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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5辑)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作者:杨遂全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6-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2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7.4(7.2折) 定价  ¥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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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5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804034
  • 条形码:9787521804034 ; 978-7-5218-040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本书特色

本书是四川大学法学院集刊的第15辑。本集刊创办于2009年,每年出版两辑,以“发现和培育有创意的民商法学术思想幼苗”为己任,对稿件创意的要求有时甚于理论程度,并要求一定要关注民生。近十年来,该集刊不断发掘能够及时服务于社会的各种民商制度创新课题,一以贯之地坚持力戒“无病呻吟”或“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的争鸣,实实在在地为中国民生和实业提高效率、为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提供制度多样化供给而不断探索。 四川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四川大学法学学科是四川大学“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该院的《民商法争鸣》集刊具有较高的出版价值。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内容简介

  《民商法争鸣》2009年创办以来,通过10年来的摸索,基本上找到了自己的定位。目前全国出版的同类丛书不少,但是都要求文章功底深厚、体系完美、论证深入、引证全面。  这些要求虽然正确,但不一定有助于有创意的思想火花的迸发,不一定有利于培育创新思想的幼苗。  基于此,本丛书确定以“发现和培育有创意的民商法学术思想幼苗”为己任;约稿和对来稿的选择,理论不一定深厚,但一定要有创意,一定要关注民生。作者也可以在文章被《民商法争鸣》收录以后进一步深化、投稿。尽管目前已经出版的著作中,文章作者都是以博士生为主,但编辑《民商法争鸣(第15辑)》时不介意作者是博士、硕士还是本科,也无论作者是律师或法官,还是一介平民。  由于丛书的资助在经济上时常捉襟见肘,近10年间,我们一直不停地问自己,丛书还能够出版多久?细心的读者也会发现,本丛书的出版单位现在已经由法律出版社更换为经济科学出版社了!丛书的编委没有什么有名气的大家,丛书的副主编和编委也在不停地变,一些文章还不成熟。丛书确实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细心的读者也会发现,《民商法争鸣》收录文章的质量在不断提高,以丛书为起点的选题不断进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视野!越来越多的博士、硕士因本丛书收录的文章通过匿名评审而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资助,从而能继续深入自己的研究!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目录

民法泛论
论《民法总则》应明定人身人格权优先基本原则
——兼议小康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杨遂全
人工智能视角下的民法诸问题研究/谢明敏
关于创新性执行手段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冷思考/陈雨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做好事免责规范”设计反思/杨思萌

人身人格权法新论
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人格平等问题研究/李阳、杨遂全
我国名誉回应权制度的构建研究/罗雅文
灾民及其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李阳辉
未成年人污点信息被遗忘权制度研究
——兼评重庆考试院“政审”案/李维维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问题研究/郎宇悦

婚姻家庭亲属法新论
配偶权中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的完善及立法建议/韩菁杰
近亲属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及其行使
——以社交网络账户注销为例/李俊蓉
非婚生准正制度的演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从罗马法到民法典/李向兰

合同法新论
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从司法实践到学理分析/堵文瑜
我国澳门地区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反思/余中根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酌减规则研究/刘尧

继承法新论
论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改革/杨洋
《民法总则》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李阳

侵权责任法新论
民用无人机侵权行为的危险责任制度——兼论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法律适用的模式构建/曹四宇
论人体器官的悔捐及损害补偿责任/李文静

商法新论
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在信用卡借贷中的适用/卢玮
论沉默欺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用——以车辆买卖交易欺诈消费者为例/刘宏志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公司治理探析/汤金芸
附录《民商法争鸣》投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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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5辑) 节选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2.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内容构建  被遗忘权与数据信息密切相关,将其作为人格权保护的一种手段有其独特的效果,而将上述2012年欧盟草案中所提及的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本土化为可行的方式,需要对其可能路径做出解释。再者,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内容也应根据现实情况作出可行的构建。  (1)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只是视个人情况决定是否行使,但污点信息的被遗忘权时段仅限于未成年阶段。其原因在于,若不存在未成年时期的污点信息被遗忘权,在污点信息形成的较短的一段时间内,污点信息将直接影响其受教育权,乃至工作保障生存的权利,这一工作的权利多为初次接触社会寻找工作的权利。但在成年时期,一般而言,犯罪对受教育权的影响较小,且成年人应当有行为自主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来面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界定未成年时期这一时段是给予未成年时期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的一次矫正的机会,使其不至于对人生的发展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2)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客体。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污点信息的控制者,如公检法等机关,还包括试图对污点信息进行查询的单位或个人。但公检法机关作为依法保存违法犯罪信息的机关,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因此,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利指向主要是发布和转载信息的数据控制者,即使污点信息呈显性状态的数据控制者。由于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的内容不仅包括定罪的犯罪信息,还包括未被追诉的其他污点信息,其权利客体应当为信息控制者的删除行为和可能查询此类信息的主体的禁止行为。在被遗忘权的权利效果上,是“掩盖式”的被遗忘权还是“不以被遗忘的事实作为判断基础”的被遗忘权是两种行使权利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数据的控制者,以删除的方式将信息消灭,使其在当下查询时,过去的信息已不复存在是“掩盖式”的被遗忘权,这是较为彻底的信息处理方式。而另一层面,若信息未能被掩盖,即信息存在、可被查询,对信息查询主体的限制是被遗忘权的另一个权能。具而言之,在重庆考试院“政审”一案中,不能以未成年人阶段的行为纪录作为政审标准,未成年时期的污点信息应当享有审查豁免的权利,不应被查询。  (3)未成年时期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人们一般认为被遗忘权起源于法语中的被忘却权,其原初含义是犯人享有的不希望其犯罪记录被公众所获取,以对抗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该项权利的理论基础是隐私权,其目的在于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①2009年,法国的被忘却权开始从线下权利向线上权利迁移。现在人们所说的被遗忘权多指数字被遗忘权,常表现为登录检索、浏览信息的被遗忘权。被遗忘权的含义有多种,有学者对其作出罗列。②结合信息时代的特征,将被遗忘权发展为数字被遗忘权,从而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利并无不可,权利的发展将赋予其新的引申概念。但结合重庆考试院“政审”一例,被遗忘权*初的权能并非无用武之地,而恰恰是解决这一类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所述被遗忘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数据控制者不得对这些数据进行披露;二是第三人不得对被遗忘的信息进行查阅,并据此作为某些事情的判断依据。  未成年时期被定罪罪犯的污点信息被遗忘权的行权方式具有确定性。**个层面是现已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秘密封存,不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不得查询;第二个层面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对犯罪记录不得进行查阅,这是一种不作为意义上的被遗忘。  ……

民商法争鸣(第15辑) 作者简介

杨遂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获国家教委优秀青年教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硕士、中国法学会“全国首届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获“挑战杯”特等奖优秀导师奖;2004年获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等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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