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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作者:王利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23cm 页数: 735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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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81339
  • 条形码:9787300281339 ; 978-7-300-2813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内容简介

本辑收录了作者自2006年至2009年间撰写的部分论文, 在此期间, 作者结合《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开展研究并撰写了相关论文。在本辑中, 作者探讨了民法典体系化的路径, 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空间权的制度设计, 收费权质押以及居住权等问题 ; 作者还对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获利返还制度的构成, 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以及《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基本问题展开探讨, 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目录

目录

**编民法总则
论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 ……………………………………………………… 3
“法律关系 ”说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21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36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59
新时期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 ……………………………………………………78

第二编人格权制度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99
隐私权内容探讨 ……………………………………………………………………114
论信用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 ………………………………………………………130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156

第三编物权制度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175
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新发展 ………………………………………………………… 192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211
论物权法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227
试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48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266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293
担保物权的新发展………………………………………………………………… 312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332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353

第四编债与合同制度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363
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385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 417
风险负担若干问题探讨…………………………………………………………… 433
获利返还:一种特殊之债………………………………………………………… 464

第五编侵权责任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 483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5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533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558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589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614
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 643
“银河宾馆案”评析……………………………………………………………… 660
试论用工责任中的追偿权………………………………………………………… 673

第六编其他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695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716

后记…………………………………………………………………………………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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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节选

作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法律基石,民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和突出,立法在大力保障和促进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发展的同时,又强劲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尽管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民法部门在改革开放30年来有了迅猛发展,侵权责任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也在制定之中,但民法在形式上终究未成一统,这种立法散乱的格局与其基本法的地位并不相称。要改变这种格局,唯一的路径就是尽快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以确保民法规范合理而有序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和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一般说来,体系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民法体系化同样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实现民法的体系化是无数法律人的孜孜追求和梦想。然而,实现民法的体系化有多种道路可供选择,大致有法典化、单行法和法律汇编三种模式。在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过程中,究竟应该走何种路径,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客观来看,主张民法法典化的观点是主流意见,但其他两种观点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表明,我国现在民 事立法面临着重大选择,即在大量民商事法律颁行之后,是应当构建一个逻辑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典,还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形成各自的微系统和各自的体系,抑或仅仅将它们形成法律汇编?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中国民事立法是否需要走法典化、体系化道路。毋庸赘言,这是一个直接关系着中国民事立法向何处去的重要问题。笔者拟在对制定单行法和法律汇编的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民法体系化路径的一些思考。 一、零散的单行法有悖于民法的体系化 在近代法典化运动时期,有一种比较极端的理论认为,可以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民法典,尽可能规定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允许法律类推适用,这样就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排斥单行法的存在。在此意义上,民法典将“成为调整市民生活和保障民事权利的系统性宪章” 。但是,该理论很快就被实践证明是一种神话。随着19世纪末期工业社会的迅速发展,大量新兴法律问题频繁出现,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各国都在民法典之外颁布了大量单行法。这使得“民法典的唯一法源地位”成为历史,民法典甚至被边缘化,这一现象也被称为“去法典化”。意大利学者伊尔蒂(N.Irti)在1978年发表了《民法典的分解时代》一文,认为现在已经处于民法典分解的时代。他认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重削弱,其在私法体系中的重大核心地位已经丧失。 将这种思路运用于我国,会得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法典已经不再是民事法律的核心,那么我国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对此,笔者认为,尽管现在各国民法典确实遭遇了来自单行法的冲击,但也不能据此认为现在已经处于“去法典化”的时期,甚至认为仅凭民事单行法就足以有效调整社会生活:因为一方面,从比较法上看,虽然各国民法典不再是私法的唯一法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典仍然是私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民法典仍然居于私法的核心地 位;另一方面,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尚未制定一部民法典,目前讨论“去法典化”问题可能超越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故而,这种意见并不妥当。另一种意见认为,单行法模式的针对性强,可以有效克服法典的抽象性,反映特定时期的立法政策需要,既然各个单行法能分别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由这些单行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就足以有效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应当承认,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因为民法典具有一般性、抽象性、高度稳定性,与单行法相比,它表现出更明显的滞后性,而且难以及时应对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不能在技术上予以克服。比较法经验已经证明,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在法典内保持法律的开放性和适度的灵活性,巧妙运用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等,均能有效弥补法典的缺陷。再者,尽管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优点,且从我国已经颁布的大量的民事单行法来看,其在现实中也发挥了完善立法、规范生活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单行法之间难免存在大量的价值冲突和规则矛盾现象,仅仅依靠这些数量庞大的单行法尚不能形成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辑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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