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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6-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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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328
  • 条形码:9787521611328 ; 978-7-5216-113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本书特色

民法典立法进程面面观,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内容简介

为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让全社会广泛学习民法典,方便广大读者学习、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该法典制定过程中相关修改内容,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公布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如因有的代表提出,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来说,只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三项人格权,不存在“等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本书第223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收录这些修改的内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之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也有提出修改意见,如因有的代表提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采用的表述是“债券募集办法”,本款规定有必要与相关法律的用语保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为“债券募集办法”。修改意见详见本书第231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本书收录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这三个文件,多方面地、渐进式地阐释了《民法典》条文的成文过程,易于读者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掌握法律规定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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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开精装大字本) 节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代表们一致认为,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人民意愿,体现了民法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民商事活动的内在规律。民法典是新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代表们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充分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十次进行审议,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反复修改,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在坚持民事法律制度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主要是: 一、草案**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有的代表提出,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来说,只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三项人格权,不存在“等权利”,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草案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一些代表提出,总则编确立的绿色原则,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建议草案各分编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二是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三是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四是在合同编中增加规定,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四、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有的代表提出,票据法等法律对汇票质押等有专门规定,建议与之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草案第四百九十五条**款在预约合同的定义中列举了预约合同的常见形式,其中包括意向书。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意向书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表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步意愿,还不能完全构成预约合同,建议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这一款中的“意向书”。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团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一致赞成草案修改稿。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听取并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代表意见予以充分吸收,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向代表们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作出积极回应;审议过程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凝聚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草案内容已经成熟,一致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一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6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百七十三条**款将“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为一种要约邀请形式。有的代表提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采用的表述是“债券募集办法”,本款规定有必要与相关法律的用语保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为“债券募集办法”。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的代表提出,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本着减少浪费、节约资源的目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能修理的尽量修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草案修改稿**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健康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个人信息,直接关系着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应明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健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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