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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08250
- 条形码:9787521608250 ; 978-7-5216-0825-0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本书特色
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工具书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用手册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考用书 收录党章、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组工作条例等新党内法规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内容简介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会议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要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为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以高质量党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同志学习需要,本书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第二版的基础上,更新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基础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 三、选拔任用 四、作风建设 1.综合 2.厉行节约 3.领导干部待遇 五、廉洁自律 1.综合 2.礼品、礼金 3.公款旅游和出国(境)管理 六、党内监督 七、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目录
一、基础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颁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2017年3月1日)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0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0年6月27日)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6日)
中办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
目录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15年9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9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三、选拔任用
四、作风建设
1.综合
2.厉行节约
3.领导干部待遇
五、廉洁自律
1.综合
2.礼品、礼金
3.公款旅游和出国(境)管理
六、党内监督
七、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节选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2月30) **章 总则 **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党内法规学习手册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国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坚持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坚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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