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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作者:朱广峰著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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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003512
  • 条形码:9787521003512 ; 978-7-5210-035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内容简介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首先分析了北极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论述了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缘起和新发展;接着从国际法层面、区域层面和国内法层面对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实证研究,对北极海洋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当前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层次与差异,重点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与《极地水域船舶操作国际规则》的关系与相互影响;然后论述了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发展;*后结合北极环境法律规制体系及其中日渐凸显的适用冲突,并考虑到北极沿海国的国内管辖实践,提出中国应当以环境与科研议题为切入点,以《联合海洋法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为依据的基本立场,通过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北极海域环境法律规制进程,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实现国内北极政策白皮书中所阐明的目标,而且有利于促进和维护北极地区国际法规则体系的稳定与进一步完善。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目录

**章 北极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节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北极海洋环境问题
一、气候变化对北极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人类活动对北极海洋环境的影响
第二节 各国潜在利益冲突的挑战
一、北极沿岸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域外国家的参与
三、小结
第三节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
一、历史上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缺失
二、冰封条款的产生
三、北极船舶航行规则
四、《极地规则》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条款的挑战

第二章 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制
**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一、防治船源污染的规定
二、防治海底活动产生的污染规定
三、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极地规则》
三、小结
第三节 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一、《极地规则》与冰封区域条款的潜在冲突
二、条约之间的关系
三、《极地规则》对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的影响
四、小结
……
第三章 北极区域性环境法律规制
第四章 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法规制与适用
第五章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发展
第六章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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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节选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若冰封区域的海冰持续融化,海冰覆盖范围大幅减少,尤其是根据该条款的狭义解释,不仅要考虑到专属经济区这一地域范围,还要考虑到时间的因素“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为冰覆盖”,第234条将丧失适用的基础条件。该条件的缺失,是否意味着冰封条款自然失效呢?从国际法的效力来看,各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①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冰封条款修订之前,该条款依然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继续适用冰封条款。因为,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其适用条件,“约定必须遵守”并不是一项绝对原则,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是不应遵守的,此外它还受“情事根本变更规则”的限制。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更进行了规定,“一、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甲)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乙)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二、情况之基本改变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甲)倘该条约确定一边界;或(乙)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三、倘根据以上各项,一当事国得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该国亦得援引该项改变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③根据上述内容,情势变更是终止、退出或停止执行条约的理由。  “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不为冰覆盖”会构成情势变更吗?从第234条的制定过程和当时冰封区域的冰情来看,“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为冰覆盖”是当时自然环境的客观表述,正因为被冰封盖,才可能“对航行造成障碍或特别危险”,所以才需要特别管控。因此,“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为冰覆盖”应是“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另外,还要考虑《极地规则》是否也会构成情势变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之时,北极通航尚不现实,国际海事组织并没有为极地水域制定专门的船舶操作规则。北极水域的恶劣条件,需要附加特别的航行要求,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行使单边管辖权,在非冰封区域专属经济区行使管辖权时,需要“符合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与以前相比,现在国际海事组织专门为极地水域制定了《极地规则》,并且这一规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极地规则》的从无到有,虽然没有使有待履行义务的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确实产生了一些影响,即便不能算是情势变更,也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的参考因素。  若采纳第234条的广义解释,冰融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广义解释只关注地理范围,只要是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即可以适用。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可,在将来能否获得认可也是一个问题。尽管第234条基本上为像加拿大这样的国家保护其海岸附近的北极地区在现行国际环境法下开辟了路线,但条款的限制仍不清晰,如果西北航道不再被冰覆盖,这个条款可能就不能适用了。①若冰在北极完全消失,第234条在这个过程中将停止使用,这意味着沿海国不再需要特殊管辖权,北极水域将完全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常的航行规则管理。②尤其是,加拿大和俄罗斯这两个沿海国根据第234条的授权,均在国内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章,并在实践中确实对冰封区域实施了管辖,两国会放弃授权吗?两国会主动要求修改第234条吗?如摩根索认为,大多数的国际法得以遵守不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存在或者义务的必须履行,而是因为这种遵守有利于个体国家私利的实现;当国家的自身利益驱使它们必须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动时,国家唯一的义务就是追逐自身利益。③第234条是为北冰洋专属经济区特别设计和制定的,根据冰封特征将北极水域与其他海洋水域区分开来。该条款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未来气候变化,主要是考虑环境的脆弱性和对航行造成的障碍。有观点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条约解释分析,考虑到第234条谈判过程的目标和宗旨,以及随之而来的各国实施和应用条款文本的行为,可以得出结论,第234条不受冰层减少的影响,适用于所有北极专属经济区,不论实际冰层覆盖情况的影响。第234条的谈判者们从未考虑过在北极水域实施一个变化的法律制度。④无论学者观点如何,在实践中很难就冰层减少对第234条的适用达成统一观点。根据加拿大和俄罗斯的情况,就当下而言,挑战是两国是否可以合理地被劝说放弃冰封条款特别授权的单边行动而采用《极地规则》,与周边邻国达成一致的行动。  ……

北极海洋环境法律规制的变迁与中国参与 作者简介

  朱广峰,女,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青岛农业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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