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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884
- 条形码:9787510223884 ; 978-7-5102-238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内容简介
2018年我院精品课程《刑法学》获河南省教育厅精品在线课程“刑事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立项,由此,我们的课程建设和改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课程组认真总结了数十年来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方面的认识、方法、经验和教训,对课程再次进行了新的定位和规划。作为总结继承、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组织编写了《刑法教程》《刑法总则案例释义》和《刑法习题集》,以适应新形势、新目标下对刑法学的要求,更好地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准备,进一步为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既不是单纯地注释和评论现行刑法条文,也不是简单地分析评说案例,而是从实际案例出发,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以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每一章节后的案例讨论和自测题,使学生既可以从实例分析中明了刑法,又可以从法理中了解实际,帮助学生提高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能力。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四、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章 犯罪概说
第四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二、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聋哑人、盲人犯罪与刑事责任
四、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六、单位犯罪
第七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二、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三、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四、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五、疏忽大意的过失
六、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九、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十一、意外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十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十三、对象的错误
十四、行为错误
十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十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九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
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五章 刑罚的免除
参考答案
参考书目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节选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为,主要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动作所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别的动作环节,如甲开枪杀害乙的行为,就包括甲接近乙、瞄准、扳动枪机等,即使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作为的形式出现,也只有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的积极动作,才能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 作为,不仅指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动作,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动物(狗、蛇),借助自然力(风势、水势),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精神病人、儿童)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甲推乙顶丙至楼下,致丙死亡)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应视为利用者或者借助者本人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 (2)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除了应当具备危害行为的特征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①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产生了危害后果,行为与危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关键条件。 由此可见,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 第二,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务、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认定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一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便不产生义务。此外,作为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第三,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先前的义务,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行为,既包括故意行为也包括过失行为,还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第四,基于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对自己管理下的建筑物或动物、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等,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管理人或监护人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不作为的方式的危害行为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这种犯罪在我国刑法上为数极少,主要是遗弃罪、玩忽职守罪和遗弃伤员罪。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去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以作为的方式危害行为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不使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律所要求的或期待的;二是行为人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三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事实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事实相当。 上述案例1中,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无论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都对“持有”属于危害行为毫无异义,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一些持有型犯罪,如《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52条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另外,某些个罪中包含了持有的行为表现,如《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罪包含了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持有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对持有的表述中,除大部分明确采用“持有”一词外,在个别犯罪中表述为“携带”,这里的携带是指随身持有,也可以是秘密携带。由此可见,携带具有持有的意蕴。①以上规定的特点是,持有对象仅限于刑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物品,包括:①非法物品,如伪造的货币;②违禁货币,如毒品、未经灭活的原植物种子、幼苗;③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④来源不明的物品,如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和巨额财产。 ……
刑法总则案例释义 作者简介
韩锦霞,女,1965年5月生,河南济源人,1987年毕业于西北致法大学,2004年获郑州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纪委书记,副教授。曾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教育名师”“优秀教师”。河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委员会“省文明教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主编《刑法教程》《检察业务理论与实务》、检察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刑法学》等,参著6部;主编的《检察理论与实务》获首批河南省“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高职立项教材;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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