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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作者:李浩编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42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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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223222
  • 条形码:9787301223222 ; 978-7-301-22322-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内容简介

  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和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编写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目录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学考试大纲
出版前言
Ⅰ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Ⅱ 考核目标
Ⅲ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Ⅳ 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
附录 题型举例
后记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法院主管与管辖
**节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第二节 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当事人
**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
**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节 证明的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的标准
第四节 证明的过程
第八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节 期间与期日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九章 **审普通程序
**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六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七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中结
第十章 简易程序
**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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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节选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审理和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审理这类假想的争议既对当事人无益,又浪费司法资源。一般而言,法院在受理诉讼前,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就能解决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有的案件的情形比较复杂,法院有时在受理诉讼后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因此有必要在诉讼进行中更换当事人。 对更换当事人,我国原先采用的是法院依职权更换的办法。《试行法》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高人民法院对此条款司法解释是:“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从审判实务看,法院依职权更换当事人虽有其必要性,但却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违背。现行《民诉法》未再规定法院依职权更换当事人,但司法实务仍有沿用以往做法的。本教材认为,处理此问题的恰当方法是,法院行使阐明权,将不适格的情形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作出更换与否的选择。如原告或被告不适格,原告又拒绝退出诉讼或不同意更换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更换被告,无须新的被告同意,法院传唤新的被告参加诉讼后,如符合条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必要时还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是诉的主体,当事人变更势必引起诉的变换,因此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二)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也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适格而采取的措施,主要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场合,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为了通过一次诉讼解决多数当事人之间对共同诉讼标的的争议,防止分别起诉可能引起的裁判抵触,法律要求各当事人共同起诉或被诉,否则当事人便不适格。例如,当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全体共有人起诉当事人才适格,如果仅有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就应当追加当事人。 对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既可以发生在**审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二审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涉及因两审终审制而引起的当事人的审级利益问题,所以追加后法院如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当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二)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当事人是因为民事实体权益发生纠纷而进行诉讼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了转移,诉讼权利义务也会随之发生转移。在审判实务中,引起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主要情形有: 1.-方当事人死亡 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故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但是,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2.法人合并与分立 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出现合并或分立时,就要由变更后的新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出现上述情形时,要由清算组接管法人的财产,负责对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因此,清算组应当承担该法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后果 出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后是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所以,原当事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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