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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1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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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6075
  • 条形码:9787510926075 ; 978-7-5109-260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内容简介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辑刊登了《实施办法》。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高人民法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辑刊登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九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惠安县腾某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阐明商标说明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类重要的不侵权抗辩情形。审查是否构成说明性使用,应当综合使用人的主观目的、使用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及使用人是否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是否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其他不利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另外,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注册商标的历史因素也是影响认定说明性使用是否正当的因素。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目录

【法律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3月18日)
*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就技术调查官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30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4月25日)

【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2019年4月17日)
2018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伪造签名的公司决议之效力类型裁量路径——以召开会议为证成基础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左某诉北京鑫丰某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评析〕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意思表示的认定及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九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惠安县腾某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评析〕是否构成商标说明性正当使用的法律要件分析一蔡伟陈颖

【*新立法司法动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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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辑 节选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年第7辑,总第175辑)》: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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