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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方言权研究

地域方言权研究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24cm 页数: 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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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方言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60463
  • 条形码:9787520360463 ; 978-7-5203-6046-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地域方言权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从法律上而非语言学上界定了地域方言的概念, 分析了其与通用语言法律上的关系, 提出了确定地域方言法律地位的关键因素, 包括国家目标的定位、对语言选择自由的容忍度、语言群体的实力等。本书重点分析了地域方言权的涵义、性质, 还阐述了地域方言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详解了地域方言权在公立教育、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具体内容。*后, 本书研究了地域方言权理论对我国推普法律和政策的启示。

地域方言权研究 目录

**章 地域方言权问题的缘起
一 统一国家认同后的语言问题
(一)国家权力介入后的语言类型
(二)统一国家认同中通用语言的确立
(三)统一国家认同中确立通用语言的缘由
二 地域方言的界定
(一)地域方言的概念
(二)地域方言的类型
(三)地域方言的实质
三 通用语言:中央地位的地域方言?
(一)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对立关系
(二)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协同关系
四 研究地域方言权的意义
(一)地域方言权研究现状
(二)研究地域方言权的意义

第二章 确定地域方言权的关键因素
一 对语言选择自由的容忍程度
二 国家的目标定位
三 语言群体的实力

第三章 地域方言权
一 地域方言权的含义
(一)选择地域方言作为交流语言的权利
(二)选择地域方言作为教育语言的权利
(三)地域方言权的消极权利性质
(四)地域方言权的积极权利性质
二 地域方言权的内容
(一)不同地域方言的平等地位
(二)地域方言在特定地域准官方语言的地位
(三)地域方言的准官方语言地位不是排他性的垄断地位
三 地域方言权的主体
(一)地域方言权的个人主体
(二)地域方言权的集体主体
四 地域方言权的实现路径
(一)作为习惯权利的地域方言权
(二)作为自治内容的地域方言权
(三)作为语言权利的地域方言权
五 地域方言权中的国家义务
(一)地域方言的困境不是自然竞争的结果
(二)确定地域方言权国家义务的原则
(三)地域方言权国家义务的内容

第四章 地域方言权与其他权利的交织
一 地域方言权与平等权
二 地域方言权与表达自由权
三 地域方言权与受教育权
(一)地域方言权与受教育权的差异
(二)公立教育中的地域方言选择
四 地域方言权与公正审判权
五 行政领域中的地域方言问题

第五章 地域方言权的中国启示
一 我国汉语地域方言的形成和划分
二 地域方言的分化问题
(一)地域方言内部的分化:强势方言与弱势方言
(二)对地域方言发展的两种观点:肯定派与否定派
(三)对地域方言使用的两种态度:限制方言与保护方言
(四)使用地域方言的两种情况:规范使用和随意使用
(五)地域方言发展变化的两种方向选择:一体化抑或多样性
三 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关系
(一)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历史渊源
(二)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现实纠缠
四 地域方言权与推广普通话的正确“姿势”
(一)地域方言法律地位分析
(二)推广普通话的“姿势”
五 地域方言权与中国道路自我表达的话语困境
(一)中国道路自我表达的原创语言缺失
(二)通用语言的强势造成汉语语言的供给吃紧
(三)通用语言与中国文化的脱节现象明显
(四)通用语言的强势削弱了思想的原创性
六 地域方言权与中国道路自我表达话语困境的突破
(一)地域方言展现了真实的中国
(二)地域方言所蕴含的地域文化构成中国文化
(三)地域方言为中国道路的思想原创提供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方言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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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方言权研究 节选

  《地域方言权研究》:  (二)研究地域方言权的意义  1.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如上文所述,语言权或者语言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得到关注,随着有关语言权利的国际立法与国际宣言广泛出现,语言权利研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与完整的研究领域。中国法学界从对少数人语言权利的保护、不同国家的语言权利比较等开始对语言权利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在通用语言法律和政策下,探索关系到地域方言的存在、发展的法律地位问题,开始关注地域方言与特定文化的关系;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地域方言与普通话和规范文字的冲突;探讨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并有研究者直接提出地域方言权的概念,作为语言权利下的子概念,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之所以能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在于以下原因:  首先,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须界定地域方言的法律概念。即便是法学尤其宪法学已经将语言权利作为研究对象,但在涉及地域方言时,所使用的概念仍然是语言学的概念,如从语音、语调、语义、词汇、语法等与通用语言的比较来得出地域方言的概念,没有试图从法律上来界定地域方言。而从法律上界定,抛开不同方言的语音、语调、语义、词汇、语法,不考虑其与通用语言的相同或差异,只要是历史性沉淀下来作为特定地域公共场合实际交流工具的语言就是一种地域方言。对于生活在特定地域的群体和个体而言,倘若这种语言是自幼习得的,那么自然获得母语的地位,这是无法否认的。因为浸润在特定地域方言中的个体不仅借助其来与他人交流,甚至特定地域方言已经成为他们的思维方式,谁能否认自幼习得的语言在个人乃至群体思维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洪堡特在《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中将其称为“精神力量”,认为这“才是真正进行创造的规则”,而其中*重要的就是语言。可见,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地域方言,“历史性沉淀”“公共领域交流工具”、“母语”构成了其中的关键词。  其次,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须厘清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虽然目前关于地域方言的研究认识到地域方言的危机,并将危机归为通用语言的扩张,但没有从本质上厘清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不管以何种方式确立的通用语言,通用语言都离不开与权力的关系。通用语言也是以某种或某几种自然产生的,并带有强烈或明显地域特征的语言为基础产生的,本质上也是一种地域方言,只是因为权力的介入而获得“中央方言”地位。即通用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地域方言,特殊就特殊在权力的介入而获得的权威地位。  更重要的是,研究地域方言权必须着眼于地域方言本身,明确地域方言权的含义、探究地域方言权的内容、确定地域方言权的主体、确定地域方言权的实现路径以及国家在其中承担的义务等。这些都将极大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2.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  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弄清国家和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承认和尊重个人和群体的语言选择和语言运用自由,目的是权衡各种因素后,以合理方式消除妨碍语言自由的不合理障碍,使个人能*大限度地尽其所愿地过上自己想要过的生活,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同时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也能在根本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说语言权利是一种人权,那么在特定地域内选择和使用特定地域方言的权利也是一种自然的人权。因此,研究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确切地说地域方言的宪法地位实际上与探索人的自由有关,和尊重人的选择的程度有关。  ……

地域方言权研究 作者简介

  耿焰,女,法学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法理学和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在人权法学研究上有独到之处,出版学术专著《少数人差别权利研究——以加拿大为视角》(人民出版社2011)、《善的自由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张朝霞,女,法学硕士,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社会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参著《基层民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主编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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