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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4050603
- 条形码:9787304050603 ; 978-7-304-0506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公法 内容简介
《国际公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共十二章,分别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原理和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等规则;个人国籍,外国人的保护、引渡和庇护及有关难民保护的规则;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等;国家领土的规则和南及之地位等;各类海域的地位和相关规则和制度;航空和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及惩治航空犯罪;外交和领事关系的规则和制度;条约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联合国体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中立法及战争犯罪的惩治等内容。
国际公法 目录
**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节 国家概述
第二节 国家及政府的承认
第三节 国家继承
第四节 国家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外交保护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五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国际人权法
**节 国际人权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
第三节 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义务
第四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第五章 国家领土
**节 国家领土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
第三节 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四节 国家边界与边境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穴章 海洋法
**节 海洋法的发展史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五节 群岛水域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第七节 大陆架
第八节 公海
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七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问法
**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使馆制度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特别使团制度
第五节 领事制度
第六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九章 条约法
**节 条约和条约法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十章 国际组织
**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二章 战争法
**节 战争和战争法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节 战争法规
第四节 战时中立法
第五节 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节 战争犯罪的惩治
参考文献
后记
国际公法 节选
《国际公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 中世纪末期,航海事业的发展和地理的新发现引起了海洋权的激烈竞争。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两个海洋劲旅在这种竞争中居于领先地位,它们发现了新大陆,因此获得了土地和海洋权。罗马教皇还发布赦令把有关海洋划分给这两个国家①。海洋权利的主张和划分结果虽然从理论上打破了古代的海洋共有状态,但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控制浩瀚的海洋。即使是西班牙和葡萄牙,也只不过是垄断一部分海域的通商贸易而已②。 历史进入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不仅带来了商业的繁荣,同时也促进了远洋航海事业的更大发展,海洋强国逐渐增多,荷兰就是突出的一个。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主张海洋自由。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虽得到了欧洲的重视,却没有被及时接受为法律原则,相反还遭到一些反对。例如,英国的塞尔登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1635年刊行)中,反对格劳秀斯的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③。但他同时承认一个原则:一个国家不能禁止别国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对人类的义务。塞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 领海*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斯(Gentilis)于17世纪初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他指出沿岸水是其所冲洗的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国家领土所拥有的领土主权全部都及于毗连其海岸的海,并将该海域称为领水。格劳秀斯在主张海洋自由的同时,也承认可以从岸上控制的那部分海面属于沿岸国所有。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宾刻舒克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并提出以武力所及作为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这就是后来所通称的大炮射程论(the doctrine of cannonrange)。这一学说对后来国家宣布领海宽度产生了重要影响。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这种学说确定领海宽度。例如,1791年法国公布法令,宣布领海宽度为2海里,1794年又改为4海里;美国在其1793年的中立宣言中宣布领海宽度为3海里。到了19世纪,领海的概念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领海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海洋自由原则和沿海国家利益的一种妥协,领海对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以及海关、卫生和沿海渔民利益的保护,显然是有重大意义的。领海之外的海洋为公海,公海是自由的,向所有国家开放。这项原则不仅反映在一些双边条约中,而且被1856年的《关于海上若干原则宣言》确认。 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新的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相继产生并得到了公认。在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与会者审议了海洋法的领海、毗连区和历史性海湾等问题,但*后只通过了《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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