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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规则通解与实务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41976
- 条形码:9787519741976 ; 978-7-5197-4197-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规则通解与实务指引 本书特色
★960项实务要点指引,82个典型案例解析 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以来,很欣慰看到中国海商法取得的成就。在此期间,除了海商法之外,中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证据规则等都有长足发展,与海商法构成了一个互相支撑的整体。任雁冰律师将这些法律集中地整理出来,更加便于将我国海商法与英美发达国家进行系统的比较和追赶,促进国内的年轻人尽快提高法律思维水平,提升中国海商法的国际地位。 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 任雁冰律师法律“混搭”技术越来越娴熟,这一次把1992年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新司法解释期间的海商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程序法和证据法完美“混搭”在一起,既是一种学术创新,也为我们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海商事法律的发展成果,更为法律实务提供“四位一体”的精准打击。感谢任雁冰律师一直以来笔耕不辍的钻研精神以及对中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用心良苦。正可谓“竹杖芒鞋轻胜马,一蓑烟雨任平生(任雁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郭 萍 不论航运产业周期和投融资走势如何,争议预防比争议解决更加重要。在争议发生后,解决途径及结果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始终优先于不确定性。但不论是争议预防,还是争议解决途径及结果的确定性,均源于航运法律规则的完备性和海事司法实践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任雁冰律师《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将1990年代至今30年间中国涉海商事法的发展成果分成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管辖和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等四编系统化呈现,承前启后,居功甚伟。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金 海
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规则通解与实务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以涉海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为导向,建立了其通盘模型,即四柱法律分析。其中:1、以涉海商事管辖法、程序法,解决案件管辖和程序问题;2、以法律适用法、实体法;解决案件实体规范问题;3、以特别证据规则、一般证据规则,解决案件事实问题;4、以涉海活动之法律性、涉海法之涉海活动性,解决案件规范和裁判之内在论证问题。上列管辖法、程序法、法律适用法、实体法、特别证据规则和一般证据规则等六类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已呈体例生态,需分别梳理,本书对应编次如下:编“2012海商法及其司法规则和案例规则”,为涉海商事实体法;第二编“涉海商事法律适用法及准据法查明和解释”,为涉海商事法律适用法;第三编“涉海商事仲裁管辖和程序规则”,以及第四编“涉海商事诉讼管辖和程序规则”,为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法;第五编“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法律适用法”,为管辖和程序方面之法律适用法;第六编“涉海商事证据规则”,则包括涉海商事特别证据规则释例,及其一般证据规则。至于涉海商事案件规范与裁判之内在论证问题,本书以“涉海法哲学:涉海活动之法律性与涉海法之涉海活动性双向建构”解决之。本书以纯粹实务为初衷和依归,其间搜罗整理的各类法律规范及体例、探寻的涉海法基本理论以及涉海法哲学,均脱虚向实,回归本源。
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规则通解与实务指引 目录
导 论
法律文件列表
**章 《1992海商法》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
第二章 船舶
**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员
**节 船员范围、任用及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形式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第七节 合同解除
第八节 海上货运代理
第五章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航次租船合同
第九章 定期租船合同
第十章 光船租赁合同
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和触碰
**节 船舶碰撞定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船舶触碰责任认定及适用法
第三节 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失、费用及预期利益
第十二章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节 《1992海商法》衍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特别规定
第二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章 船舶污染及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节 船舶污染案件管辖、适用法及术语
第二节 船舶油污案件索赔主体
第三节 船舶油污责任承担及举证责任
第四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法律地位
第五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及项目
第六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
第七节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第十四章 海难救助与打捞
**节 海难救助界定
第二节 救助合同
第三节 呼救及救助作业
第四节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下的救助报酬
第五节 救助款项丧失或减少
第六节 救助款项担保及支付
第七节 雇佣救助合同和沉船沉物打捞
第十五章 共同海损
第十六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主体、船舶、债权及其例外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其他财产保全
第十七章 海上保险合同
**节 海上保险合同定义和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法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支付
第七节 代位求偿权
第十八章 时效
**节 海商法律关系时效
第二节 时效中止、中断、重新保护及延长
第十九章 国内水路运输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1992海商法》之外涉海商事法律规则简述
第二十一章 航运金融法律规则
**节 船舶融资租赁
第二节 涉海商事独立保函
第三节 涉海商事保证
第四节 涉海商事信用证
第五节 涉海商事保理
第二编 涉海商事法律适用法及准据法查明和解释
**章 《1992海商法》中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
**节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适用、除外与限制
第二节 涉外海商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界定
第三章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第四章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及当事人选择法之适用原则
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律适用法
**节 自然人法律适用法
第二节 法人主体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 代理与信托法律适用法
第六章 民事行为法律适用法
**节 合同法律适用法
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 侵权法律适用法
第四节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时效法律适用法
第七章 外国法与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查明及国际条约解释
**节 外国法查明
第二节 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查明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解释
第三编 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法
**章 涉海商事仲裁
**节 海事仲裁特别规定
第二节 仲裁范围及其优先于法院之管辖
第三节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及仲裁时效
第四节 仲裁协议
第五节 仲裁程序:从申请至裁决
第六节 仲裁保全
第七节 仲裁裁决执行
第八节 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和通用程序
第九节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特别规定
第十节 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
第十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司法审查特别规定
第十二节 我国内地仲裁裁决执行特别规定
第十三节 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或者撤销之诉通用规则
第二章 海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法
**节 涉外海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法
第二节 管辖程序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 司法协助程序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通用规则
**节 海事诉讼适用法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诉讼送达
第四节 海事担保及船舶检验或估价
第四章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特别规定
**节 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
第二节 共同海损案件
第三节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件
第四节 海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海事支付令
第五节 海事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七节 海事强制令及船舶所有权确认之诉
第五章 海事请求保全通用规则
**节 海事请求保全界定与管辖
第二节 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从申请到执行
第六章 船舶保全及货物、燃油、物料或20总吨以下船艇扣押与拍卖
**节 船舶保全(非船舶扣押)及20总吨以下船艇扣押与拍卖
第二节 船载货物、留置货物及燃油、物料扣押与拍卖
第七章 船舶扣押
**节 船舶扣押相关管辖
第二节 海事局协助执行扣押船舶
第三节 扣押船舶法定事由
第四节 扣押船舶申请及撤回
第五节 船舶扣押担保
第六节 船舶扣押裁定、复议、扣押期限及实施
第七节 重复扣押
第八节 解除船舶扣押与返还担保
第九节 船舶扣押错误
第八章 船舶拍卖
**节 船舶拍卖申请、裁定和复议
第二节 船舶拍卖终止
第三节 船舶拍卖公告和通知
第四节 拍卖船舶委员会和拍卖方案及海事局协助
第五节 船舶拍卖及变卖程序
第六节 船舶拍卖适用法
第九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
**节 申请设立基金主体及管辖
第二节 基金设立申请及裁定程序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法律影响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节 拍卖船舶债权登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期间及逾期后果
第三节 债权登记及确权诉讼通用规则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及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调解
**节 调解基本原则和安排
第二节 调解方式和程序
第四编 涉海商事证据规则
**章 涉海商事特别证据规则
**节 《1992海商法》中明示证据规定
第二节 《1999海诉法》中明示证据规定
第三节 以《1992海商法》第十四章为例,阐明相关事项默示证据要求
第二章 中国民事证据规则
**节 证据审查原则、证明标准及法院证据指引
第二节 证据的类型
第三节 证据的形式
第四节 新的证据
第五节 证据的要求
第六节 证据排除及例外
第七节 起诉和反诉时证据要求
第八节 举证责任
第九节 反驳证据
第十节 证据披露
第十一节 无须举证的事实及例外
第十二节 现场勘验
第十三节 鉴定
第十四节 专业意见
第十五节 调查取证
第十六节 海事证据保全
第十七节 民事证据保全
第十八节 举证期限
第十九节 证据交接和证据交换
第二十节 证据出示和质证
第二十一节 当事人陈述
第二十二节 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三节 证据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节 证据相关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中国涉海商事法基石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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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以来,很欣慰看到中国海商法取得的成就。在此期间,除了海商法之外,中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证据规则等都有长足发展,与海商法构成了一个互相支撑的整体。任雁冰律师将这些法律集中地整理出来,更加便于将我国海商法与英美发达国家进行系统的比较和追赶,促进国内的年轻人尽快提高法律思维水平,提升中国海商法的国际地位。
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
*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
杨良宜
任雁冰律师法律“混搭”技术越来越娴熟,这一次把1992年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期间的海商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程序法和证据法完美“混搭”在一起,既是一种学术创新,也为我们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海商事法律的发展成果,更为法律实务提供“四位一体”的精准打击。感谢任雁冰律师一直以来笔耕不辍的钻研精神以及对中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用心良苦。正可谓“竹杖芒鞋轻胜马,一蓑烟雨任平生(任雁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
郭 萍
不论航运产业周期和投融资走势如何,争议预防比争议解决更加重要。在争议发生后,解决途径及结果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始终优先于不确定性。但不论是争议预防,还是争议解决途径及结果的确定性,均源于航运法律规则的完备性和海事司法实践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任雁冰律师《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将1990年代至今30年间中国涉海商事法的发展成果分成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管辖和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等四编系统化呈现,承前启后,居功甚伟。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金 海
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规则通解与实务指引 作者简介
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涉海团队创立者,致力于海事海商和保险案件。保险专著:《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海事海商专著:《涉海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全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理论研究:提倡"涉海法"理念,致力于涉海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包括涉海民商法、涉海行政法、涉海刑事法、涉海权益法、涉海军事法及涉海武装冲突法,即时公布研究成果以供探讨。律师实务:自2006年2月开始执业,在全国各海事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代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海事海商和保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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