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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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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7751
  • 条形码:9787510927751 ; 978-7-5109-277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高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目录

一、专题策划·环境司法保护
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屏边
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环境资源损害案件中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行政赔偿的认定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纠纷案
——法院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用途的裁决
孟筠、李日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建筑物采光、日照妨碍责任的认定
武汉市洪山区当代光谷智慧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湖北省生态
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第三人武汉地铁集团
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的司法审查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无法准确计算时
酌定规则的适用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刘德铭故意杀人案
“四无”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
郑某、梁某等虐待被看护人案
——看护人员负责人罪责的认定、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适用、
诉讼代理人人数众多情形的处理
康庭生非法拘禁案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界定

马贵彬敲诈勒索案
——拖欠货运费用情况下承运人扣箱并借此收取货主钱款
行为的性质认定
叶某、王某、李某重婚案
——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
民事
晏中华诉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冲突的认定规则
蒋恒中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会员积分有效期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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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 第12辑 总第142辑) 节选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2辑 总第142辑)》: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辩称:(1)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程序合法。(2)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省生态环境厅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受理公示和拟批准公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地铁公司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了《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级东段二期工程公众参与专章》,并附具了公众参与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情况说明,省生态环境厅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合理审查,受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受理公告和拟批准公示后,整个审批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因此,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内容审查并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3)被告生态环境部对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被诉批复行为的其他程序及实体内容进行了审查,亦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铁公司)述称:本次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1)三次公示的时间和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环评分别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网站和环评单位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并且通过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居民走访、沿线公示、电子邮件、电话、协调会等形式,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公众参与形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三人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7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次公示,在报告书简本完成后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和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在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对报告书全本进行了公示。(2)本次公众参与对象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随机性。第三人联合铁四院公司携带工程平面图到沿线区间、车站周围进行公众参与问卷调查。调查前先向被调查对象介绍工程与其所在敏感建筑物的位置关系,可能产生哪些环境影响,拟采取哪些环节措施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调查在公众知情的前提下进行。本次问卷调查的分为个人调查和团体调查。个人问卷调查对象为沿线周边可能受工程直接影响的有关单位和家庭中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的公众,个人向卷调查表共发放350份,回收334份。团体问卷调查对象为工程周边可能受工程直接影响的沿线居委会、社区、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团体问卷、调查表共回收36份。回收的调查表中来自沿线社区居委会的22份,学校9份,政府机关1份。医院l份,企业1份,其他有关单位2份。(3)本次公众参与工作具有真实性。对于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中的个人公众,均已真实记录了其个人信息和个人意见,并针对工程建设态度持反对或有条件支持的公众,进行了调查反馈。其中,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本工程建设的公众占比为79.4%,对工程建设与否持无所谓态度的公众占比为9.3%,不支持本工程建设的公众占比为11.1%。对于公众团体及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重点和要点相符合。其中,支持本工程建设的团体占比为77.8%,对本工程建设持无所谓态度的团体为1家,不支持本工程建设的团体为6家。在问卷调查的意见收集之后,第三人和环评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了协调沟通,并邀请了相关政府部门、街道、居民多次参与协调会,就主要公众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进行商讨。对公众提出的施工噪声、扬尘、污水固体废物的防止,减缓运营期的噪声、振动等环境影响,保证沿线房屋结构安全,解决好施工期交通疏解问题,做好施工组织、尽早施工、文明施工等问题进行了采纳并反馈落实情况。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第三人武汉地铁公司委托铁四院公司承担轨道交通11号线武昌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铁四院公司具有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2016年3月2日,第三人武汉地铁公司通过《武汉晨报》和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对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次公示,载明:受武汉地铁公司委托,铁四院公司承担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二期工程的环评工作,并公示了项目名称、工程概要、建设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2016年7月18日,第三人武汉地铁公司通过《武汉晨报》、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对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二期工程(武昌段)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二次公示,载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已完成,现向公众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省生态环境厅和铁四院公司的网站查阅详细信息公告及报告书简本,索取信息即提出意见期限为即日起10个工作日。后第三人武汉地铁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团体意见征询等方式征求涉案工程周边公众意见,其中当代智慧城小区的个人问卷和团体问卷均为不支持,理由主要为地铁下穿小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污染环境。2017年12月1日,第三人武汉地铁公司向被告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铁四院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12月20日,湖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经专家组讨论,向被告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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