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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4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1.7(4.9折) 定价  ¥8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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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09363
  • 条形码:9787521609363 ; 978-7-5216-0936-3
  • 装帧:艺术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本书特色

★德国深受好评的案例分析书,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案例式学习 ★33个典型案例涵盖民法总则主要问题与基本知识 ★涉及民事诉讼法、商法等,纳入新的司法判例与立法变更 ★知识梳理 框架提纲 案例解析,先有框架,再学细节,事半功倍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内容简介

研习民法总则案例是深入学习的基础。本书是德国深受好评的案例指导书,以基本知识梳理 典型案例解析的方式,讲解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有助于培养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与法律逻辑思维。书中精选三十三个典型案例,涵盖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交易条款、行为能力、意思瑕疵与合意瑕疵、法律行为的无效、代理制度以及同意等基础知识,还涉及民事诉讼法、商法、继承法、公证法等。第十版纳入了新的司法判例、文献以及相关立法变更。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目录

**章??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概??述??法律行为

案例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表示过失

案例二??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非预定商品的寄送

案例三??法律上规定的沉默

案例四??对商人确认书的沉默;订货确认

概??述??情谊行为关系与合同

案例五??情谊行为关系与法律行为;保护义务关系;责任标准

第二章??意思表示的生效

案例六??意思表示的发出;在场情况下的生效;传达权;错误传达

案例七??意思表示的到达;到达迟延与到达阻碍

案例八??互联网上的合同缔结;电子化的意思表示

案例九??在营业场所外缔结的合同;撤回权;与撤销的关系

案例十??相关合同;混合使用;撤回权的期限计算

案例十一??远程销售撤回时的价值赔偿;抵销

案例十二??消费者的撤回权;远程销售合同;网上拍卖

案例十三??eBay上要约的不可撤回性;网上拍卖中的违背善良风俗;使用他人的eBay账户

第三章??一般交易条款(AGB)

概??述??一般交易条款法

案例十四??相冲突的一般交易条款;防御条款;所有权保留

案例十五??为担保的债权概括让与;超额担保;账户往来协议

案例十六??免责条款;维持效力之限缩;补充性合同解释

第四章??行为能力

概??述??行为能力

案例十七??向未成年人赠与住宅所有权;纯法律上利益;自我交易与未成年人保护

案例十八??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对他人权利的处分;未成人的占有取得与占有丧失

案例十九??包括未成年继承人在内的继承人共同体继续进行商事行为;监护法院的批准

第五章??意思瑕疵与合意瑕疵

概??述??意思表示瑕疵与法律行为瑕疵

案例二十??意思表示的解释;错误描述;土地交易的形

案例二十一??不合意;土地负担的承担与抵免协议

案例二十二??合同承担与债务承担;计算错误;交易基础理论

案例二十三??特性错误;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转换

案例二十四??第三人的恶意欺诈;分期付款购物

第六章??法律行为的不生效

案例二十五??消费者信贷合同;违背善良风俗;暴利;违背法律或善良风俗时的不当得利之补偿

概??述??期间、期日与消灭时效(《民法典》第186条至第218条)

案例二十六??形式无效;部分无效;对形式瑕疵不诚信的援用

案例二十七??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十八??禁止性法律的规范目的与规范适用对象

第七章??代??理

案例二十九??代理人与传达人;以他人名义行事;冒用他人名义行事

案例三十??容忍代理权与表见代理权;有权利外观的代理人;诉讼代理权;诉讼和解

案例三十一??代理权的抽象性;代理权的滥用;全权商事代理人;票据法

第八章??同意(允许与追认)

概??述??允许与追认

案例三十二??对处分权的善意相信;物权法上的代理

案例三十三??对无处分权人处分行为的追认;不当得利之补偿

参考文献

内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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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节选

案例十八??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对他人权利的处分; 未成人的占有取得与占有丧失 【案件事实】 19岁的所有权人E把他的轻型助动车交给17岁的朋友F,E请F把这辆助动车至少以100欧元的价格售出。 F以125欧元的价格把助动车出售给K,并说明了其中的所有权关系。 F以125欧元的价格把助动车出售给K,但没有说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 F以75欧元的价格把助动车出售给K,但没有说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 F自己消费了出售价款。E是否有权要求K返还该轻型助动车? 【解答】 重点: 限制行为能力 中性行为 意定代理权与授权的抽象性 未成年人对他人权利的处分 未成年人的占有取得与占有丧失 案例变型一 一、E对K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助动车返还请求权 ????(一)E通过F将助动车所有权转让给K(《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第164条) 1. F以E的名义行为(《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 2.限制行为能力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民法典》第165条) 3. F之代理权的存在 (1)有效的意定代理授权(《民法典》第167条) (2)在代理权限内行为 ????(二)结论 二、E对K根据《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第1句情形1(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助动车返还请求权 …… 案例变型一 一、E对K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助动车返还请求权 如果E没有因F的出售而丧失其对助动车的所有权(《民法典》第903条),则E对K,即摩托人占有人(《民法典》第903条)的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985条成立。 (一)E通过F将助动车所有权转让给K(《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第164条) F替所有权人E将助动车所有权转让给购买人K。如果通过代理人F进行的这一所有权移转(《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有效,则E丧失其对助动车的所有权,K则取得对助动车的所有权。 F以E的名义行为(《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 F以E的名义缔结了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合同(《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 F的行为足够清楚地表明,F本身既不想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想成为所有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该所有权转让是为被代理人E而实施的,并应当直接对E产生效力。代理人为他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意愿不必明确表明。当合同相对方清楚地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对象不是表意人(代理人),而是事务本人(被代理人)时,《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意义上的以他人名义行为之要求(公开原则,Offenkundigkeitsprinzip)就得到满足。 2.限制行为能力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民法典》第165条) 由F与K缔结的代理人交易(所有权转让)是处分行为,对于处分人具有法律上的不利。根据《民法典》的术语,代理人自己缔结一项法律行为,因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但是代理人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便该项法律行为是与被代理人缔结的。考虑到代理人,法律行为概念仅具有法律技术上的功能,这一功能从法律行为作为自我确定之行动的本质内容里抽象而来。代理人尽管以做出意思表示之方式执行一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动,但是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却并不触及他;此法律效果仅仅直接触及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因此,代理人交易对于代理人是中性的;它对于代理人既无利益也无不利。《民法典》第165条从逻辑上承载了这一理论;限制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无行为能力人仅能担当这样一种传达人,即不能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能传达事务本人的意思表示。 F的未成年因此不影响代理人交易的有效性。 F之代理权的存在 只有当存在F为E的代理权(Vertretungsmacht)时,E通过代理人F进行的所有权移转才是有效的。F的代理权可能以E的意定代理授权(《民法典》第167条)为基础。 (1)有效的意定代理授权(《民法典》第167条) E请求F出售助动车。这一请求应当被理解为,E至少通过可推断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67条第1款向F作出关于出售助动车的意定代理授权(法律行为上授予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授权通常以另一个法律行为(基础行为)为基础。例如,代理授权与雇佣和劳动合同或者委托相联系而产生。通过意定代理授权赋予的法律上权能(Rechtsmacht)的目的并不来自自身,而是来自作为基础的法律行为。问题是,意定代理授权是否以有效的基础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为前提。 在本案中,当F获得的意定代理授权应当以一个出售助动车的委托(《民法典》第662条)为前提时,意定代理授权与基础行为的关系就十分重要。这样一种委托可能对于F是法律上不利的行为(《民法典》第107条),因而没有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典》第108条)就无法有效缔结。 意定代理授权是一种抽象法律权能,独立于基础行为(抽象原则)。 对意定代理授权的法律评判独立于被授权人和授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基础行为的无效、不生效力或可撤销性原则上不影响意定代理授权的有效性。 抽象原则的适用并非毫无例外。意定代理授权的消灭取决于作为授权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68条)。内部意定代理授权(也就是对代理人授予的意定代理权)常常与内部关系中的基础行为相联系而成为《民法典》第139条意义上的整体行为。 相反,外部意定代理授权(也就是对第三人授予的意定代理权)因为交易保护规则(《民法典》第170—173条)而完全是抽象的。 在本案中不能认为,为了出售助动车,E意在以委托(《民法典》第662条)为基础而对F负有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义务。相反,此处存在的是一个单独的意定代理授权,它在无基础行为之约定的情形下有效授予。 即使适用《民法典》第139条,从对未成年人的内部意定代理授权也可以根据规则得出,无需顾及基础行为的有效性,意定代理授权已经授予。从《民法典》第158条也可以得出该结论。即便在本案中,E与F约定了委托,委托的无效也不影响意定代理授权的效力。 (2)在代理权限内行为 F以125欧元的价格售出助动车,故而在对其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至少以100欧元出售)。因此,助动车所有权有效转让给K。 (二)结论 由于E不再是助动车的所有人,E不能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请求K返还助动车。 二、E对K根据《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第1句情形1(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助动车返还请求权 如果K在无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通过E的给付而获得助动车,则E可根据《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第1句情形1(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K返还助动车。尽管K通过E经F之代理的给付,获得了对助动车的所有权与占有,但该给付并非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该给付在法律上的原因是买卖合同(《民法典》第443条),由F作为E的代理人与K缔结。E同样授权F缔结买卖合同。E请求K返还助动车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成立。 ……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第十版) 作者简介

1、作者简介: [德] 卡尔-海因茨 ;费策 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教授,莱比锡大学名誉教授,先后在法兰克福大学、明斯特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主持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教席,曾担任康斯坦茨州法院法官(1987—1989)和斯图加特州高等法院民事二庭法官(1989—2014)。 [德]伊娃??伊内斯??奥博格菲尔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教授、副校长,主持民法、著作权法、国际私法与法律比较教席。曾在比勒费尔德大学、斯特拉斯堡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学习,并在康斯坦茨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 2、译者简介: 王剑一,安徽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2003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硕士(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硕士(2012年)、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与欧洲私法、格式条款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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