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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7-21
开本: 16开 页数: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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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版权信息

犯罪预防 内容简介

  《犯罪预防》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力求完整、准确、深入浅出地阐述犯罪预防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二是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注重阐述犯罪状况、成因,同时吸收当代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期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三是选取“有意思”的知识放于“拓展阅读”中,为课后延展学习提供线索。编写过程中,我们使用“典型”和“新鲜”两个标准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选择。故本教材中的大多数案例是当年的“热点”或“焦点”,案例、数据主要源自近三年,个别案例是在*终定稿前发生的。  《犯罪预防》分三编,十六个学习单元。上编“犯罪预防基础知识认知”包括五个学习单元,系统地介绍犯罪预防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揭示犯罪是诸多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和反映;中编“犯罪预防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第六至第十学习单元,针对犯罪的社会预防、犯罪控制及被害人预防进行整体阐述,包括犯罪的宏观社会预防、微观社会预防及犯罪的治安控制、刑罚控制等;下编“典型犯罪预防分析”,包括第十一至第十六学习单元,针对恐怖主义、网络、诈骗、毒品、盗窃、未成年人等典型犯罪预防进行专门探讨。

犯罪预防 目录

上编 犯罪预防基础知识认知
学习单元一 犯罪预防学概述
项目一 犯罪的涵义
项目二 犯罪预防的涵义
项目三 犯罪预防学的研究对象
学习单元二 犯罪现象
项目一 犯罪现象的涵义
项目二 犯罪现象的分类
项目三 我国的犯罪现状
学习单元三 犯罪原因
项目一 犯罪原因概述
项目二 犯罪的社会原因
学习单元四 犯罪的三角模式
项目一 犯罪的三角模式的要素
项目二 犯罪机会在犯罪三角模式中的地位
项目三 限制和减少犯罪机会的手段和方法
学习单元五 犯罪预测
项目一 犯罪预测概述
项目二 犯罪预测的内容和种类
项目三 犯罪预测的基本方法

中编 犯罪预防的方式和手段
学习单元六 犯罪预防体系和机制
项目一 我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项目二 犯罪预防机制
学习单元七 被害预防
项目一 被害人概述
项目二 被害预防的涵义
学习单元八 犯罪的社会预防
项目一 社会预防的内涵
项目二 社会预防的方法
学习单元九 犯罪的治安预防
项目一 治安预防的内涵
项目二 治安预防的对象
学习单元十 刑罚预防
项目一 刑罚预防的功能
项目二 刑罚预防的局限性

下编 典型犯罪预防分析
学习单元十一 恐怖主义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恐怖主义犯罪的涵义
项目二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项目三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项目四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
学习单元十二 网络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网络犯罪的涵义
项目二 网络犯罪的原因
项目三 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学习单元十三 诈骗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诈骗犯罪的现状
项目二 诈骗犯罪的特点
项目三 诈骗犯罪的原因
项目四 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学习单元十四 毒品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毒品概述
项目二 毒品犯罪概述
项目三 毒品犯罪的防范对策
学习单元十五 盗窃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盗窃犯罪的涵义
项目二 盗窃犯罪的特点
项目三 盗窃犯罪的原因
项目四 盗窃犯罪的防范对策
学习单元十六 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
项目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项目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项目三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途径
项目四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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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节选

  《犯罪预防》:  1.政府主导的“严打”或者“专项治理”的成本投入是巨大的。“严打”或者“专项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不仅包括刑罚适用成本的投入,还包括一定量的机会成本和一定程度的不必要代价的丧失”,其产生的效益却是特定的,不仅表现为效益的短暂性(仅限于“严打”或者“专项治理”期间),还表现为效益的有限性(并没有完全起到遏制再犯的效果)。  2.由政府主导的“严打”或者“专项治理”虽然也强调“依法”的原则,但有时还会以“从重从快”为导向。在政府的协调下,公、检、法三机关联系更加紧密,更多地表现为配合而不是监督。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从重”会导致产生罪刑不均衡现象,而“从快”则会导致因片面地追求速度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由政府主导的“严打”或者“专项治理”会导致重刑主义倾向。“从重”的导向使得群众在意识上会形成“只有从重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逻辑。在这一逻辑下,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民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重的处理,而这一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3.由政府进行主导会导致群众在犯罪的防范上产生对国家公权力的过分依赖。群众对政府的这种依赖不仅会导致其忽视自身存在的犯罪诱因而导致被害,而且,一旦打击犯罪的效果不明显,群众可能会将责任完全归结于国家,造成对国家的不信任。  二、“打击犯罪”模式的理论基础  古典主义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产物,人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会估算犯罪的风险成本和潜在收益。政府的任务就是利用超越犯罪潜在收益的适度惩罚,来控制犯罪收益和成本的理性计算,用现代的说法就是威慑原则。但是,从19世纪后期法国**次公布犯罪统计以来,古典主义犯罪学预防犯罪措施的效果就遭到了质疑。一些美国学者运用实证的方法对刑罚的威慑力进行的研究表明,对于高危人群来说,刑罚的威慑对犯罪行为几乎没有影响。在决定是否违法方面,个人的规范评价比对刑罚的感知更为重要,并且与正式的刑罚相比,非正式制裁或法律之外的威慑,如羞耻、尴尬、受到家人和同龄人的谴责等都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对于陷入危机的犯罪人(如穷困者、激情犯罪人)来说,无法适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分析其行为。  还有学者对*具威慑力死刑的威慑效果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在美国适用死刑*多的州,杀人罪的发生率也往往*高,废除死刑州的杀人案件没有上升,恢复死刑州的杀人案件也没有因此下降。这说明,*具威慑力的死刑能震慑杀人犯罪的论点都是不可靠的。由此可见,“打击模式”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地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三、“打击犯罪”模式的犯罪观和以此为基础的刑事司法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这种犯罪治理模式下,犯罪被视为个人反对国家的斗争,犯罪人是国家的对立面。在这种刑事司法体制下,犯罪人与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之间处于一种对抗型关系。  1.这种犯罪观和刑事司法体制遭到了一些美国后现代主义犯罪学家的批评。刑罚的暴行只能使犯罪的暴行永远存在和增加,只有当犯罪学家和公众放弃了对暴行的有效性和适当性信仰时,我们才能期待罪犯同样放弃暴行,不再犯罪。虽然后现代主义犯罪学的这种观点有些激进,但希望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减少犯罪显然不利于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这种犯罪治理模式并不鼓励犯罪人真诚悔罪,犯罪人仅仅将所受的惩罚视为一种义务,是向国家“还债”。犯罪人可能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的巨大的危害,即使犯罪人刑满出狱,也只不过是还清了所背负的“国家债务”,其仍然处在国家的对立面。  2.在“打击犯罪”的模式下,被害人的感受容易被忽视。大多数的犯罪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害,如果忽视被害人的感受,则不利于二者之间矛盾的化解,甚至因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二者之间矛盾的激化。此时,如果能够适当转变犯罪观,将犯罪问题的解决着眼于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补充。这一方面可以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有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以及对被害人的补偿,另一方面可以促成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谅解,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的抚慰。综上所述,“打击犯罪”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犯罪治理常规模式。因此,“预防犯罪(狭义)”的模式应该进入我们的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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