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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662
- 条形码:9787510223662 ; 978-7-5102-236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近些年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落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背景下,我国的前科消灭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①;其次,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机关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刑法》第100条第2款)‘②。这些规定在原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锦上添花,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构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目录
**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概念辨析
**节 前科与犯罪记录
一、前科概述
二、犯罪记录概述
第二节 前科消灭与犯罪记录封存
一、前科消灭概述
二、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之关系
第二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制度根据
**节 理论基础
一、哲学基础
二、法理基础
三、刑事法基础
第二节 现实根据
一、法定的前科歧视
二、非法定的前科歧视
第三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制度完善
**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确立理由
一、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二、衔接相关法律制度的需要
三、“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经验总结
四、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低限度标准
第二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的理解
二、适用对象的反思与扩大
第三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
一、适用主体
二、适用程序
第四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
一、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导入
二、“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法教义学分析
三、“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法教义学分析
四、犯罪记录封存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配套制度
**节 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制度
第二节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
一、关于全面调查的主体
二、关于全面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余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节选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一般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滥觞于法国,产生于17世纪后半叶,是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后德国以及其他国家,或多或少地均是以法国为榜样而确立相当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制度。② 俄罗斯规定了比较完备的前科消灭制度。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第86条第3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1)被判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2)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刑种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3)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4)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5)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前科的消灭不需要法院的专门裁决,也不需要任何证明这一事实的文件。在服刑期满经过法定期限或缓刑时考验期届满,前科的消灭自动发生。除前科的消灭外,《俄罗斯刑法典》第86条第5款还规定了前科的撤销。即如果被判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后表现良好,则法院可以根据他本人的请求,在消灭前科的期限届满之前撤销前科。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俄罗斯刑法中的前科消灭的特征如下:首先,前科消灭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受过刑罚处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因为前科消灭严格地说不能叫作“刑罚的消灭”,而是刑罚事后效果的消灭。其次,必须经过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并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就能马上引起前科消灭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原判刑罚的轻重。再次,考察个人表现,即前科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个人表现的情况下才能消灭,不符合这一条件,则不能被消灭,这是前科消灭的实质条件。对于前科消灭所**的个人表现,《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只要法定期限内未犯新罪,即可消灭前科。①此外,《俄罗斯刑法典》不仅规定了上述一般的前科消灭与撤销制度,还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期限在第95条中予以特殊的规定,即“对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本法典第86条第3款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应予缩短,分别为:(1)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一年;(2)因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三年”。俄罗斯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期限较成年人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照。 除俄罗斯外,《意大利刑法典》也系统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179条规定,适用前科消灭的条件是:(1)主刑执行完毕或被消除后,经过至少5年;如果被判刑人是累犯、惯犯、职业犯、倾向犯,则至少需要经过10年。(2)在上述期间内,被判刑人的“良好行为”得到有教养的人的证明。(3)被判刑人未曾适用保安处分。(4)被判刑人已履行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能证明确实无力履行的例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判刑人提出的复权要求,法官必须同意,不得拒绝。“如果被复权人在5年内再犯非过失性重罪”,并被处3年以上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复权判决即被撤销。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曾新华,男,1982年10月生,江西赣州人,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在《中国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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