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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作者:辜明安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12-01
开本: 24cm 页数: 242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7.8(4.3折) 定价  ¥8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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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0442481
  • 条形码:9787550442481 ; 978-7-5504-4248-1
  • 装帧:一般铜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延续了上本书的风格和节奏, 将其命名“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寓意我们作为法学研究的后进仍在向往学术“远方” 的路上。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作者和他的学生近年的论文作品,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反思与展望,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造, 农村墓地的物权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研究, 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凶宅’买卖的合同效力与裁判, 高校更名的扯淡与认真六个方面的内容。希望由此记录他们学习的心得。本书延续了上本书的风格和节奏, 将其名曰“道路通向远方 —— 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寓意为法学研究的后进仍在向往学术“远方”的路上。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目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的制度构造/ 27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27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选择/ 37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 44 我国农村墓地物权保护/ 76 一、农村墓地的法律性质/ 77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物权保护/ 82 三、农村非公益性墓地物权保护/ 87 四、我国农村墓地物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10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 112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制度价值/ 113 2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 二、我国确立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现实基础与障碍/ 129 三、构建个人信息删除权制度的原则与考量因素/ 138 四、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制度设计与权利行使/ 142 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155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基础与制度价值/ 155 二、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163 三、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 176 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190 一、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191 二、生态损害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199 三、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构造/ 204 “凶宅” 买卖的合同效力与裁判/ 213 一、“凶宅” 案件受理与裁判情况/ 214 二、“凶宅” 买卖合同效力既有裁判辨析/ 219 三、“凶宅” 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与裁判/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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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节选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如果上述逻辑站得住脚的话,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当然应该更具用益物权的权利构造而具有完善的权能。换言之,农户(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应享有用益物权的完整权能,包括对农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承包经营权本身进行处分的权利。尽管这里的“处分权”应当有所受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是基于土地公共性和用途的特定性所应受到的限制,而不是对其能否流转或怎么流转等的限制,即农户(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在尊重土地本身公共性和用途特定性限制的前提下,如何处置和安排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就当然是该权利本身如何实现的问题,因此,赋予承包人对承包经营权充分的处分权就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倘若此,所谓完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就目前来说,*核心的问题就是承认其自由流转的权利。  (二)城市化进程的趋势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  城市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和当然的选择。我们党和政府致力于推进城市化建设取得了极大成就。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一点二个百分点,八千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由是之故,我们认为,城市化就是将农民转化为市民的过程,是实现“农民”由身份到职业转化的过程,这既是城市化的普遍规律,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城市化可能产生的两方面的变化,将极大地影响农民及其土地权利问题:一是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二是城市化将极大地改变农民对土地高度依赖的现状。前者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甚或必然在事实上导致农民“失地”的客观效果;后者客观上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下降乃至无须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并非与土地不可分离,甚或可以认为,农民与土地分离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如果这个思路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赋予农户(农民)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充分流转的自由权利,在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积极跟进的条件下,即使农民因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丧失也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甚至可以说恰是农民变化而成为市民的必然过程。换言之,只要不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的剥夺,而是依法、自由、有偿地转让,就不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完全没有必要硬性保留农民对于土地的承包权,而将农民牢牢地与土地关联在一起。相反,如果赋予农民土地自由流转权利恰是其融入城市生活的自由选择,由此而取得的收益是其进入城市和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民切实享受改革开放成果、增强获得感的重要方式。  (三)实现农地集约化经营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  依据“三权分置”制度安排,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原有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的局限,有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相对集中,有利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这与现行制度设计中农民单家独户耕作相比无疑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制度设计,即便采取农地的“三权分置”,农民与土地使用人之间基于合同而成立的农地“经营权”仍然只是债权性权利,并未使经营者获得物权性质的“经营权”,这与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在法律上并无二致。要将经营者取得的对土地的经营权“物权化”,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以确认其为物权。这是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三权分置”并未彰显预期的制度效应。换言之,如果要使农地“经营权”成为独立的物权形态,那么,修改现行法律对其加以确认是必需的程序。进一步说,从立法成本的角度来看,既然无论怎样变革都面临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问题,那么,为何不在不违背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和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对现行土地制度做进一步的变革以彻底解决其弊端呢?  ……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辜明安,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四川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成都市有突出贡献很好专家;四川省技术和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发表研究成果50余项,获得包括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在内的多项学术奖励,以及重量很好教学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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