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
>
DD罗翔作品集 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全2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
-
>
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
-
>
再审洞穴奇案
-
>
法医追凶:破译犯罪现场的156个冷知识
实用版法规专辑宅基地、承包、征地 新6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06867
- 条形码:9787521606867 ; 978-7-5216-0686-7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实用版法规专辑宅基地、承包、征地 新6版 本书特色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并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国家鼓励各地探索农民住房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并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国家鼓励各地探索农民住房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jiu基本农田。不同时期,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限制占用耕地、农用地、永jiu基本农田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地作出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三)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四)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这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赠与”是新土地管理法基于实践经验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卖”基本相同。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关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地方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进行了多种有益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尚不丰富,还没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新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作出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
(七)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修改主要内容涉及“三权分置”、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内容。
(一)承包地“两权”变“三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二)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同时,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三)承包地不再强制收回。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新增对征地范围的规定,即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征地审批程序,删去了原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了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上级批准征地决定的重要依据,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四)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对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实用版法规专辑宅基地、承包、征地 新6版 内容简介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很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很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并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国家鼓励各地探索农民住房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jiu基本农田。不同时期,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占用耕地、农用地、永jiu基本农田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地作出越来越严格的。
(三)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四)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这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赠与”是新土地管理法基于实践经验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卖”基本相同。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关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地方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进行了多种有益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尚不丰富,还没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新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作出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
(七)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修改主要内容涉及“三权分置”、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内容。
(一)承包地“两权”变“三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二)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同时,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三)承包地不再强制收回。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新增对征地范围的规定,即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征地审批程序,删去了原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了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上级批准征地决定的重要依据,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四)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对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实用版法规专辑宅基地、承包、征地 新6版 目录
实用版法规专辑宅基地、承包、征地 新6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 >
中国历史的瞬间
中国历史的瞬间
¥16.7¥38.0 - >
巴金-再思录
巴金-再思录
¥14.7¥46.0 - >
经典常谈
经典常谈
¥28.3¥39.8 - >
月亮虎
月亮虎
¥14.4¥48.0 - >
新文学天穹两巨星--鲁迅与胡适/红烛学术丛书(红烛学术丛书)
新文学天穹两巨星--鲁迅与胡适/红烛学术丛书(红烛学术丛书)
¥9.9¥23.0 - >
名家带你读鲁迅:故事新编
名家带你读鲁迅:故事新编
¥13.0¥26.0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有舍有得是人生
¥14.4¥45.0 - >
罗曼·罗兰读书随笔-精装
罗曼·罗兰读书随笔-精装
¥17.4¥58.0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双色大字本.第六版】
¥19.5¥29 -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新修订)
¥5.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含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20.1¥33 -
1.民法典一本通【第九版】
¥52.1¥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最新修正版
¥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