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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 第四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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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 第四版 版权信息

竞争法学 第四版 本书特色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对于有关竞争法学重要问题、疑难问题和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突出竞争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辅之以竞争法学知识的拓展、竞争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分三编,*编“竞争法总论”包括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竞争法概述、竞争法的体系、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三编“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程序。

竞争法学 第四版 内容简介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对于有关竞争法学重要问题、疑难问题和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突出竞争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辅之以竞争法学知识的拓展、竞争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分三编,**编“竞争法总论”包括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竞争法概述、竞争法的体系、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三编“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程序。

竞争法学 第四版 目录

**编 竞争法总论
**章 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
**节 竞争与市场
第二节 市场竞争与政府
第二章 竞争法概述
**节 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
第三节 竞争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竞争法的体系
**节 竞争法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竞争法的地位
第四章 各国(地区)竞争法律制度
**节 美国竞争法
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
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
第四节 俄罗斯竞争法
第五节 欧盟竞争法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七节 各国(地区)竞争法律制度评述

第二编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商业混淆
**节 商业混淆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 商业混淆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贿赂
**节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商业贿赂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虚假宣传
**节 虚假宣传行为概述
第二节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侵犯商业秘密
**节 商业秘密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界定及范围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
**节 有奖销售的概念和违法性原因
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商业诋毁
**节 规制商业诋毁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节 互联网竞争概述
第二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节 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经营者集中
**节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及其对竞争的影响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形式和危害
第三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反垄断执法程序
**节 反垄断执法调查程序
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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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 第四版 节选

  《竞争法学(第4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一、竞争法的宗旨  竞争法的宗旨,是指该法的立法本意及其立场。从竞争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竞争法的一部分源于侵权法和刑法,它针对市场交易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民事赔偿甚至刑罚手段加以禁止;竞争法的另一部分源于制裁限制竞争的共谋及经济垄断的对策。这说明j竞争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在对付垄断产生的弊病时,又将保持市场活力、增进经济民主作为自己的天职。所以,竞争法的宗旨可概括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自由和民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在竞争立法中,关于立法目的的多元表达,例如,加拿大竞争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为:“维护和鼓励加拿大的竞争,以提高加拿大经济的效率和适应性,……以及为消费者提供竞争性的价格和产品选择。”日本反垄断法对“目的”的说明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经济力量的速度集中,……及其他对企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刺激企业家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就业水平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将“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作为立法目的。这说明,竞争法虽然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其效果从来都不是只存在于经营者之间,而是作用于市场、用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因此,良好的竞争秩序必然增进消费者福利;反之,受到伤害的除了守法经营者,还有众多的消费者。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说,竞争法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法。有学者认为,美国1890年的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是现代*早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不过,竞争法与消费者法毕竟有着不同的立法目标和功能,前者的侧重点在于竞争本身,后者的侧重点是消费者利益,其差异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以免混淆两法的主旨,影响两法的实施。  二、竞争法的功能  竞争法的功能,是指竞争法律制度对市场竞争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它表现为:  1.威慑功能。法的强制性使其具有威慑的作用,大多数人因为惧怕法的惩罚而服从法的规范。竞争法同样具有法的强制性功能。此外,竞争法的威慑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竞争法受经济政策及经济状况的影响较大,法的实施时严时松,其威慑功能亦时强时弱。  2.矫正功能。法的作用通过对违反者的惩罚,矫正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竞争法综合运用法的手段,通过禁令、数倍罚款、双罚制等形式,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匡扶正义,实现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3.协调与促进功能。一般而言,法律只是确认进而保护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创设任何社会关系。但这不影响它通过规则的引导和制度的设计,协调、促进符合立法目标的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这种协调和促进功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规范,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竞争各方利益;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反对垄断行为,促进不同或者相关产业的均衡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这一功能的潜力目前尚挖掘不足,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确立,竞争法乃至经济法的协调与促进功能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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