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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王晶编著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24cm 页数: 198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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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663547
  • 条形码:9787509663547 ; 978-7-5096-635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本书特色

本书以《物权法》为主要依据及重点阐述对象,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物权领域的纠纷进行了详细分析,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理论剖析具体实例,希望通过这样的做法使读者能够轻松阅读本书,进而提高读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兴趣。通过对中国法院年度典型案例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物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对重要的物权法理论问题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简介

本书将从文化研究与文化演出管理的双重视角, 对中国文化演出的整体特征、文化演出的类型 (现代艺术与传统艺术) 、问题、发展趋势、中国文化继承与传承视角下的中国演出市场结构、国外文化演出实践分析以及休闲与旅游背景下的旅游演出管理创新等主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主要特色是理论导向、实证分析、中外对比。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目录

**章 物权概述
**节 物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二、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词源
二、物权的特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二、关于物权的效力的观点争论
三、物权的支配效力
四、物权的排他效力
五、物权的优先效力
六、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形态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登记
六、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七、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占有与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二、物权保护的具体方法
三、物权保护方法的行使
……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占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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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节选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意义  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对此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物权公示的方法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另有的规定的情况主要有:《物权法》**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物权法》**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是指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或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所谓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  《物权法》第九条**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示原则的适用中,未经登记或交付,只是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法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前面我们提到的“一房二卖”的问题,虽然只有一个主体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但合同都是有效的。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方法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事后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规定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不可避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享有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采用公信原则,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但可能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  ……

物权法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王晶,法律硕士,现任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教师、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经济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国出版》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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