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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作者:董斌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8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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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815
  • 条形码:9787510223815 ; 978-7-5102-238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内容简介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分为七个部分,包括刑法总则适用疑难问题、刑事诉讼程序疑难问题、刑事证据适用疑难问题、普通犯罪检察疑难问题、重大犯罪检察疑难问题、经济犯罪检察疑难问题、职务犯罪检察疑难问题。这样编排的初衷源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一些综合性的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宜单独阐述。之所以将证据问题单列,主要考虑到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证据不仅是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题,是贯彻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二是作者的工作经历。在机构改革之前,作者在福建省院公诉二处工作,与公诉一处按照地区分工分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公诉案件。同时公诉二处还负责全省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增加负责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基于这样的安排,作者有幸接触到了机构改革后现有所有的刑事检察工作,也能比较全面接触到刑事检察工作的疑难问题。三是考虑到现有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高检院于2019年1月公布了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其中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厅负责由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第二检察厅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第三检察厅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厅负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据此,作者将相关问题分别归入这四个机构管辖案件类型当中,分别冠以普通、重大、经济、职务犯罪检察疑难问题,以便查阅阅读。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目录

Part 1 刑法总则适用疑难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贿犯罪中如何应用
2.正当防卫边界如何厘清
3.挑拨性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4.追究个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否必须一并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5.村委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6.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判定
7.宣告刑对累犯认定有何影响
8.“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如何认定
9.报警后继续行凶,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10.亲属报案与送亲属投案如何界分
11.立功线索来源不合理能否认定立功
12.如何准确适用缓刑
13.如何理解追诉期限的延长
14.诉讼时效终止时间如何计算
15.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如何认定及追缴
16.户籍登记不实的情况下,如何考查被告人实际年龄

Part 2 刑事诉讼程序疑难问题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角色如何定位
2.检察官出庭有何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3.检察官如何处理好与各类出庭人员的关系
4.询问证人的地点如何选择与适用
5.精神病鉴定如何提起和决定
6.同步录音录像对案件定罪量刑有何功能
7.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措施如何适用
8.如何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9.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如何寻找证人
11.如何界定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12.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以被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
13.检察官如何进行庭前准备
14.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与权益如何保障和规范
15.如何把握缺席审判制度
16.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17.如何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
1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19.如何更好应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20.检察机关侦查权如何设置和运作
21.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有哪些
22.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提前介入”
……
Part 3 刑事证据适用疑难问题
Part 4 普通犯罪检察疑难问题
Part 5 重大犯罪检察疑难问题
Part 6 经济犯罪检察疑难问题
Part 7 职务犯罪检察疑难问题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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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节选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缓刑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英国法官希尔所创,1870年北美波士顿州颁布缓刑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自此各国相继效仿。我国1979年《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我国《刑法》第72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限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有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既对一定的犯罪分子判处了某种特点的刑罚,同时又决定不予执行;虽不执行,却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所以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是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正确适用缓刑,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感化教育犯罪人,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但是如何正确适用缓刑,难度较大。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条款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弹性过大,造成实际适用中随意、臆断和失衡。  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类犯罪缓刑适用率不平衡,部分个罪适用率偏高,比如过失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交通肇事罪、盗伐林木罪等罪;部分个罪适用率偏低,比如普通侵财犯罪、故意伤害罪等。二是各地适用缓刑的情况不平衡。三是现有缓刑规定操作性不强,《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对缓刑具体适用条件、情形,没有明确综合评判的依据。破解思路  一、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两者都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易改造。(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威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笔者认为,缓刑只适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  一、关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  有学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将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根据两方面,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侵犯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赔偿等酌定情节以及监管、帮教条件,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三、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能否继续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7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依法不能再适用缓刑。  四、关于缓刑适用的总体情形,要把握一个度  如何正确适用缓刑,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现有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具体到执法,往往需要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良知以及敏锐的判断力。  法学界对缓刑的适用也有不少评判,有的认为:过多判处缓刑,势必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也有碍预防犯罪的效果。有的认为:一味强调从轻处罚尽量判缓刑,则无异于放虎归山,使其继续危害社会。要把握好原则、掌握好尺度。目前,我国刑法只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作出禁止性规定,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岁周岁的人,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威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对哪些具体犯罪类型及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没有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在将来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或罪犯类型,比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轻伤害犯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犯罪中止危害不大的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这样的一个规定中,对于一般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规定,比如在现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再罗列一些可以适用缓刑情形:(1)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人、精神病人;(2)犯罪预备、中止,过失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3)已经赔偿或者取得被害方谅解、情节较轻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另规定对于一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可以增加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暴力型犯罪,故意犯数罪的。通过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可以避免出现缓刑适用大起大落,使得缓刑的适用标准有可操作的依据,体现缓刑适用“当宽从宽,当严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指导原则,*大限度地发挥缓刑在刑罚中的积极作用、遏制不利影响。  ……

刑事检察实战典型疑难问题破解思路 作者简介

  董斌,男,1972年3月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刑事检察第三部主任。担任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司法厅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福建省青年法律协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专家成员、华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被评为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福建省“十佳”优秀公诉人,人选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开展的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福建省法学法律人才库”。  先后在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和反贪、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担任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检办主任,在公诉、反贪办案一线工作25年。在20年公诉工作期间,主办过南平“3·23”郑民生故意杀人案、寿宁缪步黄等32人特大拐卖妇女案等数十起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重特大案件。在5年的反贪工作期间,参与组织侦办了多起中管、省管干部案件。  著有专著2本,负责或参与出版书籍2本。主持申报的“刑事审判监督政策研究”课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立项并被列为“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发表在国家及省级刊物的文章或论文50多篇。受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内高校和纪委、监委、公安、检察系统授课40多场。曾经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一等功、省检察院二等功各一次,省检察院三等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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