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
>
DD罗翔作品集 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全2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
-
>
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
-
>
再审洞穴奇案
-
>
法医追凶:破译犯罪现场的156个冷知识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90076
- 条形码:9787562090076 ; 978-7-5620-900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从基础理论、立法论和司法论的角度对民法强制性规范进行阐释,除导言外,全书共计六章。章探讨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首先从概念的用语和内涵两方面总结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争议焦点。第二章论证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理基础。民法强制性规范主要在于当事人的权利自由,属于异质规范。第三章阐述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划分。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其规范效力,便于司法。第四章探析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按内容可分为导致行为无效、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三种。第五章分析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借鉴其很好的立法成例,有利于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更加明晰类型关系,确定规范构成,健全制度功能。第六章研讨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进路
五、研究方法
**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分析
**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争议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用语争议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内涵争议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争议焦点
第二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用语界定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内涵界定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第三节 界定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意义
一、理论研究意义
二、制度建构意义
三、司法适用意义
第二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理基础
**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缘起
一、民法法源变迁中的国家地位
二、民法作为制定法的形式构造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本体存在
第二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功能作用
一、兼顾形式与实质
二、融通个人与社会
三、平衡自治与管制
四、协调私益与公益
第三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价值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平等价值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安全价值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秩序价值
四、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率价值
第四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基础
一、市民社会与民法
二、市场与民法强制性规范
三、家庭与民法强制性规范
第五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哲学基础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自由主义因子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两种政治哲学思想
……
第三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效力
第四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
第五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节选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厘定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内涵后,有必要界定其外延,重在与其他民法规范类型进行比较,由此能够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 (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民法规范首要的两个类型。一般而言,任意性规范是“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意思完全排除规范的适用或变更规范内容,这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排除或变更截然相反。 从规范对象上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都是针对当事人。当进入司法阶段后,法院裁判的依据,一些是强制性规范转化的裁判规范,一些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行为规则,*典型者如合同。从规范内容上看,强制性规范下,当事人不能排除或变更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而任意性规范下,当事人可以采纳规范内容,也可以将规范弃之不顾,自主确定行为方式或准则。从效力上看,违反强制性规范一般导致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遭受法律障碍,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或公法责任;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拘束力,只有当事人意思不备,或者根据法律规则仍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时,任意性规范才可予以填补。换言之,任意性规范劣后于当事人意志,违反任意性规范通常不会产生法律负面评价。但应注意,由于任意性规范源于社会实际生活,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利益状态制定的,若当事人严重背离其中隐含的法律价值、利益严重失衡,也可能招致不利,但基础不在于违反了任意性规范。 可见,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设计了不同的规则适用模式。在强制性规范中,立法者意志处于优先地位,当事人意志必须服膺于立法者意志,遵循强制性规范的确定行为模式。在任意性规范下,当事人意志处于优先地位,只有当事人意思不备、不明、无法确定时,任意性规范才能适用。这是就当事人意志进行的分析。若从民法任意法的属性分析,只有在进入司法领域后,当事人才不能排除或变更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而此前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都可不顾。对于任意性规范,此属当然;但对于强制性规范,这就存在潜在的风险了,当因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时,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范者极可能遭受法律否定评价。这就导致两种规范的功能作用存在差异,二者由此形成了互补效应。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与义务规范和权利规范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前者是就当事人对规范的作用力而言的,后者是就规范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言的。强制性规范可能赋予当事人权利,也可能令其承担一定义务。当然,由于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不具有直接拘束力,它一般只是反映立法者力倡之行为模式,补充当事人意思不足,其内容既有赋权于一方,亦有义务性规定。 (二)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 我国有学者提出,民法规范类型之一是倡导性规范,认为所谓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合同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的功能体现为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是裁判者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行为模式.以求*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于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 ……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作者简介
郭少飞,河南原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学法二十载有余,专司现职已四岁。主研法理学(法律规范理论、习惯法)、民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人格权法)。著文三五篇散见于世,主持项目三两个。
- >
经典常谈
经典常谈
¥12.7¥39.8 - >
名家带你读鲁迅:故事新编
名家带你读鲁迅:故事新编
¥13.0¥26.0 - >
自卑与超越
自卑与超越
¥14.7¥39.8 - >
新文学天穹两巨星--鲁迅与胡适/红烛学术丛书(红烛学术丛书)
新文学天穹两巨星--鲁迅与胡适/红烛学术丛书(红烛学术丛书)
¥9.9¥23.0 - >
中国人在乌苏里边疆区:历史与人类学概述
中国人在乌苏里边疆区:历史与人类学概述
¥35.5¥48.0 - >
我从未如此眷恋人间
我从未如此眷恋人间
¥32.4¥49.8 - >
李白与唐代文化
李白与唐代文化
¥11.3¥29.8 - >
推拿
推拿
¥12.2¥32.0
-
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13.4¥38 -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5¥25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4.9¥49.8 -
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修订版)
¥24.4¥32 -
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
¥8.8¥20 -
法律的悖论
¥35.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