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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68866
- 条形码:9787561568866 ; 978-7-5615-6886-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 内容简介
本书是创新型仲裁法学教材, 将仲裁法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 使学生更容易对仲裁理论与实务有较为清晰和具体的了解, 增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本书通过对仲裁案例和仲裁流程等实务工作进行介绍, 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学生掌握仲裁实务的技能。
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 目录
**章 仲裁概述
**节 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第三节 仲裁的范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 仲裁庭
**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 仲裁庭的权力行使
第三节 仲裁员
第四章 仲裁程序
**节 仲裁当事人
第二节 仲裁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第四节 仲裁保全
第五节 仲裁证据
第六节 仲裁审理
第七节 仲裁裁决
第八节 简易程序
第五章 仲裁时效和仲裁费用
**节 仲裁时效
第二节 仲裁费用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二节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二编 仲裁法实务
第七章 仲裁庭角色思路实训
第八章 仲裁管辖权异议实训
第九章 仲裁时效实训
第十章 仲裁当事人实训
第十一章 仲裁证据实训
第十二章 仲裁庭审实训
第十三章 仲裁裁决书实训
第十四章 仲裁裁决执行实训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条款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 节选
《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仲裁的核心与灵魂,一方面,对当事人而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此,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仲裁庭而言,查明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和作出公正裁决的前提和基础。曾任美国*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曾说:“*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任何一起仲裁争议,仲裁庭都需要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还原。因此,证据对于帮助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不可或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没有规定证据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结合仲裁实务情况,仲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举证基本要求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或者仲裁庭自行调查获取的,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1.举证方在向仲裁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仲裁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8.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仲裁机构对证据的采纳也采取相同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应采纳公证证明。9.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自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甚至可能会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我国《仲裁法》没有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作出规定,但是在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后15日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举证期限。(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三)作出裁决前,仲裁庭根据庭审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材料。(四)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接受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或新证据,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期限进行辩论和质证的准备。”实践中,仲裁庭基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公正的需要,对举证期限问题把握较为宽松。但是,这不等于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无视举证期限,反复提交证据,仲裁庭完全可以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认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从而不理会逾期提交的证据。……
仲裁法理论与实务教程 作者简介
杨兢,女,暨南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合同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教材副主编、参编《经济法》(暨南大学出版社)教材等,主持校级教改项目多项,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刘英俊,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法学杂志》《社会科学研究》《司法改革论评》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省、校级教改项目多项。2018年5月,获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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