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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54851
- 条形码:9787520354851 ; 978-7-5203-548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基于伦理考虑,作为研究对象的遗传资源仅包括动植物和微生物遗传资源,而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从生物多样性视角,遗传资源就蕴藏在遗传多样性中,自然界的遗传多样性发生在地球上所有物种的基因之上,当基因对人类具有现实或潜在的价值时,就成为遗传资源。从生物技术视角,遗传资源是与生物技术紧密相关的物质,既可能是生物技术发明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引导生物技术发明产生的辅助条件,还可能是生物技术发明实施的必要条件。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内容简介
遗传资源,又叫基因资源,是生物科技创新的源头,与传统文化一样属于传统资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实现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制度框架。公约实施30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遗传资源权益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学界也早已提出诸多创设赋权型制度的看法,但对该制度的系统分析鲜有著述涉及,且缺乏必要的经济学分析。《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主要研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遗传资源设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着力从成本角度论述遗传资源专有权作为在先权利对在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会造成的影响,从而结合专利制度来探讨我国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以期为我国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学理支持。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目录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范围和思路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章 遗传资源的概念界定
**节 遗传资源的定义
一 生物多样性视角下对遗传资源的理解
二 生物技术视角下对遗传资源的理解
第二节 遗传资源的特征和价值
一 遗传资源的特征
二 遗传资源的价值
第二章 域外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做法及其评价
**节 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国际探索和实践
世界粮农组织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做法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做法
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做法
四 世界贸易组织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做法
第二节 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地区和国家经验
一 遗传资源丰富、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做法
二 遗传资源欠丰富、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做法
三 遗传资源丰富、生物技术欠发达的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做法
第三节 对域外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实践的评价
一 遗传资源合同保护模式的不足
二 遗传资源专有权产生和演进的历史逻辑清晰
第三章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私法证成
**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观念基础
一 财产概念的演进
二 遗传资源成为财产
第二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法哲学、经济学基础
一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法哲学基础
二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经济学基础
第三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建构路径
一 从客体界定到权利界定
二 从权利推定到权利确认
三 从价值实现到法律实现
第四章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制度设计
**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制度设计的交易成本视角
一 交易成本理论简介
二 交易成本理论对遗传资源专有权制度设计的意义
三 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中交易成本的构成及其影响
第二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客体和权利形态
一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客体
二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权利类型
三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概念辨析
第三节 遗传资源专有权的主体
一 以“社区”作为遗传资源专有权主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专有权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
第六章 我国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的困境和对策
参考文献
后记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节选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21世纪是生物技术世纪,生物技术的特点在于资源的依赖性和资源的信息化。所以,遗传资源与生物技术是源与流的关系,离开了遗传资源,生物技术就成了无源之水;离开了生物技术,遗传资源的价值讨论也失去意义。可见,遗传资源利用中各方权益都必须借助遗传资源持有人和生物技术研发者之间合作机制的构建来实现,否则就会陷入“囚徒困境”。 紧接的问题是,这种非零和博弈的合作在现行制度下能够或容易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鲜明的工具性品质及其带来的不利于合作的后果。 知识产权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产生的新型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源于智力劳动而产生的财富进行的制度安排。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带有强烈的实践性特征和自下而上逻辑推演的品格。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为了解决某一现实矛盾而突破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新的制度安排的事例不断发生。*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著作权法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将基因纳入客体范围的做法。在版权领域,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带来作品传播更加便捷、广泛的同时,也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为应对网络技术对作品控制的冲击.强化权利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能力,技术保护措施被纳入著作权制度。事实上,这种防止他人接触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制止非法使用作品的同时,亦使得个人合理使用几无生存空间。以往,权利人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权利保护,而如今法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使得使用者许多无意识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著作权法,这样一来,使用者对作品进行使用的自由度就大大降低了,甚至远不如传统的纸质媒体时代。因此有学者提醒说,如果保护技术被普遍应用而且被著作权法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那么就很有可能会限制网络信息传播的巨大能量,也可能会潜在地摧毁公众与私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平衡。再如,在专利权领域,基因序列携带的遗传信息在自然界中早已存在,对于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问题,尽管在法理上争议很大,环保主义者也一再指出人类对基因技术的滥用将会引发生物安全问题,但在基因产生的巨大商业利益面前,欧美发达国家还是选择承认从自然状态中分离出来的基因是人类干预的结果,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为基因技术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西方世界在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时,屡屡采用灵活的解释突破知识产权的理论界限,目的是为了及时保证创新者和投资者的竞争优势地位。而创新者和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研发成本能够获得回报,必然极力拥趸知识产权法始终保持开放和务实的姿态,不断将网络技术、生物技术产生的新客体新权项竭力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可以预见,在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代,知识产权将一直扮演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角色。“发达国家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中,以各种‘智力创新’形式得到欧美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智力源泉’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涵养。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权益在目前以TRIPS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没有任何位置,唯一一次友善回应-2001年被列入TRIPS理事会优先审议的议题也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可见,这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智力产品被搁在了公共领域,而发达国家的智力产品被紧紧掌握在私人公司手中。” ……
遗传资源专有权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
何平,1979年生,湖北大冶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英语专业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多年来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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