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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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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价:¥128.1(4.3折) 定价  ¥29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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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版权信息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本书特色

权威性。本书是在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基础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编辑、严格审定的法律文献,是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后编辑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 全面性。本书共收集了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56部、行政法规71部、部门规章79部(其中工业类规章38部、通信和信息化类规章41部)、司法解释17部,涵盖了中小企业促进、网络安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装备工业行业管理、无线电管理、电信管理、互联网管理、信息化促进等主要方面,对促进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实用性。本书按照效力层级编排,按时间顺序收录法律文件,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四编。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内容简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提高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根据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以及广大工业企业、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重新组织编辑了《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为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办事提供了重要参考,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欢迎。此次编辑的《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任务,适应深化大部门制改革的新需要,精心组织编排,具有以下特点: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中下共3册)》是在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基础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编辑、严格审定的法律文献,是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后编辑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  全面性。该书共收集了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56部、行政法规71部、部门规章79部(其中工业类规章38部、通信和信息化类规章41部)、司法解释17部,涵盖了中小企业促进、网络安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装备工业行业管理、无线电管理、电信管理、互联网管理、信息化促进等主要方面,对促进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实用性。该书按照效力层级编排,按时间顺序收录法律文件,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四编。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立法的成果,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参考和依据,非常适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广大公民的工作和学习使用。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目录

上册

**编宪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2018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2019年8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2016年7月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2010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2017年11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2014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2017年4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2020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2017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

中册

第二编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9月20日)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1984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0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9月9日2016年2月6日修订)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26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2016年11月11日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5日2018年9月1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

下册

第三编部门规章

**节工业类规章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1996年5月15日)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1998年6月14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8日)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29日)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2月8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2013年3月11日修订)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7日)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4日)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1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2013年3月11日修订)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04年5月21日2009年8月15日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2013年3月11日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1月18日2013年3月11日修订)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3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2015年4月29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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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章总纲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作者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是负责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有关重大战略,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承担推进行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监督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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