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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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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6846
  • 条形码:9787510926846 ; 978-7-5109-2684-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内容简介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收录了环境资源审判政策与精神、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部门法规、规章、典型案例、理论与实务研究、优秀裁判文书选登几部分。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目录

【环境资源审判政策与精神】
在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在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
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
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全面推进检察
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在《*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
(2018年5月27日)

【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11月4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
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8年5月30日)

【部门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10月7日修订)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2日修订)

【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一、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荣等
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梁某德、梁某明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白某碧失火案
四、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殿、马某凯环境污染
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
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
责任纠纷案
六、山西京海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
七、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某发等确认
合同无效纠纷案
八、陈某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案
九、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李某军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
【理论与实务研究】
【优秀裁判文书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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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节选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6辑)》: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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