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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作者:王琳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0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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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63785
  • 条形码:9787520363785 ; 978-7-5203-637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内容简介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能否进行道德判断?包含此种判断的司法裁判还能否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专享正确答案?法理学家们对此莫衷一是、纷争不断。德沃金提供了一套备受关注又极富争议的解答方案——整全法裁判理论。整全法理论认为:(1)法官在确认法律是什么的时候需要依赖道德判断;(2)包含道德判断的司法裁判仍然可以追求专享正确答案。对于这两个命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批评意见。其中,有一类批评是从对共同体道德生活的某些特征的观察出发,来思考法律对于共同体生活的独优惠值,并进一步在裁判问题上推导出与整全法针锋相对的结论。本书主张,借助德沃金现有理论资源,能够有力反击这些批评。

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目录

引言
一 本书研究的问题和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范围的限定与论证结构

**章 德沃金整全法裁判理论概述
**节 德沃金整全法裁判理论初探
一 整全法裁判理论要回答什么问题
二 整全法裁判理论如何理解司法难题的性质
三 整全法裁判理论对司法难题的解决方案
第二节 整全法裁判理论的学术贡献
一 提出建构裁判理论的方法论
二 深度回应司法实践困惑
三 对司法裁判中道德判断问题的深化阐释
第三节 整全法裁判理论中两个备受争议的命题
一 道德判断命题
二 正确答案命题
三 对诸种批评的初步观察
第四节 整全法裁判理论的道德哲学根基
一 道德在什么意义上具有客观性
二 道德原则的认识方法
三 法官的道德推理:一种有限度的追求

第二章 道德怀疑论与司法裁判
**节 麦凯对整全法理论的批评
一 总体评价:根基可疑的第三种法律理论
二 整全法裁判理论在描述维度上存在缺陷
三 整全法裁判理论在规范维度上存在缺陷
第二节 麦凯对道德判断客观性的拒绝
一 一阶与二阶道德命题的区分
二 误差理论
第三节 麦凯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并不成功
一 内外怀疑论的区分以及外在怀疑论的两难
二 质疑外在怀疑论之中立性与朴素性
三 外在怀疑论真理观之批判

第三章 对法官进行道德理论探究的怀疑论
**节 德沃金的理论内置型法律推理方法
一 “内置型”与“实践型”裁判方法
二 “由内而外”与“由外而内”的法律推理
三 法官的道德理论建构任务
第二节 基于实用主义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
一 我国法学界的法律实用主义
二 波斯纳与德沃金的**次论战
三 波斯纳与德沃金的第二次论战
第三节 基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
一 孙斯坦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
二 德沃金对孙斯坦的回应
三 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并非更优选项

第四章 道德分歧与法律的功能
**节 基于规划理论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
一 基于规划理论的法律实证主义辩护
二 规划理论视野下的法律解释
三 法律规划理论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
四 基于整全法理论立场的回应
第二节 基于现代立法机构之多元性对整全法理论的批判
一 沃尔德伦对文本主义的辩护
二 沃尔德伦论道德判断客观性与法律解释的不相关性
三 基于整全法理论立场的回应

第五章 价值之不可通约性与法律的功能
**节 菲尼斯论价值之不可通约性
一 社会合作难题
二 法律权威正当性难题
三 法律权威正当性的证成
第二节 菲尼斯论“符合”与“证立”的不可通约性
第三节 基于整全法理论立场的回应
一 价值之不可通约性与道德问题的正确答案
二 作为互利的公平观与作为相互尊重的平等观
三 关于“符合”与“证立”的关系问题

第六章 结论与意涵
**节 本书观点与论证回顾
第二节 整全法的理论意涵:直面理由与价值争议的法律方法
一 我国当前法律方法研究的理论困境
二 整全法理论对破解理论困境的启示
第三节 整全法的实践意涵——以我国司法中法律原则适用为例
一 法律原则适用的传统理论及其批判
二 整全法理论视角下法律原则性质及适用
三 重访我国法律原则适用的经典疑难案例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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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节选

  《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德沃金整全法理论辩护》:  三 整全法裁判理论在规范维度上存在缺陷  麦凯进一步指责德沃金的裁判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也不能够成立。他通过考察德沃金关于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具体案件的讨论方式来展开批评。德沃金认为,法官应当像他所建构的理想型法官赫拉克勒斯那样来审理案件,他以美国历史上关于《奴隶逃亡法案》的违宪审查案为例来展示这种方法的运用。在这个案件中,尽管有两位法官都强烈地认为奴隶制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却都执行了《奴隶逃亡法案》,将被指控的逃亡奴隶从废除奴隶制的州遣返回他们逃离的州。这两个法官可能认为,法官的责任就是执行既有法律,不管他们认为法律同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有多么相悖。但是,德沃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不正确的,甚至可以说法官在本案中的推理其实是法理学上的失败。在这个案件中相关的法律究竟是什么并非确定无疑,这是一个相当有争议的案件。德沃金指出,如果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了他所推荐的整全法理论,他们就会发现,在美国宪法的基本结构中存在一个反对奴隶制的个人自由原则,这种原则会支持法官抵制《奴隶逃亡法案》。因为政府在奴隶问题上所达成的妥协方案不过是个别性以及暂时性的政策,相比于此,个人自由原则显然更构成了美国法律精神的核心,因此,法官完全可以基于个人自由原则拒绝执行《奴隶逃亡法案》。  麦凯却并不认为本案中法官的判决有何不妥,这些法官正是在恰当地履行他们适用既有法律的法律义务,这个义务要求他们不能以自己的道德观点来取代法律的规定。他对德沃金的分析提出疑问:此案中的法律是否真的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是“不确定的”呢?他认为德沃金的裁判理论经常将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已经是清晰的法律视为没有确定下来的问题,这使法律的适用变得更不确定。当然,麦凯承认法律从来就不是完全确定的,理性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上可能存在很大分歧,无论他们持有什么样的法哲学立场。但问题在于,德沃金的理论引入了一种新的不确定的来源。一般来说,法官在从先例推导出一个一般性规则的过程中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但是德沃金不仅要求法官提炼规则,还要求他们对这些规则背后的一般抽象原则作出道德思考,这就新引入了一个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为什么他要说德沃金“把法律当儿戏”(play fast and loose with the law)的原因。他认为,疑难案件中法律的确定性仅仅是个神话,接受这一神话有三个不良后果:**,它会混淆既定法律与未定法律之间的界限,将一个原本简单的案件变成疑难案件;第二,这个方法会鼓励法官对法律进行整体性处理,即让非常一般性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发挥作用;第三,它会鼓励法官依赖他们必然是主观性的道德判断来处理法律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麦凯的批评基本上是围绕着整全法理论中一个看似自相矛盾之处来展开的,这个矛盾就是既主张法官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又主张包含道德判断的司法裁判可以具有确定性。在麦凯看来,一旦司法判断包含了道德判断,它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主观性,因此再妄图寻求确定性就是不可能的。麦凯的这个批评意见强烈地依赖于他对道德判断之性质的理解。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他的批评意见,我们必须搞清楚他所说的道德判断的“主观性”究竟是什么意思。  ……

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 作者简介

  王琳,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理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与法律方法。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若干篇。曾获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第四届“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成果奖”优秀奖、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优秀奖、第三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学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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