏“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作者简介

林林: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著有《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法文化建构:穿越社会与文化的表象》《比较法视野下女性主义法学》等专著,发表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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