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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作者:黄茂钦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1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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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73143
  • 条形码:9787561573143 ; 978-7-5615-731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内容简介

本书在结构安排方面,以“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为论证思路,在结合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学体系形成的共识(即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制度—宏观调控制度)基础上,安排共三编、十一章的结构,从经济领域软法之治的理论辨析、市场规制视域软法之治的实证考察、宏观调控视域软法之治的实证考察等方面多维度地展开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目录

导言
**编 经济领域软法之治的理论辨析
**章 经济领域软法之治的一般原理
一、引言
二、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原论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运行逻辑
四、经济领域软法的法治旨归
五、结语
第二章 经济领域软法之治的司法之维:以综合立法为视角
一、引言
二、当下经济法立法的“碎片化”现象及其困境
三、“全面依法治国”为促进经济法立法“体系化”提供机遇
四、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结语
第三章 经济领域软法之治的司法之维:以司法建议为样本
一、引言
二、公共治理在审判领域对软法的呼唤:司法建议制度的缘起
三、司法建议制度的基本界定、适用范围与制度功能
四、认可与质疑:公共治理时代背景下司法建议制度的角色辨析
五、司法建议制度的发展定位:司法领域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种柔性手段
六、结语

第二编 市场规制视域下软法之治的实证考察
第四章 实证考察之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软法之治
一、引言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的局限与软法治理模式的兴起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与软法治理的回应
四、关于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软法治理的思考
五、结语
第五章 实证考察之二:竞争法领域中的软法之治
一、引言
二、竞争法领域内软法的兴起
三、我国竞争法领域内的软法治理现状考察
四、竞争法领域软法规范融入竞争法治的应然之路
五、结语
第六章 实证考察之三:民间借贷领域的软法之治
一、引言
二、民间借贷与软法治理的契合
三、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的运作现状
四、构建以保障民生为旨归的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
五、结语
……
第三编 宏观调控视域下软法之治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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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节选

  《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二)确立科学化的软法制定主体的范围、权限以及责任体系目前,我国竞争法领域中的软法存在非科学化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化的软法体系。首先,软法的制定主体及权限需以硬法为依据和准则,使其符合法治精神。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竞争法*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带来管辖权冲突,由此所制定的软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矛盾,导致滥用"剩余立法权",浪费立法、执法资源。因此,在机构设置上应建立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即专门审理反竞争案件的机构,使其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并且,该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专业素养,在反竞争审查分析评估中,应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其次,为实现公平竞争的价值追求,国家权力的干预范围与社会权力的自治范围应有明确的界线,应当界定软法规范制定主体的权限范围,规范执法部门的"剩余立法权"和社会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权,以此来防止执法部门或社会组织以软法为幌子,制定有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各类"空洞化"的条文规则。*后,应确立竞争法领域中软法的责任机制。法律责任的实现可分为人身罚和财产罚。其中,人身罚包括人格罚和身份罚。竞争法领域内软法规范中的人格罚表现为通过媒体等媒介对反竞争的企业或组织进行道德谴责等;身份罚主要是资格罚,如行业协会中取消会员资格、列入黑名单等;财产罚主要是通过使受罚者消减财产性利益的形式引导组织、企业的行为。据此,软法的责任机制回应了竞争法治建设中呼吁构建法律责任制度的需要。(三)培育软法治道中的协商民主机制在公共治理背景下,软法中的协商民主机制应成为解决多元化社会中争议与纠纷的一把钥匙。彰显善治的软法必须含有协商民主要素,表现于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协商规则。这是软法启动的前提,有助于增强软法运行的正当性基础,建立竞争领域中软法规范的框架。在协商过程中,非政府方面的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软法制定,有机会启动询问、质疑、辩论权利,形成软法制定的程序性框架。以协商民主方式制定的软法将从根源上革除现行竞争法体系中那些具有不合理限制竞争和不正当国家垄断因素的法律制度。其二,广泛参与。这是软法体现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拓宽有效参与的主体范围。例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在公开的状态下实施裁决程序,商谈主体不仅为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还应包括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同时,在作出裁决结果前,所设的听证会应赋予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到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三,信息公开。这主要是提供信息的分享、反馈机制,防止社会弱势群体的参与方由于"协商论辩资源"匮乏而无法有效参与到软法的制定与实施上。在竞争执法中,执法信息应充分公开,以提高执法透明度。例如,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是否批准集中的裁定,应对公告中的"竞争问题"及"审查决定"部分做详细的阐释,以便明确引导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行为。其四,沟通合作。这是为竞争领域中的软法促进社会转型中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协作关系提供依据。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中,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再是对抗关系,而是沟通与合作关系。在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应通过多种体现沟通与合作关系的治理手段来实现公平竞争目标,发挥软法治道的协商民主效应,实现竞争法治的善治目标。(四)以转变政府职能、放宽管制实现软法之善治在公共治理背景下,政府的改革目标是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施政必须符合公共治理的善治要求。在转型过程中,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相互依存、良性互动,转变政府职能,达到善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应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当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至个人认识到竞争文化对社会的重要性时,便会在思想上指导自己的行为,祛除不正当的竞争意识,推崇自由竞争在协商民主的轨道上实现。其二,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政府应在竞争法秩序框架内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经济领域的软法之治--理论辨析与实证考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作者简介

  黄茂钦,男,1974年生,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分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重庆市首批重点人文社科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领域的经济法制、经济领域的软法治理。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数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摘登。出版专著2部,合著或编著4部,副主编或参编教材5部。主持省部级、校级项目9项,主研或参研国家、省部级、校级项目10余项。曾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三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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