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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452599
- 条形码:9787519452599 ; 978-7-5194-5259-9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内容简介
《纽约州保险法》是一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体的法律,共有99章。自1892年问世以来,其顺应美国及纽约州保险市场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巨大变革而历经修改,在体例结构与条款内容上均有巨大变动。但基于法律编撰技术的差异,其部分章或条款被删除后,其他章或条款的序号并未做相应调整。故我们如今看到的《纽约州保险法》在体例结构与条款内容安排上,与国内保险法相比存在明显不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仅对其现存61章中的59章进行了翻译。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是《纽约州保险法》的**中文译本。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目录
第2章 金融服务部门的组织机构
第3章 行政和程序性规定
第4章 保险欺诈防范
第5章 保险凭证
第11章 对保险人的许可
第12章 公司的组织与设立
第13章 资产和准备金
第14章 投资
第15章 控股公司
第16章 本州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某些其他实体
第17章 本州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某些其他实体
第21章 代理人、经纪人、理算员、咨询人和其他中介
第22章 提供人寿保险的保险人和储蓄银行之雇员的资格认证
第23章 财产/意外保险费率
第24章 不公平竞争方法、不公平与欺骗性行为和做法
第25章 禁止控制性经营
第26章 不公平理赔做法;其他不当行为;歧视
第27章 1998年大屠杀受害人保险法(略)
第28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31章 保险合同——总则
第32章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意外与健康保险、年金保险
第34章 保险合同——财产/意外险
第41章 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42章 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与健康保险公司和法律服务保险公司
第43章 非营利性医疗和牙医补偿,或健康与住院服务公司
第44章 雇员福利基金
第45章 兄弟会
第46章 退休项目
第47章 市政合作医疗保健项目
第48章 管理医疗健康保险合同
第49章 效用评估与外部申诉
第51章 机动车综合保险赔偿
第5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补偿公司
第53章 机动车保险风险分担计划
第54章 纽约财产保险业协会
第55章 医疗责任保险协会
第56章 医疗仲裁
第59章 风险保留团体与购买团体
第61章 相互保险组织和劳合社承保人
第62章 纽约保险交易所
第63章 特别风险;注册豁免
第64章 产权保险公司(略)
第65章 抵押担保保险公司
第66章 合作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67章 非营利性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68章 保释担保
第69章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
第70章 专属保险公司
第71章 保险人的兼并、合并、再本土化、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第72章 外国保险公司美国分支机构的本土化
第73章 不同类型保险公司间的转换
第74章 保险公司的重整、清算、保护和解散
第75章 人寿保险担保基金
第76章 财产/意外保险保障基金
第77章 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法
第78章 寿险保单贴现
第79章 服务合同
第80章 相互持股公司
第91章 税费
第99章 生效时间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节选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 308.特殊报告(a)(1)监督官还可以向任何保健组织、获许可的保险人或评级服务机构及以上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有关其交易或条件及其他相关问题。任何相关公司或个人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如实地答复此类调查,并且,如果监督官有要求,前述个人或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其指令,在(承担)伪证罪的前提下,确认该答复真实无误。 (2)监督官按照本法就意外险、健康险、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以及保健组织的承包范围提出质询时,如果公司或个人没有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诚信的回复,监督官有权在通知及听证后对该公司或个人进行民事处罚,超过指定的回复日期后每日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总罚金不超过7500美元。 (b)除了本条要求的其他报告外,监督官还可以要求提交同类形式的季度报告或其他报表,内容应包括监督官规定的相应事项。 (c)监督官应确保与某一组织或管理人建立、修改、延长或以其他方式制定或继续的合同,在接收、分派和或根据1986年《纽约州保险法》第226章第18条以及本法第3233条、4321(a)条和4327条规定向联营集团提交管理资金时,应要求该组织或管理人根据《公共卫生法》第206条规定提交报告,且该报告的提交时间、格式与方式也应遵守该条规定。 309.对保险人的检查;批准或需要的时间 (a)除本法授权的其他检查外,监督官可以对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他获得授权在本州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进行检查,如果监督官认为有利于保护本州公民的利益,还可以对应当依法向保监局报告或接受其检查的任何养老基金、退休金系统或其他组织进行检查。 (b)监督官应对以下公司事务进行检查: (1)所有获得授权的国内兄弟会和财产与意外保险公司,至少每3年一次;除非监督官认为3年的要求对于维护公众及投保人的利益没有必要,此情形下其可以将对财产与意外保险公司检查的3年间隔延长,但不能超过5年; (2)国内人寿保险公司,至少每5年一次; (3)其他获得授权的国内保险公司和确定保费的保费服务组织,无论是否通告,至少每5年一次。 310,检查;进行检查的方法 (a)(1)按照本法规定,监督官在决定对保险人等的事务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出命令,表明检查的范围,并且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不受任何保险人雇用、与保险人无利益关系的非投保人作为检查员。在检查开始之前,该指令的副本应当根据需要向保险人或接受检查的其他人出示。 (2)经监督官授权的检查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能够方便地查阅保险人等员的账簿、记录、档案、证券及其他文件,包括与检查相关的、前述保险人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的文件。并且,检查员有权主持宣誓并在该宣誓之情形下检查保险人等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以及其他保管或控制有关检查事项文件的人。 (3)上述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等应当为检查提供便利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辅助检查员。 (4)对任何拒绝接受检查的保险人,应撤销或拒绝该保险人执照及执照续期的申请。 (5)负责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就其所做的检查制作真实的报告,宣誓其经过核实,报告中只包含保险人等的账簿、记录及其他文件中的事实,或者经查明的、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或其他与检查事务相关人员的宣誓证词,而且结论和建议则可以由这些事实合理的证明。 (b)关于此类检查,监督官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称职的人员作力权威评估师,来评估保险人等的不动产或其持有的抵押不动产。评估师的报告应作为检查员报告的补充,并且应依照第311条的规定进行通知或听证。 311.提交检查报告 (a)只有在下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合适,监督官可以拒绝公众查阅依本法第310条所做的检查报告。 (b)(1)在批准此类报告并提交供公众查阅之前,监督官应通知被审查的保险人等供查阅的内容,并且应给予该保险人等合理机会来获得更多细节,请求进行与事实、结论或其中包含的建议有关的听证。 (2)如果保险人在通知后10日请求听证,监督官应当根据本条发出通知并进行听证。此类听证应当由监督官或其代理人主持。 (c)检查报告在修改后应当提交给监督官,并在上述*终听证后6个月内交由公众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监督官可以在本州内一个或多个报刊上公布此报告或其中的摘录、概要。 ……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作者简介
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兼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员。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等省部级基金项目10余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论文约60篇,出版著作20余部。主要著作有《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保险法总论》《保险法学》《管理层收购(MBO)的法律困境与出路》《证券集团诉讼:国际经验与中国出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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