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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规责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57371
- 条形码:9787520357371 ; 978-7-5203-5737-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规责研究 内容简介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的政策精神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首先阐释机能主义视野下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明确目前客观归责论的利弊得失,接着在犯罪认定层面,研究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过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并根据不同主体分别探讨自然人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实践和单位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实践,*后在刑罚裁量层面,分析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规范化之间的关系。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规责研究 目录
**章 机能主义视野下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
**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基本刑事政策
第二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伦理观
第三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犯罪属性
一 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认定
二 关于行政从属性的认定
三 关于违法性意识的认定
四 关于刑事立法的趋向
第四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刑事法律
第五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刑法的空白罪状
一 空白罪状应当符合环境犯罪刑事政策
二 空白罪状中参照规范的表述应当统一
三 空白罪状的参照规范应当明确环境违法行为核心要件的含义
四 空白罪状与其参照规范应当保持动态一致
第六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
一 遵守刑法谦抑原则
二 以具体危险犯为主
三 以故意危险犯为主
四 配置适当的法定刑
第七节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环境刑法解释
一 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二 尽量揭示立法者的原意
三 贯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客观归责论的理性反思
**节 客观归责论之规范论批判
第二节 客观归责论之本体论批判
一 关于对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危险规则的批判
二 关于对行为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规则的批判
三 关于对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规则的批判
第三节 客观归责论之体系论批判
一 体系定位不够明确
二 问题性思考实际优于体系性思考
第四节 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一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
二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修正
第五节 客观归责方法论的可借鉴性
一 我国关于借鉴客观归责方法论的观点
二 本书关于借鉴客观归责方法论的构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节 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发展方向之争
第二节 过失犯视角下的客观归责论之批判
一 风险创造关联的判断不具有确定性
二 没有明确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认定方法
三 未能划定合义务替代行为的适用边界
四 对自我危险案件进行推理的论据不足
五 评价同意他人造成危险行为的法理缺位
六 危险分配理论不应被置于归责体系内
第三节 客观归责论与传统过失论的比较
一 客观归责论与传统过失论的联系
二 客观归责论与传统过失论的区别
三 中间结论
第四节 以新过失论为基础完善我国刑法过失论的构想
一 制定科学的过失犯刑事政策
二 主要根据新过失论改造现有体系
三 对普通过失案件进行妥当解释
四 对业务过失案件予以慎重认定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自然人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
**节 污染环境罪客观归责的理论困境
一 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内容及其缺陷
二 间接反证法的内容及缺陷
三 客观归责论的借鉴及其引入
第二节 自然人污染环境罪客观归责的司法现状
一 归责端口前移
二 归责客体扩张
三 归责过程简化
四 中间结论
第三节 自然人污染环境罪客观归责的未来展望
一 路径选择
二 借鉴方法
三 完善措施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单位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
**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单一模式论与复合模式论
一 单一模式论
二 复合模式论
第三节 主观推定与客观归责
一 主观推定
二 客观归责
第四节 “关联性要件说”之提倡
一 关联性内涵新解
二 统合性的解释力
三 清晰的论证逻辑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规范化
**节 问题的提出
一 研究现状
二 研究样本
三 研究方法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原则的重构
一 谦抑量刑原则
二 刑责相适应原则
三 环境修复量刑从宽原则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步骤的调整
一 量刑基准的基本原理
二 “量刑阶段限制论”之提倡
第四节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情节的评价
一 行为不法情节
二 结果不法情节
第五节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与量刑均衡的实现
一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均衡应是相对的、消极的和规范的均衡
二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活动应以罪行轻重的判断作为起点和重点
三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责任应当形成轻重有序的梯度
本章小结
主要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规责研究 节选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 客观归责方法论在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运用现状决定了其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的路径选择、具体的借鉴方法和详细的完善措施。 一 路径选择 我国学者习惯于在犯罪论体系改良的层面讨论如何借鉴客观归责论,由此产生了路径分歧。消极说主张,如果在犯罪构成体系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引入客观归责论存在以下三个障碍:一是客观归责论与社会危害性论的矛盾难以克服;二是客观归责论与因果关系论的矛盾难以克服;三是客观归责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结构之间的矛盾难以克服。总之,只有废弃四要件体系,引入三阶层体系,客观归责在我国刑法学中才有立足之地。与之相对,积极说主张,客观归责论将限缩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全部问题纳入其中,不利于对构成要件要素的独立判断。此外,它的下位规则的部分内容也并非尽善尽美。我国刑法理论不能全盘照搬客观归责理论,但应当借鉴其规范判断方法与部分具体内容。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英美的因果关系理论之间的不同点,而应当看到它们的共同点。如果将传统的“因果关系”分为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个部分展开讨论,必然会吸取上述理论的长处,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理论。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赞成积极说,因为客观归责论与我国刑法理论至少在以下重要方面存在共通之处。 首先,在不法论中,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侧重实质评价,均涵盖了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客观归责论者的立场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相互区分而不紧密联系,就难以区别“构成要件符合行为”和“结果归属”。社会危害性理论也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从行为侵犯的客体、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以及行为人的情况、主观因素来决定其轻重。所以,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必须具备。 其次,在规范论中,行为规范不仅构筑了归责判断的基础,也填充了罪刑规范的内容。在德国刑法学中占据主流的行为规范理论综合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的论理,并与法益侵害说相结合,主张行为无价值的本质在于违反以防止法益侵害为导向的行为规范。由此,行为无价值成为“一种从行为时的情况所决定的不容许之法益风险制造”,并实现了与客观归责论的有效对接。我国学者也同意罪刑规范兼有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性质,前者指向司法工作人员,旨在限定司法权,后者针对一般人,以约束其行为,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与人权保障规范。只有注重行为规范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才有利于践行罪刑法定原则。 再次,在体系论中,客观归责论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许多归责要素都有相对应的客观要件。因为前者在客观归责之后才进行主观归责,后者也把客观要件置于主观要件之前。在保护客体、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结果、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所要借鉴的只是客观归责论的归责立场、类型和标准。将此思维贯彻到行为不法、结果不法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就无须生搬硬套阶层式体系及其术语。 *后,在机能论中,尽管客观归责论往往进行反向筛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总是进行正面对照,但它们兼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不能认为,前者只有利于出罪,后者仅有助于人罪,事实上二者很少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客观归责方法论不存在明显的体系偏好和绝对的路径依赖。不要再纠结于体系之争,更不要有“择边站队”的潜意识,规范地、精细化地探究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合理性,④既是评判犯罪论体系之争的理性态度,也扩展了今后客观归责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规责研究 作者简介
李冠煜,男,1982年1月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在《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环境犯罪客体研究》《量刑基准的研究——以责任和预防的关系为中心》两部专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课题,获得第十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等奖励。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环境刑法学、经济刑法学和量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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