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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权初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9257656
- 条形码:9787569257656 ; 978-7-5692-5765-6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家庭权初论 内容简介
本书是从公法层面系统研究家庭权的专论。从梳理家庭的历史演变出发, 探讨家庭的实质意蕴, 进而证成作为基本权利的家庭权的概念、内容及价值, 并结合国际人权法规范及域外国家国内法对家庭权的落实程度, 阐释家庭权的宪法保障范围及效力, *后结合中国实际, 对家庭立法进行反思重构。
家庭权初论 目录
**章 家庭权的由来
第二章 家庭权的构成
第三章 家庭权的内容
第四章 家庭权的价值
第五章 家庭权的效力
第六章 家庭权的限制
第七章 中国家庭权的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家庭权初论 节选
从古代权力主导下的政治家庭,到后来以婚姻、血缘等为纽带的自然家庭,再到现代以共同生活为核心的平权家庭,家庭形态之演化,经历了如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而今家庭结构和类型的丰富,已远非往昔所能想象,然而无论是一再被奉为主流的婚姻家庭,还是异质的非婚同居家庭、人工生殖家庭、丁克家庭、异地分居家庭,他们既然都能以“家庭”的名义涵盖在一起,其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共性。这一共性便是家庭的本质,它在于“指涉一种身份,基于此身份,建立一个亲密关系的领域,并且无形地将个体与社会组织相分隔,使个人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活动相分开”。家庭通过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形成一个亲密关系共同体,这种共同生活或基于自愿、或基于血缘或者伦理、法律,不论何种缘由,主要围绕私人日常生活而展开;在共同的生活互动中形成特定的亲密关系,这种亲密关系即使在单亲家庭、异地分居家庭中也不曾被打破;借由家庭塑造的日常生活领域,将个体私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相隔离。 综上,本书可以给广义家庭一个定义:家庭是日常生活的亲密关系共同体。本定义涵盖了各个时期、各种形态的家庭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广义家庭的特征 1.家庭是将私人生活与社会分隔的虚拟标签 家庭制度的建立在于确保家庭能够成为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领域,确保家庭成员能够获得区别其他社会成员的一个特别的身份标签。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社会群体被分割为若干以家庭为单位的虚拟空间,并以这种虚拟的形态与社会发生关系,使得私人生活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等相隔离,从而形成家庭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区分。 2.家庭是私人日常生活的重要领域 黄列教授认为,“家庭生活主要是一个相对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家庭范围内以家庭成员的角色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就主体范围而言,家庭生活本质上是一种群体活动,这是它与个人活动的主要区别。但是家庭生活又有着不同于社会生活的群体性质。社会生活中的群体活动具有公开性、普遍参与性和公众性等‘公’的特点;家庭生活中的群体活动则在于它对外界、对‘公众世界’的相对隐蔽性、排他性、专属性和私人性。”社会学的角色理论认为,人是具有多种角色的社会存在物,以妇女为例:在家中,作为家庭主妇的她,既是丈夫的妻子,又是父母的女儿,同时还是子女的母亲。人们以家庭成员的角色在各自家庭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家庭生活的基本含义。家庭生活具有多方面和多样式,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活动,也包括思想、情感、性爱、德行等精神方面的活动。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其内容也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无论何种社会,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其组织家庭消费和进行家庭教育的作用都是其基本职能。此外,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还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财产、共同消费。这种同财共居的特点不仅构成了社会中*密切的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而且成为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要区别。 3.家庭是私人亲密关系的共同体 与传统社会将家庭仅仅视为一个独立意志体不同,现代社会由于个人从封建枷锁中摆脱出来,取得了独立人格,因此家庭也逐渐被视为一种人际间关系的范畴。正如20世纪上半叶享誉全球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描述的那样: “前资本主义时代还将房屋和院落看作一个经济单位,当作是手工业和农业经济的*小细胞。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分配和担负经济任务。资本主义却将由房屋、院落、家庭成员组成的生产团体强行地打碎了。一个更强大的社会实体,新的经济单位——企业将个体成员从家庭中抽了出来,并使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成为另一个经济单位的组成部分。丈夫走进工厂,妻子操持别人家的家务,女儿在商店里当售货员,儿子或许在某个办事处当职员——这个家庭不再是一个具有自己的经济任务的社会学实体了。他们还是一个消费共同体,但其程度是越来越小了,并由一个越来越广泛的消费性经济任务所抽空……。 ……
家庭权初论 作者简介
王琼雯,1978年出生,江苏无锡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立法学、家事法学研究。主持、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发表论文30余篇。江苏省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市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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