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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包邮 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作者:李昌盛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6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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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648
  • 条形码:9787510223648 ; 978-7-5102-2364-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内容简介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刑事司法实践的真实场景与已有的制度构图却依然分疏明显,由司法管理权的越界所导致的司法权能不彰,使审判机关始终面临着“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的尴尬境遇。当前我国学界对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之密切关注,表征着学界对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已有所察觉。

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目录

专题研究之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实施效果
刑事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与伦理之维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
——基于对H市两级法院改革的分析
司法改革、检务公开与权利保障规范体系

专题研究之二: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
诉讼制度的衔接
论法律监督权与监察监督权的配合与制约
监察调查案件退回补充调查程序研究

专题研究之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与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
检视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视阈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以“有效辩护”为切入点
员额法官退出的“二元机制”与责任豁免类型
——以司法实例为视角分析

专题研究之四: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情况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和思考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研究报告
——基于S省C市试点的分析

比较与争鸣
两岸比较视野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实证研究
——兼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基于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检警衔接及监督机制探微
——兼议与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退案审查制之比较
刑事和解程序实施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酌定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与规范适用
——基于87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弊端为切入点
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的症结反思与进路探索

域外法制
德国刑事协商的立法规制
——新立法能否解决协商困境?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下的刑事诉讼“平等武装”原则及其在欧洲
代表性国家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
一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展开全部

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节选

  《刑事司法论丛(第六卷)》:  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经验表明,缺少顶层设计(法治路径)的改革会迷失方向、偏离正轨,固化甚至加剧司法体制的既有缺陷,*终使司法改革本身(改革方法)成为“被改革”对象。②庭审实质化改革虽然更多涉及微观层面的技术问题,但不可否认也会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权力再分配的法治改革,特别是法官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侦查人员出庭、“排非”的预防惩治。笔者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技术路径与法治路径,相互间应属于协同关系而非排斥关系,二者的直接目的虽有不同,但*终目标都在于充分保障人权、提升司法能力、维护司法独立等。技术路径是法治路径达成的基本方式,而法治路径是技术路径的前进方向。通过破除技术路径遇到的制度框架障碍,可以提升技术路径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我国,侦控审三机关的权力分配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规定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之下设置的相关制度。但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使得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普遍出现了扭曲、错位问题。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突出该原则的制约功能。具体来看,公检法的权力再分配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调整:  **,强调三机关之间制约的本体地位。宪法法律之所以规定三机关之间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很大程度是对“文革”前法制不健全和“文革”中无法状态的痛彻反思。③在此诉讼构架过阶段性的多层次递进认识,以保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①不过,此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异化,严重影响了公检法的正常运作和公信力,大量冤假错案的生成与此相关。立法者所设想的愿景并未实现,反而蜕变成了诉讼阶段论式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公检法权力的不对等,使诉讼阶段论*终也沦为了侦查决定论,三机关成为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的“刀把子”,侦查权的异常强大致使“互相制约”,在调整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价值功能荡然无存。事实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制约”关系应占据本体地位,而配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分工问题上。因此,三机关之间的宪法法律关系应为互相制约为前提、分工负责为本体、互相配合蕴含于分工负责。  第二,强调法院的中心性制约功能。在我国,法官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资料很少有异议,而这类证据资料大多是检察官随卷宗移送不利于被告人的书面证据。法官很少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也只是摘录式地宣读一下侦诉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笔录。因此,法院几乎代行了控方的追诉职能,检察官无须在法庭上充分开展庭审活动,法官倒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公诉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到了辩护方的对立面。这就使得审判原本以在控、辩双方之间存在的横向对抗关系为主,相应转化为以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纵向对抗为主。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实际上“互相配合”并非指三机关两两之间权能平等的双向制约,而是一种递进制约关系。即在检公关系中是以检察院为主导,而在法检关系、法公关系中应以法院为主导。严格来讲,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并无任何实质上的制约关系,而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主要是通过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来实现。当前,西方国家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终局理念,普遍建立了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法院才有权审问和处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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