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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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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021
  • 条形码:9787521611021 ; 978-7-5216-110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内容简介

本书以*新公布的《民法典》为基础,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个部分。每个部分收录民法典各分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配以条文解读、关联规定以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目录

一、总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827)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1228)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71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821)

·公报案例·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二、物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6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72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121)

物业管理条例

(201831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324)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724)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22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11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7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28)

·指导案例·

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三、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423)

●部门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0101013)

●司法解释及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2019118)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121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42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51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42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102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73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22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1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8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1118)

·指导案例·

1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人格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

(2018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181026)

●行政法规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121)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82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83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87)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58)

五、婚姻家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1227)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88)

●部门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32)

●司法解释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122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228)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89)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16)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27)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228)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节录)

(2016112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25)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229)

·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20151120)

六、继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2020528)

●部门规章

遗嘱公证细则

(2000324)

●司法解释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911)

·公报案例·

韩晓利等诉韩延军将原由父母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在父母死亡后自己承租时予以出售所得的收益应按继承分割案

七、侵权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2014424)

●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44)

●部门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1213)

●司法解释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63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112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6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424)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102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964)

典型案例

1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2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实用附录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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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节选

一、总则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提示 《民法典总则编》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立法质量,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在此思路指导下,《民法总则》于2017年顺利通过。《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民法典总则编》汇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分为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本编**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本编第3条至第9条)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本编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本法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本编第11条、第12条)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编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本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编第16条)。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本编第19条)。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本编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本编第26条至第39条)。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本编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本编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本编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本编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编第102条)。本编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编第104条)。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本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关于民事权利,本编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本编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编第109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编第110条第1款)。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本编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本编第111条)。二是财产权利。本编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编第11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编第114条至第122条,第124条至第126条)。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本编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本编第123条)。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本编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编第127条)。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本编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编第132条)。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编在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编第133条)。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本编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本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编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本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本编第七章)。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本编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编第176条)。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本编第179条)。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本编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编第184条)。本编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编第183条)。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本编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编第188条第1款)。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本编第191条)。 本编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章基 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表现。可以说,民法典的全部规定都是围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民法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调整民事关系来实现的。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编纂民法典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这种法治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通过编纂民法典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转化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将法律规范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使法律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追求。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可以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应当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宪法是民法的立法根据,民法的规定必须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不仅民法的实体内容应当落实宪法的原则和要求,民法制定的立法程序也必须符合宪法关于立法制度和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条首先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扩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广度。《民法总则》创设了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典》予以了延续。赋予这些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法调整。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从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第3条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宪法》第33条;《证券法》第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大全(最新实用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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