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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作者:王春业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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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91868
  • 条形码:9787562091868 ; 978-7-5620-9186-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由此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探讨,主要包括:(1)对规范性文件的识别问题;(2)原告请求一并审查的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3)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关系的确认问题;(4)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问题;(5)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问题;(6)审查结果在判决书中如何表述问题;(7)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后续处理问题等。本书以各地法院已作出的涉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内容的判决和裁定为研究素材,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真正了解和掌握现实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践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提供基础。

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目录

前言
**章 绪论
一、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含义
二、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进步意义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识别问题
一、对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识别问题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的识别问题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难以识别的原因分析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识别的初步建议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依据关系认定问题
一、“依据”认定中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依据”关系司法认定应更加宽容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相关程序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提出中的程序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过程中的相关程序问题

第五章 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与标准
一、审查范围问题
二、审查的内容标准问题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续处理问题
一、在判决书中的表述问题
二、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后续处理问题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总体评价与趋势
一、令人失望的实施效果
二、以一并审查制度建立的初心引领制度前行
三、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司法解释建议稿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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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节选

  《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一并审查制度是指原告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请求的制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必须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且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所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只有作为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有可能进入一并审查的范围,法院才能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谓“依据”关系,通常是指所诉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者说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作出的根据。如果规范性文件不是所诉行政行为的根据,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依据”关系,即使是规范性文件,法院也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是否具有“依据”关系,是一并审查制度实施的重要条件。在许多案件中都清楚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精神和要求。  例如,在“冯某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在提出撤销被告的告知书及复议决定并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告知书及复议决定外,还一并请求法院对下列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建法[2004]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0]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天津国土房管局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依据,不符合一并进行审查的法定条件,故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在“顾某某与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中,原告顾某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对被告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中“二、(二)农业设施用地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1.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局部拆除):(4)养殖业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或严重影响环境的以及位于集镇周边影响镇容镇貌的;”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明确被告在对原告顾某某养殖场强制拆除未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亦未向本院就上述文件内容进行举证……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未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作为其依据内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所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体现了附带审查的特点。  然而,判断依据关系的标准是什么,是必须讨论的问题。在已有的判决中,有1/4左右是因为没有依据关系而不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也就是说,即使是规范性文件,但因为被法院认定为没有“依据”关系而不予审查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  ……

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王春业,1970年生,男,安徽明光人,汉族,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出版专著12部,主持省部级项目20项,在《法学》《法商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国高教研究》《中央党校学报》《当代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7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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