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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作者:王满生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24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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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版权信息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研究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问题的专著。通过界定程序法事实划分标准进而阐述了程序法事实的丰富内涵,从程序法治发展的视野论证了程序法事实证明机制对于刑事诉讼法治的意义。在考察两大法系不同证明程序基础上构建了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证明程序,确定了程序法事实独立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本书属于基础性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有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的薄弱,对于程序法事实基础理论、程序事实证明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一定意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内容简介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是一本系统全面研究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问题的专著。通过界定程序法事实划分标准进而阐述了程序法事实的丰富内涵,从程序法治发展的视野论证了程序法事实证明机制对于刑事诉讼法治的意义。在考察两大法系不同证明程序基础上构建了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证明程序,确定了程序法事实独立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属于基础性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有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的薄弱,对于程序法事实基础理论、程序事实证明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一定意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目录

**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范围
**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概念
一 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 刑事程序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分类
一 基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分类
二 基于程序事实性质的分类
三 基于法律效果的分类
第三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概念
一 证明概念的历史演变
二 刑事证明的特征
三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概念
第四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范围
一 影响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范围的因素
二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范围

第二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
**节 刑事程序法治的价值结构和实现途径
一 程序法治价值结构:权利、秩序与效率
二 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路径:控权与制裁
第二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权利价值
一 权利概念的历史溯源
二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要求有完整丰富的程序权利
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权利价值的实现途径
第三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秩序价值
一 秩序之界说
二 刑事程序法治秩序构建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秩序价值实现
第四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效率价值
一 效率与法律效率
二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对诉讼效率的增进作用

第三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程序
**节 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一 大陆法系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二 英美法系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三 我国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第二节 职权违法争议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一 立案违法争议程序事实的证明程序
二 取证合法争议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三公诉权滥用争议事实证明程序
四 审判违法争议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第三节 权利主张型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
一 管辖权主张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二 申请回避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第四节 我国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的构建
一 以检察官为顶点的侦查阶段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二 以“庭前法官”为顶点的庭前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三 以“上诉独任庭”为中心的上诉程序事实证明程序

第四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
**节 两大法系刑事证明责任理论考察
一 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二 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三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概念
一 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概念源流
二 证明责任概念要素
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概念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理念
一 无罪推定理念
二 程序正义理念
三 诉讼效率理念
第四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
二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第五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的概念与类型
一 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的类型
第二节 典型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
一 典型职权请求逮捕的证明标准域外考察
二 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变化
三 坚持双层次的逮捕证明标准
第三节 典型违法争议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一 取证合法争议是域外典型程序违法争议
二 取证合法争议是我国*重要的程序违法争议
三 取证合法争议的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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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节选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逮捕是*为典型的职权请求行为,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影响*为严重的强制侦查行为。关于逮捕,我国宪法将批准权或者决定权赋予了检察院或者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规定上看,逮捕构成了我国强制措施中一种典型的他向型证明程序,逮捕主要由侦查机关提起,由检察机关予以决定。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逮捕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的过程中,往往经过了内部的层层审查,同时将侦查阶段获得的案卷材料一并作为批准逮捕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方式向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在逮捕审查阶段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但是逮捕一般不采取对席审方式,更多地体现了信赖检察官的职权决定模式。但毕竟逮捕不再是公安机关自身审批的一种行政流程,而是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职权请求,证明逮捕请求的内容是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全部卷宗材料,证明程序参与的主体除了公安机关以外,还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在我国,搜查和扣押并没有作为强制措施来适用,但实际上是对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因为搜查和扣押可能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的规定比较粗略。对于搜查,通过《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赋予了侦查人员搜查权,根据规定进行搜查需要出示搜查证,但是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搜查规定粗疏,实践中搜查也不需要侦查机关向其他机关申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进行搜查的时候只需要经过检察长批准,公安机关进行搜查的也只需要其负责人批准。搜查虽然是一项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在我国侦查机关进行搜查的时候,法律规定需要搜查证是一种内部报批程序,并不需要履行向中立机关的证明程序。查封和扣押针对的是物品,和搜查相比,不合法的扣押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更加粗糙,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可见,查封和扣押更是一种由侦查机关甚至是侦查人员决定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很多查封和扣押既没有事前的审查批准程序,也没有事后行为合法性的确认程序。技术侦查措施也是一项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行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施侦查的时候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如果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则需要经过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其履行的主要是下一级机关向上一级机关的证明程序。从本书之前对证明的定义来看,由下一级机关向上一级机关进行的系统内部性程序也属于证明程序,虽然比起向中立机关进行证明的程序相比,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效力更弱,但毕竟还属于一种证明程序。  综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侦查阶段典型的职权行为采取了由另一中立机关进行审查的模式,既有事前申请签发令状模式也有紧急情况下事后确定模式。证明程序既有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单向性证明程序模式,也有由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充分准备后的诉讼辩论型证明模式。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收集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对采取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向中立机关履行证明责任,对于中立机关关于职权行为的部分裁决诉讼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几乎都是采取内部行政审批模式,侦查机关采取强制侦查行为不需要事前向其他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向其他机关履行证明责任,也就不存在本书所描述的他向性程序性事实证明模式。但是一些严重影响人身权利的行为,例如逮捕和技术侦查也采取了证明程序方式,公安机关在申请逮捕时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也需要向检察机关履行他向性证明责任,而这种证明程序往往还不是由检察官主导控辩双方现场对抗辩论模式决定,更多的是警察向检察官进行单向性证明程序,但毕竟也是一种职权行使机关向其他机关进行证明的他向性证明程序。  ……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研究 作者简介

王满生,男,江西吉安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获得中央领导批示1次。在《政治与法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江西师范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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