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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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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19.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08618
- 条形码:9787521608618 ; 978-7-5216-0861-8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本书特色
由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编写的逐一条文解读
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内容简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担任主编,由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立法人员共同编写,运用手资料,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作出准确、全面、深入解读,是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民法典的推荐法律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目录
●上册
分编 通则
章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 买 卖 合 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 与 合 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 款 合 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 证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一般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 证 责 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下 册
第十四章 租 赁 合 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的高】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的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
第七百三十八条【特定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第七百四十六条【租金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时的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 理 合 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第七百六十九条【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章 承 揽 合 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工程招标投标】
第七百九十一条【总包与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八百零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八百零八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运 输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 运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一十五条【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义务】
第八百一十六条【退票与变更】
第八百一十七条【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
第八百一十八条【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 运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技 术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人身权】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
第八百五十九条【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发明创造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及合同要件】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六十六条【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技术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实施、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出口合同或、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条【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保 管 合 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合同的报酬】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
第九百条【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第九百零一条【消费保管】
第九百零二条【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仓 储 合 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的内容】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的转让和出质】
第九百一十一条【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仓储物的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物的提取规则】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第九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 托 合 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所得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的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章 行 纪 合 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的费用负担】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按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受领、取回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 介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 伙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的定义】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的推定】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 因 管 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的报告及移交财产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本人对管理事务的追认】
第二十九章不 当 得 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后记
分编 通则
章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 买 卖 合 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 与 合 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 款 合 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 证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一般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 证 责 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下 册
第十四章 租 赁 合 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的高】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的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
第七百三十八条【特定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第七百四十六条【租金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时的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 理 合 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第七百六十九条【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章 承 揽 合 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工程招标投标】
第七百九十一条【总包与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八百零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八百零八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运 输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 运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一十五条【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义务】
第八百一十六条【退票与变更】
第八百一十七条【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
第八百一十八条【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 运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技 术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人身权】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
第八百五十九条【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发明创造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及合同要件】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六十六条【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技术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实施、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出口合同或、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条【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保 管 合 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合同的报酬】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
第九百条【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第九百零一条【消费保管】
第九百零二条【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仓 储 合 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的内容】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的转让和出质】
第九百一十一条【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仓储物的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物的提取规则】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第九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 托 合 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所得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的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章 行 纪 合 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的费用负担】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按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受领、取回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 介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 伙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的定义】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的推定】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 因 管 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的报告及移交财产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本人对管理事务的追认】
第二十九章不 当 得 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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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作者简介
黄薇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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