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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545088
- 条形码:9787562545088 ; 978-7-5625-4508-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团体标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 内容简介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064-2019)/团体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发布与备案等工作的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064-2019)/团体标准》适用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主要是针对由专业监测或群测群防发现的、现有技术条件可以预测预报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包含突发性单体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团体标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 目录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4.1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4.2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划分
4.3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5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
4.6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要求
4.7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4.8 特殊情况下的红色预警信息发布
5 监测预警及预警级别建议
5.1 预警级别建议提出
5.2 预警期监测工作
5.3 预警级别建议调整
6 预警会商
6.1 预警会商形式及内容
6.2 预警会商组织
6.3 预警会商要求
6.4 气象风险预警会商
7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
7.1 预警信息内容
7.2 制作要求
7.3 预警信息审核
8 预警信息发布
8.1 发布方式及选择
8.2 发布响应及要求
9 预警信息的备案归档
9.1 归档内容
9.2 归档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
团体标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 节选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064-2019)/团体标准》: 6 预警会商 6.1 预警会商形式及内容 6.1.1 会商形式 根据内容的不同,地质灾害预警会商形式可分为定期会商、临时会商和紧急会商。 a)每年年初召开地质灾害防治趋势预测会商会议,或者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或每天召开会商例会。 b)在地质灾害的灾情或险情较轻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临时会商。 c)如遇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情况紧急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召开紧急会商会议。 本规程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一般指紧急会商和临时会商。 6.1.2 预警会商内容 预警会商是对提出的预警级别建议进行研判认定,协商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事宜。包含专家组技术会商和预警行政会商两部分。 a)专家组技术会商从专业技术角度,对预警级别建议进行技术分析和认定,提出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形成地质灾害预警技术会商专家组意见。 b)行政会商是在专家组意见基础上,就预警级别认定、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形成行政会商意见和会议纪要。 6.2 预警会商组织 6.2.1 监测单位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后,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及监测技术人员等召开预警会商会议。对于特别紧怠的橙色或红色预警,应及时组织召开专家和行政联席会商会议。 6.2.2 出现特大型、大型或者特别重要且影响巨大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由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并同时上报国务院。 6.2.3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6.2.4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并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6.2.5 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会商专家应进行现场技术会商,对地质灾害稳定性发展趋势、发生时间进行现场分析预测。 6.3 预警会商要求 6.3.1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会商制度,确保在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能及时开展会商,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互通与共享。 6.3.2 应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威胁对象、影响范围和所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确定会商方式及参加会商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技术会商内容需要,选择经验丰富、熟悉所辖区域地质灾害状况的技术会商专家组成专家组。同一地质灾害点需要开展多次预警会商时,宜保持参加会商的单位、专家组及相关人员的稳定性。 6.3.3 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分析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信息,随时为预警会商提供资料准备。会商过程中,监测单位或者技术支撑单位应尽可能收集、提供有关出现险情或灾情灾害体的调查、监测等技术资料,支撑专家组对险情级别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6.3.4 会商过程中要坚持务实、高效、简洁的原则,会期尽量简短,议程尽量简化,突出重点,发言材料力求言简意明。 6.3.5 会商后,参加会商的各部门(单位)应立即将会商的有关情况向各自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各施其责,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报。 6.3.6 会商工作涉及秘密和敏感事件的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6.3.7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技术专家库,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汛期或地质灾害高发期可指派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驻守,能及时发现、识别险情,险情或灾情紧急时能及时应对处置。 6.4 气象风险预警会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按照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执行。 7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 7.1 预警信息内容 7.1.1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地质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7.1.2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其信息内容应包括调整或解除预警的机关名称、地质灾害类别、调整后的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的事由、调整或解除的时间。 7.2 制作要求 7.2.1 地质灾害类别应明确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详细类别。 7.2.2 预警级别为预警会商确定的级别。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应为黄色及以上,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不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7.2.3 可能影响范围应尽量准确描述其范围边界,当文字描述难以理解时应配以相关图件说明。 7.2.4 警示事项应概要、明确、得体,不出现模糊、多解词句,以重要和紧急程度从高至低排序。 7.2.5 相关措施应主要描述政府部门将采取或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7.2.6 起始时间为启动预警或应急响应(应急预案)的准确时间,应具体至年月日,可精确至小时。 7.2.7 发布机关为预警信息的审核签发机关,应署完整的机关名称。 7.2.8 发布时间为预警信息的审核签发或对外发布时间,应具体至年月日,可精确至小时。 7.2.9 联系电话应为有效且有专人值守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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